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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送合同的历史通识及必要的检讨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在这种背景下,运送合同的新类型不能被看做是现代诸商法典为了满足新的经济发展形势而作出的“发明”,而应看做这些法典为了满足新需要而对既有规范之整体的重构和调适。在这个序言中,最后有必要说明这一问题:在古代世界、中世纪世界和在铁路和蒸汽机发明之前的现代世界,最广泛流行的快速和经济的运送方式是海运。

关于运送合同的历史通识及必要的检讨

通说认为,在19世纪的工业革命之前,在铁路诞生之前,运送合同无必要成为一种以专门的规范调整的典型合同,适用来自罗马法的关于工作之租赁(Locatio conductio operis)的规范和关于船舶经营人、旅店主和马厩主的承保责任(Receptum nautarum,cauponum et stabulariorum)的规范,即为已足。[2]事实上,一方面,人们承认人和物的运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古老合同,它存在于所有需要任何经济形式——农业、工业、国内和国际的商业——的文明中,因为人和物的流动无疑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3];另一方面,人们强调运送合同的独立性的产生和发展仅仅发生在现代商法的内部,因此,是从19世纪诸商法典(例如,1861年的《德国商法典》和1882年的《意大利商法典》)制定后才开始有的现象。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是否应不加批评地接受这种通说,还是要确认,在罗马法的原始文献中,就已存在可以某种方式使运送合同的独立内涵在更一般的租赁合同的框架内脱颖而出的因素。事实上,在这种背景下,运送合同的新类型不能被看做是现代诸商法典为了满足新的经济发展形势而作出的“发明”,而应看做这些法典为了满足新需要而对既有规范之整体的重构和调适。

近几十年来,学术界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和深入的研究,而这是一个值得法学家们特别注意的主题,[4]因为最近有在运送问题上进行法的统一和一体化的前景以及签订数量可观的国际公约的前景。[5]认识一种规范的起源和历史发展,当然有助于理解作为其基础的道理,并为了在现代的统一法中保留它而评价其有用性和功能。(www.xing528.com)

此处笔者把自己限于仅指出这一应以深刻的方式加以分析的论题的某些重要的方面,论述的顺序如下:①罗马法学家思考的作为工作之租赁的一种类型的运送;②裁判官对运送事务的干预;③来源于民法的规范;④运送在《民法大全》中的体现及其以后在现行《意大利民法典》中的发展。

在这个序言中,最后有必要说明这一问题:在古代世界中世纪世界和在铁路和蒸汽机发明之前的现代世界,最广泛流行的快速和经济的运送方式是海运。因此,如果我们发现将被考查的罗马法原始文献几乎都是专门关于船运的,而对当时肯定存在的以人力或畜力进行的陆运(关于这种可能,只要看一下罗马帝国的道路网就够了,它们至今仍在欧洲国家或地中海国家的许多地区被使用着)只给予了很少的注意,我们不应感到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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