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风[2] 译
自公元前2世纪起到公元1世纪,罗马成为西方世界最为强大的国家,它几乎占据了整个欧洲(日耳曼北部、波兰、斯堪的纳维亚和俄国除外)、非洲北部(从摩洛哥到埃及)和小亚细亚(土耳其、巴勒斯坦、叙利亚、美索不达米亚、阿拉伯等地)。罗马势力的扩张使它超越了当时罗马城邦特有的以农业为主的自给自足经济:一方面,出现了资本主义式的农业企业,它的目的是通过对资本(奴隶和资源)的合理使用和恰当经营为市场进行生产;另一方面,贸易、运输和财富生产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贸易的发展导致地地道道的商业资本市场的出现,这种资本不仅用于商业的再投资,而且也用于农业和工业领域的运输和生产活动,尤其是用于生产建筑材料、输水管道、器皿、照明用具等。贸易和生产的发展还大大地促进了银行和金融业的发展,使其适应企业主对现金的需求和巨额资金从一地向另一地流转的需要。
对其他民族的征服使得奴隶的数量飞快增长。奴隶不仅被用作为劳动力,而且被用作贸易和工业领域中精明的管理人员。
公元1世纪末发生的从共和制向帝制的转变并未导致在经济领域的变革或变化。君主不仅未把经济加以民族化,反而通过自己的奴隶、解放自由人和代理人,同其他私人平等地参与经济活动,他只限于设立一种财税制度,以便征收各种捐税并对从帝国外进口的商品征收关税。(www.xing528.com)
在这种活跃的经济形势下,裁判官迅速地使私法同新的需求相适应,他赋予当时在经济领域确立的新实践法律的意义;当现存的法律规范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时,他创造新的规范填补空缺。这当然不是任意进行的,对法的创造以裁判官的谕令权为基础,并通过发布告示使全体人民有所了解,这种告示一般在其任职年度之初发布。
现在我们一起看看这一新的商法中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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