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尔法律全书》及其旁注乃是拜占庭法律科学的巅峰,因此,在11~15世纪,人们以这些成果为支点,奠定了世俗法和教会法的主要著作的基础。事实上,不能忘记,在9~11世纪的辉煌后,拜占庭帝国开始了一个政治上、文化上、经济上和法学上的严重衰退阶段,这种衰退从13世纪的历史—政治事件开始(被十字军征服、土耳其人入侵小亚细亚和巴尔干半岛、意大利海上城市的商业特权)[64],演化为一种真正的垂死挣扎。事实上,当穆罕默德二世的土耳其军队在1453年最终征服君士坦丁堡时,帝国当时的领土仅仅是首都、希腊南部的一小部分以及黑海的一些滨海城市。与国家之权威的弱化相平行,以君士坦丁堡的牧首为首领的正教教会对南部斯拉夫人(塞尔维亚人,保加利亚人、马其顿人)、希腊人、罗马尼亚人,尤其是对俄罗斯人的权威和影响得到了强化。这样的权威和影响在拜占庭教会与罗马天主教会正式地最终分裂(1054年)后,变成了专属于东方教会的。
在世俗法的作品中,值得一提的有四部:《大巴西尔法律全书全览》(Synopsis maior Basilicorum)、《埃乌斯塔提·罗马诺的法律经验》(Pira Eustathii Romani)、《寻法指南》(Tipucitus)和君士坦丁·阿尔梅洛普罗斯的《六卷书》(Hexabiblos)。[65]
第一部是对《巴西尔法律全书》的一部综述,它以取自包含在《巴西尔法律全书》各题中的最重要的选段的关键词的指南开头(Synopsis=全览),并按字母顺序对它们进行分类。接着有348个题论述这些主要的选段,相较于《巴西尔法律全书》原来的文本,它们通常都经过了摘要处理,有一个参见系统指出讨论同一问题或类似问题的卷、题和段。第1题被用于探讨正教的信仰,它只包括两个段。最重要的片段的选择和关键词的选择是这一作品的上述无名氏作者完成的,他以这种方法完成了一部“便于实际查阅的教材”,以方便对《巴西尔法律全书》本身的认知和适用。这解释了它为什么受到了极大的欢迎,以及为什么它有那么多的版本——足足有11个版本,这些版本是在它于11世纪末诞生后至13世纪中叶的期间完成的。
《埃乌斯塔提·罗马诺的法律经验》是一部由一位11世纪末左右的无名氏完成的对埃乌斯塔提·罗马诺在其官员生涯和君士坦丁堡城的法官生涯中发布的最重要的判决和意见的汇集,分为75个题。事实上,Pira一词(在希腊文中是Peira)指“经验”。在这部汇集中,编订者没有转述上述判决和意见的完整文本,而只转述了它们在法律上最重要的部分的梗概,消除了修辞学上的修饰以及被认为无用的引证。这种处理,自然常常使重建埃乌斯塔提因之被要求裁断或提出意见的具体案件变得极为困难。这一作品的最重要的方面是,其作者在埃乌斯塔提的判决中插入了对《巴西尔法律全书》涉及被探讨的问题之文本的引证,因此对法的实务者提供了附有解决它们的有关规范的一系列具体案件。此外还要强调,埃乌斯塔提也是《巴西尔法律全书》的有时由他直接写成,有时从其收录在《经验》(Pira)中的判决中被提取出来的“新”旁注的作者。
性质完全不同并且可能是以教学为目的的作品是《寻法指南》(Tipucitus,在希腊文中是Tipoukeitos),它是11世纪末和12世纪初由米开勒·巴特采斯完成的,他也是《巴西尔法律全书》的“新”旁注的作者。从字面上看,这一作品之标题的意思是“可以找到某些东西的地方”,这要以它的特色来解释。事实上,它是对《巴西尔法律全书》的文本之整体按它们原来的顺序所作的一个梗概,在每个题的末尾都有大量的《巴西尔法律全书》关于同一问题的其他文本的参考符号。这些参考符号不仅给出了各个文本的坐标(卷、题和选段的数码),而且给出了各选段的第一个词。这对于重建《巴西尔法律全书》的某些不能在留传给我们的手抄本中读到的部分,是特别珍贵的。《寻法指南》对《巴西尔法律全书》进行摘要处理的方式经常让人理解不了法律规范的内容,例如,它说:“如果承租人迟延偿付租金,此时所有人应该起诉”,但不明确指出所有人可以运用何种诉权和法律补救。由于这一原因,学术界认为《寻法指南》充其量是一部对《巴西尔法律全书》本身进行补充的作品,尽管它是起方便人们记忆《巴西尔法律全书》之文本的教材的作用,还是起使人们可以更快地找到要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巴西尔法律全书》之文本的教材的作用,仍然是不确定的。
最后,《六卷书》是君士坦丁·阿尔梅洛普罗斯为了填补《首要的法律》的漏洞写成的,他是塞萨里亚城的高官和法官,他的第二个职务在当时(即14世纪中叶的拜占庭帝国)是重要的,在他看来,《首要的法律》中缺少许多实用的规范。这部作品的名字来源于其分为6个题的方法(在希腊文中,Hecs=6;Biblos=卷),每一卷都分成题。这些题系统地整理了各种法律规定,它们分别来自《首要的法律》、《大巴西尔法律全书全览》、《选集》、《重述》和在当时的塞萨里亚城中仍可找到的其他较不重要的前人法学著作。实质上,它也是一部根据《巴西尔法律全书》的体系化模式和阐述模式对优士丁尼法之规范的现代意义上的改编。此外,它还包含了教会法的文本,尤其是君士坦丁堡的牧首就婚姻问题发布的命令。《六卷书》从其出现开始就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和广泛的运用性传播,这一事实人们可从它被做成的手抄本的数量之巨大中看到。在拜占庭帝国于1453年最终垮台后,这一作品继续被用于调整在土耳其人统治下的希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希腊王国于1828年宣布独立时,它被采用为民法典,生效到1946年,这时它被受《德国民法典》影响的新《希腊民法典》取代。
就教会法而言,所有对我们已在第2节和第3节中多次谈到的《14题教规法》的从11世纪起完成的订正,后来包括在世俗法《巴西尔法律全书》的附录(Richiami)中。它们中,如下的作品值得一提[66]:
1.特奥多罗·贝斯特斯于1089~1090年完成的订正特别珍贵,因为它通过引文大量地转述了塔雷雷奥对优士丁尼《法典》的也为编订《巴西尔法律全书》而使用过的评注,以及对《巴西尔法律全书》本身的文本和对“古人”旁注的各种各样的报道。
2.特奥多罗·巴尔萨莫内在12世纪末所作的订正,其中除了引用《巴西尔法律全书》外,还增加引用了11世纪和12世纪的皇帝们的新律以及最新近的牧首们的命令,这些命令中的有些是由主管君士坦丁堡牧首的档案馆的巴尔萨莫内本人起草的。这一订正由科莫内诺·曼努埃勒皇帝以及安基亚诺的米开勒牧首于1075年加以整理,它是由一场关于上述牧首与正教大主教的主教任命权之规范适用上的冲突引起的。牧首根据优士丁尼《新律》中的一项规定宣布自己有这样的权力,而大主教否定他有这样的权力,因为这项规定未被《巴西尔法律全书》收录。这个案件被提交给皇帝,他以1175年的一项新律作出了有利于大主教的规定,该项新律我们在前一节中已谈论过了,通过这项新律,优士丁尼法典编纂的规范的效力,以被《巴西尔法律全书》收录者为限,得到了承认,因此,《巴西尔法律全书》在此时已取代了《民法大全》。了解了上述皇帝作出这一决定的背景,为何要委给巴尔萨莫内以根据包括在《巴西尔法律全书》之文本中的规范订正“教规法”的使命,就清楚了。
3.塞萨利亚的僧侣马泰奥·布拉斯塔雷斯于1335年完成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大全》(Symtagma alphabeticum)。此书是一部对《教规法》和《教规大全》的综述(对于它们,我们已在第3节谈过了),它根据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关键词进行论述。每一个这样的关键词都不仅与教会法的文本相对应,而且与专门从《巴西尔法律全书》中抽取的世俗法的文本相对应。在最后部分的各种附录中,也包括一个被译成希腊文的拉丁法律术语的基本难词词典。这一作品的目的是实务,尤其是面向世俗法和宗教法的操作者们,他们应该研究关于正教教会的财产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个现行有效的教会法和民法的主要规范的概览。这解释了为什么它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并被翻译成多种斯拉夫语言。
最后,我们要就《巴西尔法律全书》对欧洲法律传统的重要意义作一些观察:
1.对巴尔干的斯拉夫国家而言,在继受君士坦丁堡正教教会之教规的汇编以外,对《巴西尔法律全书》之规范工具的许多部件的继受,使它们可以在土耳其人统治的漫长的几个世纪中保留一种自己的国民的、文化的以及法律上的同一性。事实上,即使在君士坦丁堡被征服后,牧首一直被认为是正教教会的精神领袖,而其权威总是以塞尔维亚、保加利亚、马其顿教会的权威为条件。上述说明对罗马尼亚信仰东正教的东部地区也适用。在法律的层面上,这种继受使维持这些人民对拜占庭—罗马法的习惯性惯例的一种确定的认知和适用成为可能。因此,在它们于19世纪后半叶获得独立后,民族国家的民法典的采用也没有遇到大的困难,尽管这些民法典中的多数是特别受法国模式影响的,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共同的起源在某种程度上方便了其适用。
2.在宗教、文化和法律层面上进行的上述观察也适用于俄罗斯。事实上,众所周知,在君士坦丁堡陷落后,俄罗斯君主以及后来的皇帝将其首都莫斯科看做“第三个罗马”,即罗马和“第二个罗马”(君士坦丁堡)的伟大的政治、文化、宗教以及法律传统的继承人。尽管如此,从17世纪末开始,甚至在18世纪,俄罗斯帝国让自己对西欧的文化影响开放,伟大的拜占庭遗产继续存活在俄国东正教教会中,与其他因素一起,对形成与欧洲大陆的其他部分共同的、建立在罗马法的共同起源基础上的法律意识做出了贡献。这种即使在共产党时期也从未完全终止过的意识,是后共产主义的当代俄罗斯联邦之法典编纂的新发展的基础。
3.通过东正教会,罗马—拜占庭法也渗透到了信仰基督教的高加索地区,现在,它们在俄国人的两个世纪的统治后于不久前回到了独立,有如格鲁吉亚和亚美尼亚。这样的法的习惯性适用,不仅以一定的方式对保留这些人民的国民的同一性做出了贡献,而且对它们走向现代和自主的法典编纂有利。
4.上述说明对于现代希腊更为适用,在这个国家,正如我们已说过的,阿尔梅洛普罗斯的《六卷书》在采用1946年的新民法典之前,曾经被用作民法典。在这个实例中,虽然新法典的模式是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式的,但是其理解和适用并不感到特别困难,这要归因于《民法大全》是西方传统和东方传统的共同起源。
5.就中—西欧法律传统的历史发展而言,需要证实的是《巴西尔法律全书》的积极影响,不仅是由于其内容,也是由于其建立在旁注体系基础上的研究和教学方法。尽管不能说波伦那的注释法学家根据对《巴西尔法律全书》的“新”旁注的摹仿发明了疏证优士丁尼之文本的方法,对这一问题现在缺乏证据,但是一种同样的学术研究和法的教学的体系的使用,看来肯定不是偶然的。波伦那的最后一批大师们通过意大利南部地区的法学家连同其旁注手段认知了拜占庭人的《巴西尔法律全书》的某些手抄本,这种假说当然是可能的。因此,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性:波伦那的大师们或许改进了其工作方法,从简单的对单个词语的解释性疏证过渡到对文本的更广泛的评注,他们打开了通向13~14世纪末的评注法学家之方法的道路。
撇开可能的影响不谈,无论如何,11世纪的法律科学,不论是在西欧还是在东欧,都在共同方法的基础上复兴,是有意义的,它们都从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出发并为现代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尽管如此,它们的结局是相当不同的:一方面,是西方的灿烂的繁荣,它以法国的人文主义学派、自然法学派和潘得克吞学派为标志;另一方面,是土耳其的入侵造成的东方的骤然的中断。
【注释】
[1]本文原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在学说上,参考多埃尔格尔:《拜占庭与欧洲的国家世界——报告与论文选编》(Byzanz und die europaeische Staatenwelt Ausgewaehlte Vortraege und Aufsaetze),Ettal,1953年,第70页及以次;奥斯特罗虢尔斯基:《拜占庭帝国史》第3版,意大利文译本,都灵,1968年,第26页及以次;以及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Groningen,1985年,第9页。
[3]参考奥斯特罗虢尔斯基:《拜占庭帝国史》,前引书,第23页及以次,该书载有在其出版之前有关这一问题的书目;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14页及以次。
[4]参考琼斯:《晚期罗马帝国》(Later Roman Empire)第1卷,牛津,第156页及以次。德·马尔蒂诺:《罗马宪法史》第5卷,那波里,1975年,第253页及以次,作者在这一部分描述了帝国的两个部分的中央制度。还可参考切尔文卡在马里奥·塔拉曼卡主编:《罗马法史大纲》,米兰,1989年,第549页及以次。
[5]就这一问题,参考德·马尔蒂诺:《罗马宪法史》第5卷,那波里,1975年,第478页及以次;以及切尔文卡:《罗马法史大纲》,米兰,1989年,第641页及以次。
[6]在这一时间内,作为国家实体的西罗马帝国终结,但从概念和法律的角度看,这一帝国的理念继续存活在西方的罗马—野蛮人王朝中(5世纪至6世纪),存活在大卡尔的帝国(8世纪至9世纪)中,以及1806年之前的日耳曼神圣罗马帝国中。这些国家的各种各样的王和皇帝都认为自己是罗马帝国的继承人。东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的权威对这些国家是不存在的。
[7]关于这一问题,参考莫斯:“东罗马帝国的形成”(The Formation of the East Roman Empire),载《剑桥中世纪史》第4卷,剑桥,1966年,第30页及以次;奥斯特罗虢尔斯基:《拜占庭帝国史》,前引书,第85页及以次。
[8]关于这种根本法的进化,扎恰利亚·冯·林根塔尔(Zachariae von Lingenthal)的《希腊—罗马法史》(Geschichite des griechisch-römischen Recht)仍然是经典性的作品,柏林,1893年(1955年于Aalen重印)。除了这一作品外,人们可以记住科利内特的“自优士丁尼死(565年)至1453年的拜占庭立法”[Byzantine Legislation from the death of Justinian(565)to 1453],载《剑桥中世纪史》第6卷,剑桥,1923年。在最晚近的这方面的著作中,值得一提的是文革尔的《罗马法的渊源》(Die Quellen des römischen Recht),维也纳,1953年,第679页及以次;谢尔兑马的“拜占庭法”(Byzantine Law),载《剑桥中世纪史》第6卷,第二章,剑桥,1967年,第55页及以次;以及在注2中引用的梵·德尔·瓦尔-罗金的作品。
[9]关于这一问题,在学说上参考文革尔:《罗马法的渊源》,前引书,第530页及以次;切尔文卡:《罗马法史大纲》,前引书,第604页及以次。
[10]关于4~6世纪皇帝的敕令,参考德·马尔蒂诺:《罗马宪法史》第5卷,前引书,第470页及以次;切尔文卡:《罗马法史大纲》,前引书,第593页及以次。
[11]分别参考《狄奥多西法典》1,2,1和《狄奥多西法典》1,4,2中收录的321年的敕令和327年的敕令。
[12]关于这一问题,在学说上参考莫斯:《东罗马帝国的形成》,前引书,第30页及以次;奥斯特罗虢尔斯基:《拜占庭帝国史》,前引书,第85页及以次。
[13]拉丁文,意思也是“解释”。——译者注
[14]关于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在学说上可以参考最新近的作品。博尼尼:《罗马法史大纲》,前引书,第630页及以次;以及斯奇巴尼:《普通罗马法的法典编纂》,都灵,1996年,第16页及以次。
[15]这一敕令已被译成了中文,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50~852页。——译者注
[16]这一敕令已被译成了中文,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23~837页。——译者注
[17]关于这些问题,参考布里亚提:《优士丁二世的新律之研究》第1卷,米兰,1984年,以及第2卷,米兰,1991年。
[18]直译为“圣宫的财务官”。——译者注
[19]关于这种现象,在学说上,就所有的方面参考奥雷斯坦诺:《罗马法研究导论》,波伦那,1987年,第496页及以次。
[20]在拉丁文中,“元老院决议”为Senatusconsultum;“用益权”为Usufructus。它们都是合成词,取两个构词成分的前一个字母即得该词的略缩语。——译者注
[21]意大利文,意思是“一,二,三”。——译者注
[22]例如,参考谢尔兑马:“优士丁尼对评注的禁止”(Das Kommentarverbot Justinians),载《法史杂志》第45卷,1977年,第307页及以次;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36页及以次。
[23]这一敕令已被译成了中文,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7~842页。——译者注
[24]关于在优士丁尼改革前后的罗马法教学,最完全的现代专著仍然是谢尔兑马的专著:《教授们的法律教学》(L'enseignement de droit des antecesseurs),莱顿,1970年。也可参考阿梅罗狄:“优士丁尼时代的法学院”,载《罗马法史大纲》,前引书,第692页及以次。
[25]这一敕令已被译成了中文,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42~850页。——译者注(www.xing528.com)
[26]拉丁文,意为“两个阿斯的钱币”,价值低微,合黄铜12克。这一名称包含着对新生的贬斥,犹如英语把新生叫做“新鲜人”;意大利语把新生叫做“孙子”。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后来优士丁尼以自己的名字命名新生,称他们为“优士丁尼新生”。——译者注
[27]为“宣布”之意。——译者注
[28]Prottomena的原义为“已经做成的事情”。——译者注
[29]关于这一作品及其作者,除了现在已成为经典著作的菲里尼的《狄奥菲鲁斯教授对〈法学阶梯〉所作的通俗希腊语释义》(Institutionum graeca paraphrasis Theophilo antecessori vulgo tributa),柏林,1884~1897年,第七部分及以次外,也可参考罗金的“提奥菲鲁斯教授”(Theophilus antecessor),载《法史杂志》第44卷,1976年,第117页及以次;马兑斡伊孙:“鲁汶的提奥菲鲁斯著作手抄本”(Theophilina Lovaniensia)(译者按:鲁汶是比利时一个在中世纪以藏书数量众多而闻名的城市),载《法史杂志》第46卷,1978年,第117页及以次。
[30]关于这些作品和这些法学家,可以参考最近的作品,谢尔兑马:《教授们的法律教学》,前引书,第24页及以次、第32页及以次;谢尔兑马:“关于斯特凡的作品”(Uebur die Werke des Stephanus),载《法史杂志》第26卷,1958年,第5页及以次;梵·德尔·瓦尔-罗金:《优士丁尼〈法典〉的希腊文评注》(Les commentaires grecs du Code de Justinien),La Haye,1953年,第49页及以次;荷尔威尔达:“优士丁尼《法典》及其希腊文译本”(Le Code de Justinien et sa traduction grecque),载《古典时期与中世纪》第23卷,1962年,第274页及以次;西蒙:“塔雷雷奥的《法典》教学评论”(Aus Kodexunterricht des Thalelaios),载《萨维尼基金会学报》(Zeitschirift der Savigny Stiftung)第86卷,1969年,第33页及以次;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38页及以次。
[31]关于这样的Summae以及关于它们的作者,在学说上参考扎恰利亚·冯·林根塔尔:“论对《法典》的希腊语改编”(Von den griechischen Bearbeitungen des Codex),载《短论集》(Kleine Schriften)第2卷,莱比锡,1973年,第268页及以次;谢尔兑马:“优士丁尼对评注的禁止”,前引书,第308页及以次;梵·德尔·瓦尔-罗金:《优士丁尼〈法典〉的希腊文评注》,前引书,第114页及以次;梵·德尔·瓦尔-罗金:“无名氏的《学说汇纂》概要中的法学家名字”(Die Juristennamen in der Digestensumma des Anonymus),载《法史杂志》第46卷,1978年,第147页及以次;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46页及以次。
[32]关于这些问题,参考德·马尔蒂诺:《罗马宪法史》第5卷,前引书,第530页及以次。关于基督教作为国教,参考狄奥多西载于《狄奥多西法典》16,1,2中的敕令,该敕令也载于C.1,1,1。
[33]关于君士坦丁对基督教的态度以及这种宗教上升为国教、教会与国家的关系,在学说上参考奥斯特罗虢尔斯基:《拜占庭帝国史》,前引书,第40页及以次(该书设有以前出版过的关于这一问题的书目);马修:“基督教的背景”(The Christian Background),载《剑桥中世纪史》第4卷,前引书,第43页及以次。
[34]原义为“规则”。——译者注
[35]关于这一问题,在学说上参考德·马尔蒂诺:《罗马宪法史》第5卷,前引书,第491页及以次;启马:《在从君士坦丁到优士丁尼之时代的皇帝敕令中的主教听审》(L'episcopalis audientia nelle costituzioni imperiali da Costantino a Giustiniano),都灵,1989年,第3页及以次。
[36]关于这一问题,基本的论据仍然来自奥斯特罗虢尔斯基:《拜占庭帝国史》,前引书,第41页及以次、第45页及以次。
[37]关于最古的教规的汇集,在所有的方面都参考舒瓦尔兹:“古代教会帝国的教规汇集”(Die Kanonessammlungen der alten Reichskirche),载《论文选集》(Gesammelte Schriften)第4卷,柏林,1960年,第159页及以次。
[38]关于东罗马帝国6世纪中教会法的情况以及关于这一时代的教规的汇集,参考扎恰利亚·冯·林根塔尔:“希腊教规法”(Die griechischen Nomocanones),载《短论集》第1卷,莱比锡,1973年,第614页及以次;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51页及以次。
[40]关于这些极其重要的年月所发生的事件,参考奥斯特罗虢尔斯基的前引作品《希腊—罗马法简史》第85页及以次,该书附有先前研究这一问题的作品的书目。莫斯:《东罗马帝国的形成》,前引书,第31页及以次;阿纳斯托斯:“破除偶像与皇帝的统治”(Iconoclasm and imperial rule),载《剑桥中世纪史》第4卷,前引书,第61页及以次。关于西欧对这一问题的观点,参考皮雷纳(Pirenne):《欧洲史》的意大利文译本,佛罗伦萨,1967年,第14页及以次。
[41]关于这一问题,一般参考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63页及以次、第72页及以次。
[42]关于这一法学家人物及其作品,在学说上参考扎恰利亚·冯·林根塔尔:“论14题教规(伪Photianischen的)的作者和渊源”[Ueber den Verfasser und die Quellen des(psuedo-Photianischen)Nomenkanon in XIV Titeln],载《罗马法与拜占庭法史短论集》(Kleine Schriften zur roemischen und byzantinischen Rechtgeschichte)第2卷,莱比锡,1973年,第145页及以次;梵·德尔·瓦尔-罗金:“谁是‘明显的矛盾之发现者’?”(Wer war der Enantiophanes?),载《法史杂志》第48卷,1980年,第125页及以次;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63页及以次。
[43]关于这一著作的版本和评注,参考布尔格曼:《选集》(Ecloga),法兰克福,1981年。
[44]关于《选集》的内容,参考扎恰利亚·冯·林根塔尔的《希腊—罗马法史》,第89页及以次、第109页及以次、第122页及以次、第135页及以次、第170页及以次、第190页及以次、第215页及以次、第288页及以次、奥斯特罗虢尔斯基:《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146页及以次;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72页及以次。
[45]关于这些选集,在学说上参考扎恰利亚:《希腊—罗马法史》,前引书,第15页及以次;虢里亚:“关于经增订的私家选集的年代和起源”,载《帕尔马研究》(Studi Parmensi)第20卷,1977年,第305页及以次;以及《罗马传统与拜占庭人在经增订的私家选集中对私法的革新》,法兰克福,1980年。
[46]关于这些汇集的年代确定,参考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65~73页及以次;关于其内容,参考扎恰利亚:《希腊—罗马法史》,前引书,第249页及以次、第313页及以次;阿什布尔纳:《罗得海法》(Rhodian Sea-law),牛津,1909年,1976年于Aalen重印;阿什布尔纳:“拜占庭的惩治叛乱法”(The Byzantine Mutiny Act),载《希腊研究杂志》(Journal of Hellenistic Studies)第46卷,1926年,第80页及以次;多尔格尔:“农业法是优士丁尼二世的一个法令吗?”(Ist der Nomos Georgikos ein Gesetz Justinians II?),载《传播》(Paraspora),Ettal,1961年,第241页及以次。
[47]关于这两部作品的头一部,在学说上参考温尼格曼(Honigman):“394年的君士坦丁堡会议与14题《大全》的作者”(Le concile de Constantinople de 394 et les auteurs du Symtagma des XIV titres),载《比利时皇家学院论文集》(Memoires de L'academie Royale Belge)第54卷,第6册,1961年,第1页及以次;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60页及以次。
[48]关于拜占庭史的这一时期,在学说上参考格雷哥里(Gregoire):“新世纪之研究”(Etudes sur le neuvieme siecle),载《拜占庭杂志》(Byzantinische Zeitschirft)第8卷,1933年,第515页及以次;以及“阿莫利安人和马其顿人——842~1025年”,载《剑桥中世纪史》第4卷,第2册,第105页及以次;奥斯特罗虢尔斯基:《拜占庭帝国史》,前引书,第198页及以次,其中也使用了“黄金时代”的提法,并指出了有关的主要书目;卡拉索:《法律的中世纪》第1卷,米兰,1954年,第95页及以次。谢尔兑马:“拜占庭法”,前引书,第65页及以次。
[49]关于这一作品,在学说上参考扎恰利亚:《希腊—罗马法史》,前引书,第22页及以次、第124页及以次、第138页及以次、第325页及以次;谢尔兑马:“拜占庭法”,前引书,第67页及以次。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78页及以次。
[50]关于这一作品,参考在前一个注释中引用的著作。
[51]关于这一问题,参考谢尔兑马:“拜占庭法”,前引书,第67页及以次;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79页及以次。
[52]关于这一问题,参考夏尔夫:“福齐尤斯与《重述》”(Photios und Epanagoge),载《拜占庭杂志》第49卷,1956年,第385页及以次。
[53]关于此书,参考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87页。
[54]关于这一作品的一般特征,参见谢尔兑马:“《论巴西尔法律全书》的性质”(Ueber die Natur der Basiliken),载《法史杂志》第23卷,1955年,第283页及以次;以及同一作者的《拜占庭法》,前引书,第67页及以次;梵·德尔·瓦尔-罗金:“《巴西尔法律全书》的文本与6世纪的希腊文评注”(Der Basilikentext und die griechischen Kommentare des 6.Jahrhunderts),载《阿兰乔·路易兹纪念文集》(Synteleia Arangio Ruiz),那波里,1964年,第1158页及以次;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81页及以次。
[55]关于《巴西尔法律全书》的结构,可与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的结构进行比较,后者的中译文被刊载在〔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法律行为》,徐国栋译,一书的附录二(第128~155页)中,该书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译者注
[56]关于各卷的基本内容的详细说明,仍然参考扎恰利亚的作品:《希腊—罗马法史》,前引书,尤其是第55页至第94页及以次、第111页及以次、第124页及以次、第138页及以次、第176页及以次、第192页及以次、第215页及以次、第293页及以次。
[57]关于这一问题,参考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84页。
[58]关于这样的新律,参考谢尔兑马:“拜占庭法”,前引书,第69页及以次;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86页及以次。
[59]参考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86页。
[60]关于这一问题,参考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91页及以次。
[61]关于波伦那的注释法学家,在学说上参考卡拉索:《法律的中世纪》,前引书,第367页及以次;卡瓦拿:《现代欧洲法史》第1卷,米兰,1982年,第105页及以次。
[62]关于这一学校,在学说上参考谢尔兑马:“拜占庭法”,前引书,第71页及以次;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98页及以次。
[63]关于《巴西尔法律全书》的“新”旁注,在学说上参考谢尔兑马:“论《巴西尔法律全书》的旁注”(Ueber die Scholienapparate der Basiliken),载《Bizoukides纪念文集》,Thessalonica,1960年,第139页及以次;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98页及以次。
[64]关于这些历史事件之一般,就所有的方面,参考奥斯特罗虢尔斯基:《拜占庭帝国史》,前引书,第294页及以次,该书附有涉及有关问题的主要著作的书目。
[65]关于这些作品及其内容的全面描述,在学说上参考扎恰利亚:《希腊—罗马法史》,前引书,第29页及以次;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101页及以次。
[66]在学说上参考扎恰利亚:“论教规全览”(Die Synopsis canonum),载《短论集》第2卷,前引书,第247页及以次;黑尔曼:《教会法词典》(Dictionnaire de droit canonique)第2卷,前引书,第76页及以次(关于巴尔萨莫内),以及第6卷,第129页及以次(关于修订);梵·德尔·瓦尔-罗金:《希腊—罗马法简史》,前引书,第105页及以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