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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时期下的罗马行省及官员任期法则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反,在共和制罗马的宪法中,它们相当于公共权力的拥有者。最古的长官是执政官,它是国王的替代物,行使最高的权力,并依据respublica(共和国)的全部需要采取措施。最后,为了管理逐渐由罗马征服的领土,创立了行省总督。诸长官有以下的共同因素:任期制。在必要的情况下,这一任期可以延长一年或两年。由人民大会选举。

共和时期下的罗马行省及官员任期法则

公元前509年的贵族“革命”带来了君主制的废除,它被后来称为共和(来源于拉丁词res publica—公物)的新体制取代。这一体制的最初两个世纪,以集合在贵族(patrizio)阶级内的贵族(aristocratico)家族的全面的至高无上地位为特征,与贵族阶级相对立的是构成平民的人民大众。城邦的宪法是“流动的”,而不是僵硬的和贵族垄断的,贵族掌握了所有的政治、经济和司法权力,平民被完全排除在这些权力之外。这两个阶级之间的斗争最终导致了以宪法模式固定它们之间地位的平等,以及在公元前300年前后的这两个阶级的融合,该种宪法模式的主要内容继续适用到公元前1世纪,在这个时候,军事领袖之间的斗争导致的一系列内战把它带入了危机。军事领袖之间的斗争,首先是马略与苏拉之间的(公元前89~公元前82年),然后是恺撒庞培之间的(公元前50~公元前45年),再晚些时候,是安东尼与屋大维之间的(公元前43~公元前31年),直到这最后一场斗争时,在公元前31年的阿克兴战役之后,产生了“公物”绝对的主人,建立了帝制。[6]

尽管延续了5个世纪,但是共和制罗马的宪法模式保留了它统一的结构,它基本上建立在三个基点之上:①长官;②元老院;③人民大会。祭司团失去了其重要性,它的询问神的意见的功能仍然保留下来,但变得越来越流于形式并毫无意义。现在让我们很快地考察一下每一个基点:

1.关于长官,引用法学家彭波尼的论述的基本要点就够了,他解释了每一种长官的历史起源和职能。

首先需要澄清,对magistratus populi Romani(罗马人民的长官),人们应在比现代的意思更广泛的意义上理解它们。在现代,人们只以magistratura指司法机关。相反,在共和制罗马的宪法中,它们相当于公共权力的拥有者。现在让我们跟随彭波尼的论述(我们也补充了来自其他原始文献的资料)。

最古的长官是执政官,它是国王的替代物,行使最高的权力(军事、行政、司法上的),并依据respublica(共和国)的全部需要采取措施。尽管如此,除非经过provocatio ad populum(对人民的申诉)的程序,他们不能判处罗马市民的死刑,这就是说,死刑判决必须得到召集在人民大会中的人民的确认(D.1,2,2,16[7])。

由于执政官的战争活动,必须创立新的长官,他们被托付以执政官本身的一些职能,因此,为了在人民大会和军队中部署市民而完成人口普查,创立了监察官(D.1,2,2,17)。为了分别管理市民间的和与外邦人的审判,创立了内事裁判官和外事裁判官(D.1,2,2,27~28[8])。为了管理神庙和市场,创立了营造官(D.1,2,2,21和26)。为了管理国库(Aerarium populi),创立了财务官。最后,为了管理逐渐由罗马征服的领土,创立了行省总督(D.1,2,2,32,第一部分)。

在建立共和国和设立执政官后不久,平民阶级创立了一些自己的长官,称做平民保民官。在初设的时刻,这一官职具有“革命的和阶级的”特点,因为设立它的目的在于保护平民免受贵族长官的权力的危害,后来这一官职被整合到了城邦的宪法中(D.1,2,2,20)。在整合完成之后,他们的职能是保护所有的市民对抗长官的行为,并保障政府机关遵守宪法的原则。这样的职能或者通过intercessio(否决权)来实现,或者通过auxilii latio(使公民摆脱长官的强制)来实现。

独裁官被认为是一种特别的长官,他由一个执政官在战争或严重灾难的情况下任命。他在职的时期顶多为6个月,在此期间,他的权力高于所有其他的长官,可以不经过对人民的申诉判处市民死刑(D.1,2,2,18)。

诸长官有以下的共同因素:

(1)任期制。任职的期间是一年(监察官除外,其任职期间为18个月;独裁官的任职期间为6个月)。在必要的情况下(通常是战争的情况和行省管理的情况),这一任期可以延长(prorogatio)一年或两年。在这种场合,人们说他们是类长官,换言之,是行使长官职能的人,不过他们在形式上不再是长官职位的持有者。

(2)同僚制。除独裁官外,所有的长官都有同僚,他们相互之间有否决权,运用这种权力可以阻止自己的同僚的一些行为。(www.xing528.com)

(3)由人民大会选举。

2.元老院。在整个的共和年代,它是城邦的最高政府机关,它的职能,通过人民大会的决定和元老院决定的auctoritas(批准)的工具,扩展至所有的领域,元老院决议是一种以对长官提出建议为特征,或具有直接的规范效力的特点的元老院的决定。在这些职能中,我们注意到以下环节:①控制长官的活动;②控制人民大会的立法和选举活动;③发动对特别严重的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④管理城邦的财政和公共财产;⑤制定对外政策和组织被征服的领土和一些行省;⑥控制宗教活动和一些祭祀活动。

元老的数目曾经是300名,只在公元前1世纪,先是被增加到600名,后来被增加到900名,任期是终身的,但不是世袭的,因为提名由监察官完成,他从高贵的家族中选择曾担任过长官职务的人为元老。如果元老有不法或不道德行为,上述监察官可以根据nota censoria(监察官的考绩本)把他驱逐出元老院。

3.人民大会。共和制罗马宪法中主要的人民大会有四种:

(1)库里亚会议(comitia curiata),可上溯到王政时代,它的主要功能与它在王政时代的功能没有什么两样。

(2)百人团会议(comitia centuriata),之所以这样称呼,乃是因为它是以百人团为单位组织的,换言之,以100个市民为单位组织的。一些最富的市民的选票被认为具有更大的分量,因此更有可能影响大会的投票。它的召集只能由cum imperio(具有谕令权的)、主持大会的长官进行,不许自行召集。这些大会的基本职能是选举最重要的长官(执政官、裁判官、监察官);批准长官提出的法案并将之转化为法律(lex est quod populus iubet atque constituit——法律是人民命令并宣布的规则,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1,3[9]中如是说);在长官在大会面前主持的诉讼中,就刑事被告的判处或免于处分投票表决。在这最后一项职能中,尤其重要的是在市民本人要求对人民申诉的情况下,对长官决定的对市民的死刑判决的确认或否认。

(3)部落会议(comitia tributa),之所以这样称呼,乃是因为它是根据对市民居所的地域分配(所谓的部落)组织的。因此,这些大会是更加“民主的”,因为市民不是根据财富加以划分,而是根据居所加以划分,而且,所有人的选票都是同样的。它们也不能被自行召集,而应该由一个长官召集并主持。这些大会的基本职能是选举被认为是小的长官(营造官和财务官);批准法律;就对犯有较不严重的罪行的被告判处金钱罚款投票表决。

(4)平民大会(concilium plebis),曾经仅仅由属于平民阶级的人组成,这一阶级原先只有一部分,虽然是大部分,属于罗马人民,但在后来,在贵族和平民间实现平等以后,它包括了所有的市民,只有当时尚存在的很少的贵族家族除外。像部落会议一样,平民大会也以地域(部落)为基础,根据公民的居所加以组织,但应该仅由平民的部落召集和主持。平民大会的基本职能也是这些:①选举,以便选出平民保民官,如果他们不尊重他们所接受的照料平民利益的委托,可以撤销他们的职务;②立法,以便批准保民官的提案并将之转化为法律(在术语上被称为平民会决议,即平民大会的决定,如同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1,2[10]中所说的,在公元前287年的《沃尔滕修斯法》之后,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③审判,以便决定对保民官控告的被告适用或减少适用罚款。

除了上述三个基点之外,其他我们只能够在这里提一下的共和制罗马宪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对被征服地区领土的组织。事实上,没有一个单一的模式,而是根据被征服人民的发展与文明程度有各种各样的类型,以此试图尊重内部事务的自治。除了ager Romanus(罗马人的土地),即地地道道的城邦的土地之外,在意大利,人民被组织在殖民地和自治市中,即城市中,这些城市被授予了罗马市民权,具有自己的领土和自己的内部宪法,被分为更小的行政单位,例如区、村和寨(praefecturae,vici,castella),在这些地方,人们定期地举行审判、举办市场和连续的商业活动。在意大利之外,最盛行的组织模式是行省,每个行省都有自己的“条例”,它们取决于制定的时代、居住在行省内的人口以及原先的法律组织(例如,西西里、撒丁、科西嘉、阿非利加、远近西班牙、山南高卢和以纳尔波为首府的高卢的组织都是不同的)。在各种各样的行省内部,也有拥有罗马市民权的殖民地和自治市、自由市和同盟城市,它们可以继续保留自己的市民权和自己的法律制度,或以罗马的法律制度取代之,它们可以保留与定期性的司法审判或商业活动相联系的更小的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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