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方面,以营利为目的借贷得到广泛的发展,从事此活动的个人和团体形成了真正的、以金融投机为目的的企业。很有趣的是一种“航海借贷”契约,根据此契约某人借给船主一笔钱款,后者在海上运输完满结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一笔利息。显然,这是一种风险契约,因为船舶和货物会面临风险,出借人有可能得不到钱款的返还。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借贷的利率通常是很高的。如果船舶经营人在运输结束后不返还钱款,出借人可以对货物行使质权。(www.xing528.com)
在银行领域,最值得一提的是存在银行业主与客户间的账户往来契约,依此,客户将钱款存入银行,银行为客户支付垫款。两者之间所有的业务往来和契约均以此项契约为基础。比如,银行可以用客户的钱款进行投资;银行可以向客户的客户提供担保等。根据此契约,银行承诺向作为第三者的债权人清偿客户的债务或者向其负债,即便债务并不存在或者债务人不希望银行作此承诺,也是如此。在不存在债务的情况下,银行的这种义务似乎是不公平的,但在商业领域这是可以理解的,在那里交换是常事,人们有义务实行清偿。作为债务人的客户所关心的是债务是否真的存在,因为银行是用他账户中的钱进行清偿。关于银行,在罗马法中另外两个令人感兴趣的方面是银行参与拍卖和在诉讼中有义务提供客户的账户材料。银行通过客户的账户参加拍卖货物:它通过一项要式口约获得买主对货物价款的清偿,它同卖主的关系则由另一项要式口约或租赁契约加以调整。实际上,它是一个中间人,迅速地向卖主清偿货物价款,并向买主收取价款和一笔佣金。它的这一职能有力地促进了商品流通。银行还应当在与客户的关系中认真做好会计工作,因为在发生争讼(无论是同它,还是同第三人)时客户应对收支情况了如指掌,如未尽此义务,银行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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