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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宪法模式在20世纪欧洲的影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共和制罗马的宪法、元首制罗马的宪法在较小的程度上,是为当代欧洲的经验留下了比较坚实的遗产的模式。所有的宪法通常都规定,经议会,换言之,经人民的代表批准之后,法案才能变成法律。[11]关于罗马帝国的宪法模式,还参见莫米亚诺、斯基亚沃内主编:《罗马史》(4卷本),都灵,1992~1994年。

罗马宪法模式在20世纪欧洲的影响

我们简短的概览将以对当代欧洲宪法形势的快速分析结束。众所周知,在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和其他悲剧性事件(内战、野蛮的独裁、“冷战”)中幸存下来唯一的模式是英国模式(或曰盎格鲁—日耳曼模式),其他的模式被压倒了、被消灭了。现在,大陆欧洲国家的宪法建立在与达到顶峰的人民主权的模式几乎相同的原则之上并提出了许多相同的论点,实现了对19世纪形成的诸宪法模式之间的对立的超越。上述说法也适用于前共产主义国家,它们迅速地废除了“社会主义”的宪法,实现了它们的新宪法与其他欧洲国家的宪法的统一。

它们与罗马的宪法模式有联系吗?我认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尽管人们应该考虑到,被采纳在当代欧洲宪法中的古代经验因法国革命的贡献、18和19世纪积极的和消极的经验丰富了。当然有必要区分古罗马史为我们提供的各种各样的宪法类型,在欧洲现在的情形与王政时代或多米那特制的专制主义之间找到联系,是绝对困难的。共和制罗马的宪法、元首制罗马的宪法在较小的程度上,是为当代欧洲的经验留下了比较坚实的遗产的模式。

关于英国宪法,我们已谈到了一些它与罗马公法的可能的联系点,并且我们认为,这些联系点现在也在起作用。关于大陆的宪法,按我的个人意见,值得强调以下的要点:

1.立法活动。所有的宪法通常都规定,经议会,换言之,经人民的代表批准之后,法案才能变成法律。我觉得这里显然与罗马人的法律是由人民命令和宣布的规则(盖尤斯《法学阶梯》1,3,已在本文第3节引用过)的专门概念有一种联系。

2.选举活动。人民为确定的期限选举政府的首脑(法兰西共和国总统直接选举德国总理的直接选举)。这里,也与由民会选举通常任期为一年的罗马长官的制度有联系。这同样的原则也以间接的形式在包括意大利在内的一些国家中实现了,在意大利,政府是人民的代表在议会中选择的。

3.政府由议会支持。在任何欧洲的宪法制度中,没有议会的“信任”,换言之,没有被选举在议会中的人民代表的多数的支持,政府就不能运作。在议会撤销信任时,政府应该辞职。这样的民主的根本原则使人想起在平民大会中开会的平民,在保民官不再照料选举他们的人们的利益的情况下,对平民保民官的abrogatio(罢免)。

4.在所有的宪法性文件中确认的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在对人民申诉的原则中有自己的萌芽,这种申诉是为反对因犯罪由长官作出的判决而提出的,上述保障在平民保民官的ius auxilii(帮助权)中也有自己的萌芽,这种权利是为了反对高级长官(执政官和裁判官)的权力滥用而行使的。

5.平民保民官以否决权执行的对宪法机关之行为的合法性的控制,我认为这可以指出,现在的宪法法院的起源有多么久远。

6.最后,我觉得,共和制罗马的体制、元首制的体制对当代宪法都规定的领土组织问题之解决的各种各样类型的方案——联邦制国家、划成行政区的国家、中央集权制国家的一定影响,不是外在的。事实上,在所有的宪法中,都或多或少地承认小的地域机关的自治,对之全部地或部分地委托以一些国家的职权或职能。

【注释】

[1]本文原载《法学》1998年第4期。

[2]这一时间跨度受到致力于罗马公法和宪法研究的奠基性著作的考虑。在这些著作中,我们注意到蒙森的三卷本的《罗马公法》,莱比锡,1887年(该书有P.F.Girard的以“Droit public romain”为标题的法文译本),以及德·马尔蒂诺:《罗马宪法史》五卷本,那波里,1972~1975年。

[3]参见〔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正义与法》,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53页。

[4]关于君主制的宪法,参见格罗索:《罗马法史教程》,都灵,1965年,黄风的中译本,北京,1994年,第11~46页。在最近的学说中,参见托恩多:《罗马宪法史概述》第1卷,米兰,1981年,第101~130页;卡波格罗西:《罗马法史大纲》,米兰,1989年,第19~68页;克里弗:《罗马法史教程》,波伦那,1996年,第35~51页。

[5]参见前引〔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正义与法》,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3页。

[6]关于共和制罗马的宪法,还参见塞劳:《共和制罗马中的阶级、政党和法律》,比萨,1981年,第3~276页;布雷托内:《罗马法史》,巴里,1989年,第25~150页。

[7]参见〔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正义与法》,前引书,第49页。(www.xing528.com)

[8]参见〔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正义与法》,前引书,第49页。

[9]参见新出的黄风的盖尤斯《法学阶梯》的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该译本有拉丁文本相对照。

[10]参见〔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11]关于罗马帝国的宪法模式,还参见莫米亚诺、斯基亚沃内主编:《罗马史》(4卷本),都灵,1992~1994年。该书引用了关于这一历史时期的最重要的外国学者和意大利学者的著作。

[12]参见前引〔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正义与法》,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7页。

[13]参见〔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前引书,第2页;以及前引〔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正义与法》,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对乌尔比安D.1,4,1pr.的中译文。

[14]参见〔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前引书,第2页;〔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正义与法》,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6页。

[15]关于这一问题的概述性著作,参见罗布兰诺:《罗马公法与现代宪政》,萨萨里,1989年。

[16]例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30章第10~11节。

[17]除了在前注中所引的观点外,参见该书的上册第7章第5节和上册第11章第6节。

[18]第四章第1~4节和第9节。

[19]收入《政治学著作集》中,意大利文译本,巴里,1971年,第121页。

[20]分别参见《历史哲学教程》,意大利文译本,佛罗伦萨,1941年,第272页及以次;《历史哲学》,意大利文译本,罗马,1889年,第75页及以次。

[21]意大利文译本,罗马,1974年,第69页及以次。

[22]三卷本,莱比锡,18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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