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在的通说[2],罗马的建立发源于一个氏族的联盟,这意味着作为政治、社会和家庭团体的氏族先于城邦存在。根据包含在《十二表法》和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的时期的原始文献中的证据,现代学者可以复原此等团体的特征。[3]
区别各氏族的根本标志是族名,它是所有的族人共用的,正如公元2世纪的语法学家费斯都斯在其唤作《论字义》的著作中所证明的:共同祖先所生的人,确切地说,被以同样的族名称呼的人被称做族人,如同秦求斯所说的:“被以我的族名相称的人是我的族人”[缪勒版,第94页,“族人”(Gentilis)条]。强调费斯都斯如何援引L.秦求斯的观点支持自己的理论是重要的,后者生活在公元前1世纪,十分了解最古的罗马史。古老氏族的这样的区别性标志总是处在罗马人的名字的中间,构成这样的名字的中间部分,例如,在马尔库斯·图留斯·西塞罗这个名字中,马尔库斯是前名,换言之,是某个人的名字;图留斯是族名,它指出了西塞罗属于图留斯氏族;西塞罗是姓,它指出了个人从属的宗亲家庭团体。
从《十二表法》第五表第5条的规定来看,在对无遗嘱而死且无自权继承人或宗亲者的继承中,所有的族人都被召集继承,人们得出的结论是:氏族无一个持久的自然的或政治的首领。事实上,在无遗嘱继承中不区分族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的亲等(宗亲则相反)的情节,被认为是一个氏族无首领的具体证据。尽管如此,这并不排除人们可在宗教节日或战争的场合选举一个临时的氏族首领。
从不存在稳定的首领的事实出发,从与其他原始民族进行的比较人类学类型的研究出发,产生了这样的确信:在氏族内部实行族外婚的原则(换言之,与集团外的人通婚),而且至少在早期阶段实行集体婚,由此,一个氏族的所有的未婚男子与另一氏族的所有未婚女子结婚。按照这种方式,婚姻并不表现为男女之间的个人行为,而表现为一种集体行为,因为它是在两个集团的人之间进行的,由此产生的子女不仅以自然意义上的父母为自己的父母,而且以同一婚姻集团的所有男人和女人为自己的父母。
为了表明其政治和社会的原来的性质,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神和礼拜、共同的墓地和特有的规范。这头两个方面是拉丁历史学家提图斯·李维和西塞罗告诉我们的,他们都是公元前1世纪的人物;[4]后一些方面在某些习俗(Mores)和法令(Decreta)中留下了痕迹,它们应是用于调整团体内部生活的。[5]
就氏族的经济结构而言,它原来实行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即整个团体为了整个团体的共同利益占有和利用土地。从氏族的内部组织本身,从包含在后世的原始文献中的记载,可推导出曾存在这种集体所有权。(www.xing528.com)
(1)集体婚造就的无亲等、无常设的首领或共同始祖的亲属团体氏族,必然要求一种以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利用为基础的经济结构。
(2)氏族最古的经济形式是畜牧经济。在共和末和帝政初,消息来源,尤其是因为他们使用唤作量地尺(Groma)的特别工具丈量土地而被称做“掌尺吏”(Gromatici)的量地官,仍在谈论公共放牧地(Ager compascuus),换言之,一种为所有的共同体(通常是一个殖民地或一个自治市)成员用作公共牧场的公地(人们为此付或不付租费)。这些公共牧场被认为是可追溯到氏族时代的土地和牲畜的古代公有制的残余,同时还是这方面的证据。[6]
(3)如同我们在下一节将看到的,在罗马的文献传统中,土地的私人和个人所有权的起源被追溯到第一个王罗穆鲁斯在建城后所作的授予。从这一传说中人们可推导出建城前不存在土地个人所有权的结论,甚至在建城后,由于授予的土地数量不足以供养中等规模的家庭,因而应仍存在土地的集体利用。
(4)关于授予公元前504年移居罗马的克劳丢斯氏族以阿尼奥河对岸的土地(Ager trans Anienem)的资料可证明氏族的土地共同所有权,并且,最古的以地域为基础的乡村部落(例如为了征兵或纳税把它们分成行政性质的地域)的名字与贵族氏族的同样名字一致的情节也可作此等证明。[7]
但在建城前,刚才描述的经济结构就已发生了改变。集体婚被放弃了,代之以个人的婚姻,这导致在氏族内部形成了一夫一妻制家庭(自有法家庭),它由家父统治,通过这种家庭,产生了个人对牲畜和农具的所有权,尽管上述物品的集体所有权仍暂时有效。此外,氏族团体的定居于特定地域决定了从牧业经济向农牧经济的过渡,它要求精细地耕作土地,这种经济强有力地推动了在各个家父中把土地分成小块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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