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8世纪拜占庭帝国的衰落时期后——对这样的衰落,我们已在前一节的开头提到过了——由于米开勒三世皇帝(公元842~867年)和巴西尔一世皇帝(公元867~886年)的统治,国家的政治的和文化的复兴得以实现,它一直延续到1025年,是年巴西尔二世皇帝(公元976~1025年)去世。这一时期是拜占庭文明的“黄金时代”,它的延续时间大体上与正好是由巴西尔一世建立的马其顿皇帝们的王朝一致。[48]
在这一历史时期,对抗阿拉伯人和波斯人的东方边境以及在南意大利的属地都得到了加强,拜占庭的力量取得了很大的威望,并对斯拉夫诸国、巴尔干诸国(塞尔维亚和保加利亚)以及基辅的罗斯公国和后来的莫斯科公国产生了军事和文化的影响。在君士坦丁堡建立了一所新大学,它成为当时欧洲最重要的科学和文化中心,最杰出的学者和科学家被召集到这所大学教学,在他们中,产生了福齐尤斯这样的人物,他于公元858年被任命为君士坦丁堡的牧首,这是东方教会的首领。他被认为是最重要的才智之士、最出色的政治家和最勤奋的外交家,而他从来没有接受过外交官的职务。人们把派往斯拉夫诸国的两个僧侣君士坦丁(在西欧,他以西里尔的名字为人所知)和梅德丢斯之事归于他,这两个僧侣不仅在希腊字母的基础上发明了西里尔字母,而且在斯拉夫诸国人民中传播了正教的信仰和拜占庭文化。上述宗教和文化的渗透也对基辅公国的俄罗斯人进行,当时该公国由奥尔加女大公摄政,她在公元954年或公元955年接受了拜占庭版本的基督教,从公元957年开始,长期居住在君士坦丁堡的宫廷内。
波尔菲罗杰尼托·君士坦丁七世皇帝(公元913~959年)写作了三部书。其一是其语言学价值不可估量的百科全书,它以《关于拜占庭宫廷的宗教仪式的著作》(Liber de cerimoniis aulae Byzantiae)的名字为人所知,其中包含了大量的历史和考古类型的资料;其二是《论军区制》(De Thematibus),它是一部关于帝国之省的历史—地理论著;其三是《论谕令权的行使》(De administrando imperio),它是一部研究已与拜占庭接触的外国和外邦人的论著。根据该皇帝的命令或建议,人们又写了一系列重要的历史著作,它们常常也对先前的历史著作进行摘要处理,以及大量的关于各种论题的学术著作。
我们刚才描述的这一时期的拜占庭文明的辉煌的复兴和繁荣也反映在法律科学上,在这一方面,我们看到了学术活动的复兴和对优士丁尼《民法大全》的教学的复兴,此时优士丁尼的立法不再以拉丁文原版的形式,而是以希腊文译本的形式出现。这种革新的主要匠师是巴西尔一世皇帝(公元867~886年)及其儿子智者列奥六世(公元886~912年)。人们不仅把我们将考察的《巴西尔法律全书》的编纂,而且把其他头等重要的法律规范的汇集归于他们。这些法律著作在两个方面与在优士丁尼死后编订的法律著作不同:其内容倾向于直接转述优士丁尼法的法律规范,把它们从经常被认为是野蛮人所作的添加中解放出来,而其形式表明了对评注体制的放弃,或对文本进行梗概处理之体制的放弃,这种体制便于对文本本身和教授们[关于这些教授,参见上文第2节(二)]对它们作出的解释进行逐字引证。
这些汇集的第一部被称为《首要的法律》[49](Prochiron,在希腊语中,是Prokeiros nomos),它出版于公元870~879年的期间,是一部分为40个题的对现行有效的主要规范的综述,正如其序言所说的,目的在于取代被形容为有害著作的《选集》的私法部分。第1~38题探讨了私法,它以提奥菲鲁斯的“释义”的形式利用了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以“老无名氏”的摘要形式利用了《学说汇纂》;以塔雷雷奥和提奥多罗的评注的形式利用了《法典》;以原来的文本的形式,或以先前的法学家的评注的形式利用了《新律》。除了以优士丁尼为来源的规范外,在一些题中,也有巴西尔一世本人在编订《首要的法律》之前发布的一些新律中规定的规范。第39~40题则实质上采自《选集》的内容。第30题包括了刑法的规定,它们大多采自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尤其采自《法典》,但实质上确认了《选集》本身规定的刑事制裁。第40题规定军事征伐的战利品在士兵与国库间的分配。这一作品的一个后来被《巴西尔法律全书》继承的特征为以希腊文翻译拉丁文的法律专业术语,例如,出售之诉(Actio ex venditio)变成了Agoghe'ex benditou。(www.xing528.com)
在上述巴西尔一世皇帝统治的时期,在公元879年后的一个不能确定的日子里,出版了另一部与《首要的法律》有类似特征的法律著作,它被称为《法律重述》(Epanagoge,在希腊文中是Epanagoghe'tou nomou)(以下简称《重述》),它也分为40个题,其大部分内容采自《首要的法律》。[50]一部分学者,尤其是19世纪的学者认为,这一作品是《首要的法律》的修订版,但现在相反的观点为通说,根据这种观点,Epanagoge一词指“回到”纯粹的和真正的优士丁尼法,旨在强调这一作品对优士丁尼法的极大忠诚。[51]事实上,它取消了包括在《首要的法律》第40题中的关于战争的战利品之分配的规范,代之以包括在《首要的法律》第30题中的刑法及其制裁。此外,来自巴西尔皇帝本人的规范被取消了,而第2~3题分别有“论皇帝”、“论牧首”的标题,并收集了关于两者的权力和义务的规范。在关于皇帝的规范中,人们观察到,只有第6~12章的规范优士丁尼法规定过了,而其他的规范很可能来源于后世之皇帝们的新律。就涉及君士坦丁堡的牧首的规范而言,它们承认了牧首的大于实际行使的权力的理论上的权力,没有提到罗马教皇和亚历山大、安条克和耶路撒冷的其他东方的牧首。这一确证加上与其他作品风格上的某种相似性,使人认为《重述》的作者就是福齐尤斯牧首本人。[52]
不论是《首要的法律》,还是《重述》,都如同它们自己的序言所说的,不得被理解为立法性作品,因为所有这两部作品仍然以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仍然有效为前提,但其目的在于被用作在优士丁尼法典编纂之文本的浩瀚卷帙中进行定位的首要工具。这样的理论—实务目的在《首要的法律》的序言中得到了明示的宣告,而《重述》似乎是一部更具有理论性的作品,其首要目的在于教学,在这种观点的支配下,它因此变得更有体系和更明确。此外,《重述》的页边被配备了一定数目的解释性旁注,它们有时指出一项规则与优士丁尼法的不同点;有时把拉丁文原著的一些更重要的文本译成希腊文。
一部另外的法律作品也可追溯到智者列奥六世统治的最后几年,它对于复现那个时代的经济结构有重大意义,这部作品是《有助之书》(Eparchikon Biblion)。它是一本关于君士坦丁堡城的行政长官的书,指出了该长官对于各种职业团体的义务和权力。[53]事实上,它是关于存在于拜占庭首都的职业团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汇集,这些职业团体有屠夫、面包师、渔夫、银匠、银行家、律师、公证人等。这样的规定尤其希望特别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和顾客的权利,避免在同一个团体的成员间形成不正当竞争。它们旨在保障特定团体的所有成员按确定的价目表得到一定数量的工作机会。某些规范记录了中西欧中世纪的职业团体的规范。关于公证人,这一作品告诉我们,这是一个从事法律教育的团体,它让学生学会《首要的法律》和《巴西尔法律全书》,学生就这些教学对它支付的金额被用于偿付老师们的工资。
最后,在教会法领域,我们看到了《教规大全》及其开头的《教规法》的一个订正版,这种订正包括编入世界圣公会议的新教规以及在马其顿王朝的皇帝们的新律中颁布的世俗性规范。在学术界,人们就这样的订正版是否也是福齐尤斯的作品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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