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司法管辖权予以检视之后,现在从实体法的角度探讨一系列仅以银行业者为受众的裁判官告示。它们是:
1.在诉讼中出示银行账簿(editio rationum argentariarum)。提出在诉讼程序中出示与客户账户相关的账簿,如果该客户在与银行或第三人的诉讼中需要它作为证据;还规定在未予出示时,允许私人提起罚金之诉,诉追可得利益由此受到的损害。[31]
2.钱庄主承保(receptum argentarii)。通过事实诉权(后来称承保之诉)对简约提供法律保护,在此简约中银行向债权人承诺偿还其客户的债务。其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个只能由银行承担的担保,相对于主债务是独立的。即使在主债务并不存在时,银行亦要承担责任,因此是绝对的。[32]
3.实行抵销的诉讼(agere cum compensatione)。银行应当计算至诉讼时为止应得的钱款与它应给付对方的钱款之间的差额,并在诉讼中仅得主张此等差额,错算则败诉。[33](www.xing528.com)
4.在诉讼中可向银行提出的抗辩(exceptiones argentariae)。如银行组织的拍卖(auctio argentaria)的买受人,在某些情形中可以之对抗后者对拍卖物的价金提出的要求(通过依要式口约之诉)。在勒内尔(Lenel)还原的裁判官告示中有三个:未向买受人交付货物的抗辩(exceptio mercis non traditae)、由于存在未声明的隐藏瑕疵而返还购买的物的抗辩(exceptio redhibitionis)、银行起诉客户时未为抵销的抗辩(exceptio pecuniae non pensatae)。
5.为了银行的利益规定的程序性救济。对未向买受人交付货物的抗辩的答辩(replicatio),只要在拍卖条款中已规定,后者应在接受货物前支付价金。[34]
这些告示大体上是为了保护与银行发生法律关系的人,对他们规定了特定义务并划定其责任范围。最后一个救济答辩是例外,告示为银行利益规定这个答辩,是为了使拍卖条款得以遵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