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节的开头,有必要从政治和社会经济的角度对这一时期作一简短的说明。[8]
借助氏族联盟建立了罗马城后,确定了君主制的制度形式,其中王与作为宪法机关的由各氏族的代表组成的元老院以及也是以氏族为基础组成的人民大会比肩。这最古的从公元前8世纪中叶开始延续至公元前7世纪末的君主制时期,通常被称为拉丁君主制,接着就是一种新的、以超越联盟的观念、代之以统一的城邦为特征的君主制,它预示着氏族社会的最终衰落。王不再是拉丁血统,而是属于埃特鲁斯血统。生活在罗马以北地区的埃特鲁斯人已经知晓一种发达的城邦制形式,其中基本的宪法机关有王、元老院和人民大会,它们不再是氏族的表现,而是一个统一的共同体的表现。其基础不再是族人(Gentiles),而是被理解作为其构成分子的个人之整体的人民(Populus)。在这第二个被恰当地说成是埃特鲁斯君主制,从公元前616年开始至公元前509年截止的时期,确立了全体人民的与氏族的集体财产和单个家父的私人财产相对立的公共财产的观念。而在这一时期,也产生了社会划分为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现象。贵族是最古的氏族的后代,平民则相反,不包括在任何氏族团体中。但平民阶级内部缺乏同质性,既有较富的地主和商人家庭,也有较贫穷的雇农,他们占大多数,最后有处在中间地位的平民,他们主要由小商人和小手工业者构成。
公元前509年的一场贵族革命结束了王政,建立了共和制度,直到此时仍在王的控制下的这两个阶级间的紧张关系爆发了,在近两个世纪的期间内,贵族与平民在政治—宪法领域和经济领域不断冲突。在前一个领域,冲突集中在平民要求能被选举为高级长官,因此能参加元老院的问题上。事实上,最初的共和体制由埃特鲁斯君主体制的同一些机关构成,元老院和人民大会都被保留,唯一的改变是王被两个高级长官执政官取代,他们由人民选举产生,在仅仅一年的时间内任职。但不论是执政官职位还是元老的职位,都专属于贵族,平民不能担任这些职务,而贵族也在人民大会中占优势,因为这种大会的构成方式(依人口与财产普查或依部落构成)对其有利。在经济领域,当时最重要的财富土地,也大部分掌握在贵族的手里,尤其是如同我们将在本节的第三点所看到的,这是通过对公地的占有和占据制度做到的。在这一领域,冲突以平民收回被占据的公地,再把它们授予贫困的平民私人所有的要求为中心。在整个公元前5世纪,这样的要求表现为提出了大量的土地法案,它们都未生效,而在公元前4世纪,如同很快要谈到的,实行了一些重要的改革。(www.xing528.com)
贵族与平民之间的这两条冲突线索贯穿在整个公元前5世纪和公元前4世纪,并最终导致了贵族—平民国家的形成,其中,只有最富有的平民家庭与贵族家庭平起平坐地分享长官和元老院的职位,并占有公地,虽然从法律和理论的角度看,这样的分享对所有的平民开放。
现在让我们看土地法制在刚才描述的框架内如何进化。在建立和巩固市民共同体后,情况发生了改变:在氏族土地(Ager gentilicius)之旁产生了私地(Ager privatus)和公地(Ager publicus),它们在第一个阶段与氏族土地所有权共存,后来就以完全将之吸收收场。现在让我们分别考查每种土地所有权的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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