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也就是1992年,意大利佩鲁贾大学举办了名为“法律拉丁语”的国际学术会议。在会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年轻学者黄风第一次提出了把罗马法原始文献翻译为中文时面临的一系列问题。[3]当时,江平教授和斯奇巴尼教授发起的研究和翻译小组已成立了一段时间,并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果,即《民法大全选译》的4个分册。这次会议,已强调了我们这个小组在翻译时遵循的三个原则——信、达、雅,并列举了一些具体的术语,如actio(诉讼、诉权)、culpa(过错、过失)、dolus malus(恶意诈欺)、potestas(支配权)、imperium(谕令权)、mancipium(权力、财产权)、nexum(债务口约),与这些术语对应的中文译名都是经过精细的讨论选就的。[4]
两年后,在北京召开的第一届罗马法国际会议(1994年10月3~6日)中,罗马法原始文献的中文翻译这一微妙问题又被重新提及。[5]当时,我们小组的工作成果已有了很大的扩展,这也得力于和今天会议的组织者徐国栋教授的紧密合作。《民法大全选译》的工作当时已扩及合同之债、物、所有权和物权、家庭、遗产继承等领域。并且,对《法典》和《学说汇纂》中关于法律行为的片段、盖尤斯《法学阶梯》、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翻译也排进了日程,而且,对两部《法学阶梯》都直接从拉丁文进行翻译,而不是经过英译本的中介。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特别致力于与receptum nautarum,cauponum et stabulariorm(船长、旅店或客栈主的承保)有关的术语的翻译问题。我们将罗马法术语分成了三组,每一组都有一些翻译上的特别问题。第一组里的罗马术语在中国法律传统中没有对应者,对之,我们利用新词来翻译,如accessio(添附)、action in factum(事实诉)、receptum(承保)。第二组里的术语的译名则已经存在于中国的传统法律语汇中,并已被借用来表示中国自20世纪初继受罗马法体系后引入的罗马法、民法、商法中的概念,如obligari(债)、teneri(使负责)、praestare(给付)、culpa(过错、过失)和exercitor navis(船舶经营人)。最后一组里的术语,其中文译名和罗马术语的含义完全一致,如magister navis(船长、船只主管)。[6](www.xing528.com)
在到今天为止的之后几年中,我们小组对罗马法原始文献的翻译工作的成果越来越广泛,我在这里无法详加列举,其具体情况可参见《指南》(Index)杂志2004年卷所做的整理。[7]在完成了的成果中,我们很高兴地提及薛军翻译的《学说汇纂》第48卷、徐国栋教授直接从拉丁文翻译的《十二表法》和西塞罗的《地方论》,后者和已翻译成中文的其他西塞罗作品如《论共和国》、《论法律》、《论演说家》一样,在法学领域中也具有重要地位。
上述这些工作的经验,使我们得以反思已做过的,展望将来要做的。而我们今天于此相聚,恰是此等反思与展望之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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