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horrea是仓库的意思,它是寄存商品的地方。[38]仓库在共和晚期和帝政罗马的经济中起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它们的持有人horrearii并不必与用作仓库的房屋的所有人(domini horreorum)是同一人,他们是具有自己的人马的企业主,其主要活动包括与第三人缔结以租赁通常被再作划分的各种仓库和空间并提供看管它们的服务为标的的合同。[39]正如通常应发生的,如果仓库的持有人不是房屋所有人,而是从房屋所有人处租房做仓库,则他与第三人缔结的合同应说明是分租。拉贝奥时代之前的法学课加给仓库的持有人对保管的商品的灭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在学说上,通常把这种看管(custodia)责任理解为客观责任,尽管对这种理解不乏异议。[40]
仓库的持有人安排了出租或分租仓库及其内部空间的一般条件,它被称为leges horreorum,它张贴于公共场所,其中有些被写在石板上或大理石板上。纵然有缺漏,它们仍直接留传给了我们。这些碑铭文献中值得一提的是包含在《拉丁铭文大全》第6卷,第33747项(=《优士丁尼之前的罗马法原始文献》第3卷,第145a)中的条件,按照蒙森的补全,[41]它们提到了有关以下问题的条款:
(1)租约延期到次年,为此,承租人和分租人应在偿付租金(pensione soluta)后,在12月13日前作出此等表示。
(2)未作这样的表示的人也可以延期。
(3)禁止承租人或分租人进行转租或以第三人替代自己。
(4)仓库持有人(horrearius)的责任。
(5)在不偿付租金的情况下对保管物设立质押。
(6)收受上述偿付具有解除质押的效力;免除仓库持有人对承租人和分租人未交付给仓库本身看管的物的责任。(www.xing528.com)
对我们的讨论极为重要的记载可惜处在一个难以辨识的部分,其中提到了仓库持有人的看管责任,就对它的解释问题,学界有争论。[42]在可能的诸假说中,一种假说将之与《学说汇纂》中的一个著名片段D.19,2,60,6联系起来,这是一个从《雅沃伦摘录的拉贝奥遗作》第5卷中摘取的片段,它说:
仓库出租人公告说,他不自担风险接受金、银或珍珠,但如果后来他在知情的情况下容忍把这些物带进仓库,我说他要对你承担债,如同他所作的公告[未作,因为]他已经作的公告,被视为已经撤销。[43]
一个仓库持有人已在其公开张贴的一般条件中包括了一个免责条款,声称不自担风险地收受金、银、珍珠于仓库。后来,他在知情的情况下由着他人不顾此等条款把上述贵重物品照样带入仓库,他对此容忍。在这个案例中,法学家认为仓库持有人要对这些贵重物品的灭失承担责任,完全如同根本未公告上述免责条款,因为它被认为已经撤销。
事实上,根据这一文本,《拉丁铭文大全》第6卷,第33 747项之铭文的漏洞可以这样填补:不得将金、银或珍珠提交看管[auri argentive(margaritarumque)custodia non praestabitur]。[44]
如果说对这一条款的铭文的解释的疑问可以维持,那么相反,拉贝奥的意见的内容却十分清楚,就这一意见,现在我们已详细讲述了D.19,2,60,6——我们也讲述了Lex horrei之碑文——该意见揭示了关于出租或分租仓库合同的一般条件的存在,并具有可以让第三人知晓的性质,这是人们可通过“公告”(propositum)之术语的使用看到的,在这样的公告中,仓库持有人规定一种免除对特定价值之商品的看管责任的条款。这样就完成了公示的要件,如同人们在本文第2节中所看到的,乌尔比安在D.14,3,11,2~4中提到了这些要件,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要符合这样的条件。尽管如此,仓库持有人在一个或更多的合同中容忍(该文本未说到这一点)接受一般免除了其灭失责任的贵重商品的,导致默示地撤销有关条款。
法学家的结论所依据的论据是或在特定情形中是这样:在当事人间存在一种默示的协议,它导致在一个或一些合同中采用不同于在一般条件中指明的条款的条款,目的在于使之取得优先效力,或者,在仓库持有人的责任构成适用“任何人都被禁止反言”(venire contra factum proprium nemini licet)之原则的意义上,不必有一个协议,这一原则已为罗马法学家所知晓,尽管尚未用这些术语表述出来。[45]事实上,企业主的这种行为肯定违反了作为仓库租赁合同之基础的诚信,并且也违反了第三人的信赖要求,企业主在违反合同一般条件中的规定后,希望援用这些条件的内容逃避责任。
正如有人敏锐地观察到的,[46]无论如何都难以避免地要证实,在那个时期的罗马法中,以拉贝奥的意见为基础,保护缔约第三人的要求已以令人印象深刻的方式实现,也难以避免的诱惑是,根据对法学家论据的解释建立此种罗马法与《意大利民法典》第1342条第1款或第1375条之间的比较,前者涉及表格或格式化形式的合同上的条款,后者涉及合同履行中的诚信原则。[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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