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仅限于介绍几个主要例子:
1.关于分割商业特有产之诉的告示(de tributoria actione)[11],里面使用了negotiari、negotiatio、negotiator和merx peculiaris等术语,它们大体上对应今天的“开展企业活动”、“企业”、“企业家”和“商业资本”。
2.关于总管之诉的告示(de institoria actione)[12],里面使用了institor、praeponere和praepositus(从它发展出praepositio)以及taberna instructa诸术语,分别对应我们今天的“代理商”、“委任经营”和“企业”。
3.关于对船舶经营人起诉的告示(de exercitoria actione)[13],在里面可以发现exercere navem、exercitor navis和magister navis的表述,可大致翻译为“经营航海企业”、“船舶经营人”和“船长”。(www.xing528.com)
4.关于船舶经营人、旅店主和马厩主对保管的客人货物及行李失窃和受损承担责任的告示(de receptis nautarum,cauponum,stabulariorum)[14],里面使用了词汇exercere naves、cauponas,stabula以及术语nauta、caupo、stabularius,可分别翻译为“经营航海企业”、“旅馆企业”、“带牲口棚的旅店(收容运输用牲口)”以及“船舶经营人”、“旅馆主人”和“马厩主”。
5.关于在诉讼中出示银行账簿的告示(de argentariis rationibus edendis)[15],里面使用了mensam argentariam exercere、argentarius与mensa术语,分别对应今天的“经营银行企业”、“银行家”和“银行”。
以上术语和概念涵盖商业活动的各个方面,由于裁判官告示和法学家解答的逐步固化,它们稳定地进入法规用语之中,获得明确而清晰的法技术内涵。[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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