【摘要】:在城邦建立后的一定的时期内,氏族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了罗马土地制度中主流的经济和法律形式。随着埃特鲁斯君主制的确立及其政府的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化,这种经济形式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危机,并与氏族的分解为社会团体相同步地消失,为单纯的土地公共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腾出了地盘。私人土地和公地完成对氏族土地之吸收的历史时刻也是讨论的对象。[11]因此,还是继续遵循通说为好,依通说,氏族土地的消灭发生在埃特鲁斯君主制时期。
在城邦建立后的一定的时期内(也许是在整个的拉丁君主制阶段),氏族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了罗马土地制度中主流的经济和法律形式。随着埃特鲁斯君主制的确立及其政府的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化,这种经济形式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危机,并与氏族的分解为社会团体相同步地消失,为单纯的土地公共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腾出了地盘。
就氏族土地的命运,现代学者提出了许多假说,最流行的两种认为:它也许转化成了分配给属于氏族的家父们的私有土地,此等氏族是其原所有人;或相反,它转化成了公地,但由作为其原所有人的氏族的家父们占有。[9]最接近真实的似乎是这两种学说中的折衷说。
氏族解体后,部分共有土地也许被授予氏族的家父们(Gentiles patres familiarum)作为私人财产,这些家父们就这样取得了其财产(参见本节第二点);部分共有土地可能与公地混合了,成了该氏族的单个的父们(Patres)占有和占据的对象。(www.xing528.com)
私人土地和公地完成对氏族土地之吸收的历史时刻也是讨论的对象。一个新近的假说[10]把这一时间确定在公元前4世纪的头几十年,以便将其最后阶段与公元前367年的《李其纽斯和绥克斯求斯法》的批准相对应(本节第三点还将涉及这一问题),但这种观点未在原始文献中找到足够的依据,因此被其主张者自己改正。[11]因此,还是继续遵循通说为好,依通说,氏族土地的消灭发生在埃特鲁斯君主制时期(公元前7世纪末至公元前6世纪末)。[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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