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3]4.主债务人在诉讼中可对原告提起的有关债务内容的抗辩担保人也可援用,例如关于欺诈和胁迫的抗辩;而有关主债务人人身的抗辩不能被担保人引用,例如合伙人之间的“能力限度照顾”。[24]这种扩充的基础是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索权,事实上,否定担保人对这些用以保护主债务人的抗辩的运用是没用的,因为如果担保人被判决应当清偿,则他事后仍可向主债务人追偿。
《学说汇纂》收集的法学家著作也包含了这一方面的丰富论述。其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主债务人死亡[19]或人格减等(capitis deminutio)[20]的情况下,担保债务不消灭。
2.如果因主债务人未成年而被要求完全恢复原状(in integrum restitutio),只要担保人在承担担保债务时了解这一点,其担保债务就不消灭;[21](www.xing528.com)
3.担保人须对主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行为负责,除非主债务人仅因其自身行为未提出给付[22],例如担保人已将其所有权应被转移给债权人的奴隶交给主债务人,而主债务人没有按时将其交给债权人。[23]
4.主债务人在诉讼中可对原告提起的有关债务内容的抗辩(rei cohaerentes)担保人也可援用,例如关于欺诈和胁迫的抗辩;而有关主债务人人身的抗辩不能被担保人引用,例如合伙人之间的“能力限度照顾”(beneficium competentiae)。[24]这种扩充的基础是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索权,事实上,否定担保人对这些用以保护主债务人的抗辩的运用是没用的,因为如果担保人被判决应当清偿,则他事后仍可向主债务人追偿。[25]为了照顾主债务人的抗辩则不能被担保人引用,因为这些抗辩产生的条件无法适用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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