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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银行的独特特性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罗马银行的另外一个显著特色是:它的一些业务不仅可以通过金钱,还可通过粮食进行。在此我们仅限于谈论合同,法学家提出来的许多有关消费借贷、变例寄托、要式口约和信用委任的处理方案使用的是一般法律规则,适用于任何人,无论他是否是银行业者,不必确定所涉主体的职业。

古罗马银行的独特特性及优化方案

银行企业自身呈现一些组织上的特性,其中最重要的是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以及银行合伙人在一个以管理一家银行为目的的合伙中的相互代理,此等管理由合伙人直接完成而不是交由他们共有的奴隶总管(servus communis institor),也不交给具备特有产的被共有奴隶(servus communis peculiatus)。这是一个例外性的制度,一般而言,在罗马法中通过合同设立的团伙没有法人资格,因此合伙不具对外效力(包括连带效力),仅约束签订合同的合伙人,他们一起分享利润、分担损失。

罗马银行的另外一个显著特色是:它的一些业务不仅可以通过金钱,还可通过粮食进行。这在起诉后的预审阶段在双方的请求权中为抵销时,抵销的是麦子和葡萄酒[38]而非金钱的事实中可以见到,或者在为了担保金钱的消费借贷接受了储存在有关仓库中的粮食(小麦、谷物、葡萄酒、油)的事实中可以看到,这些都是苏尔毕求斯档案中的碑铭证据证明的[39],或者在银行为一笔货款提供担保(receptum argentarii)时,担保物是不可替代物、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中可以看到。

以这些特殊规范为基础,法学家引申出包含在这些表述下的一般利益的说明理由,有银行业者职能的“公共的重要性”(盖尤斯:D.2,13,10,1),“他们的职业对于公共利益是必要的”(帕比尼安:D.16,3,8),“公众对他们的职业的信赖”(乌尔比安:D.42,5,24,2)以及“诉诸他们的委托”(保罗:D.2,13,9,2)。[40](www.xing528.com)

然而,在这个由特殊的实体和程序规范组成的集合体旁边,我们发现同样重要的是:对于其他类型的银行活动和银行的组织框架依然适用一般法律制度。在此我们仅限于谈论合同,法学家提出来的许多有关消费借贷、变例寄托、要式口约和信用委任(mandatum credendae pecuniae)的处理方案使用的是一般法律规则,适用于任何人,无论他是否是银行业者,不必确定所涉主体的职业。

为完整描述这一场景,最后还要考虑的是最初专门因银行而出现的特殊活动后来被一般化:抵销便是一个例证,自公元2世纪末起,它便成为债的一种一般消灭方式,不限于因银行返还贷出的金钱而起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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