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论,在整个这一历史时期,有效的法的渊源继续是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但现在都以译本形式,并且以其希腊文梗概的形式学习和适用之。有时,各种各样的皇帝把“新律”补充在它之上,但这些补充只有少许留传给我们。它们的内容,如同我们将看到的,我们可从我们在这里考虑的时代出版的一些法律著作中还原出来一部分。
在前一节(二)中考察的由教授们设计的法的教学,在6世纪末终止了,因为人们认为这种教学对于不再通晓拉丁语的学生们过于困难,而他们因此不再能哪怕是在希腊文译本的帮助下利用原来的拉丁文本。除此之外,6世纪中叶的一场灾难性的地震摧毁了贝鲁特城和该城的法律学校。从此时起,唯一的一所公共法律学校就是首都君士坦丁堡的那所了。教授们仅使用优士丁尼的《法典》和《新律》的希腊文梗概,因此人们不再根据它们原来的文本,而是根据梗概进行学习。对《学说汇纂》的学习变得非常肤浅和不完整,因为人们认为其规范是不可适用的,或对日常的法律实务很少有用。[41]
在教授们终结之后,法学家的最重要的人物是“少无名氏”,也被称做Enantiofane(明显的矛盾之发现者),他生活在7世纪前半叶。[42]虽然其名字不为我们所知(事实上,在希腊文中,“无名氏”的意思是“没有名字”,而Enantiofane的意思是“明显的矛盾”),但对其作品我们知道得够多,在7世纪的法学衰微时代的作品中,他的作品代表着一个幸运的例外。事实上,他完成了一项对《学说汇纂》以评注为手段作出的深入研究,表明了他对《学说汇纂》之内容的哪怕是最细致的细节的了解。为了进行这一研究,“少无名氏”或“明显的矛盾之发现者”使用了由“老无名氏”完成的《学说汇纂》的希腊文译本(对此我们已在前面一节中谈到了),并且在这一译本的边沿上以“释义”(Paragraphai)的形式插入了自己的评论性注解。其大部分在《巴西尔法律全书》的旁批中留传给我们。他的目的不仅是学术性的,这种目的表现在其深入性和精确性上,而且是教学性的和实务性的。
除了我们现在引述的研究,“少无名氏”或“明显的矛盾之发现者”还写作了两部专著和一部重要的被称做“教规法”(Nomocanon)的教会法汇编,我们将在本节(二)中谈到这一汇编。两部专著的论题,其一是《学说汇纂》中的明显自相矛盾的选段(该法学家的“明显的矛盾之发现者”的名字由此而来),他试图为这样的自相矛盾提供一种解释;其二为遗赠和死因赠与。
一部以此处我们考察的历史时期的实务为主要目的的法学著作,被归于破除偶像的皇帝以扫里科·列奥三世。它是出版于公元741年的Ecologa ton nomon(即“法律选集”之意),它以非常简单并且有点大众化的希腊文写成,其18个题指出了现行有效的最重要的法律规则。[43]其导言说,当君士坦丁堡的法学家还可以——尽管是一件令人厌烦的工作——查阅和利用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的时候,“军区”(Temi——地域性的次级行政单位)的官员、法官、律师和法学家已不再能做这种事,因此,为了他们的需要编订了《法律选集》(以下简称《选集》)。(www.xing528.com)
《选集》的头16个题专门探讨私法,基本的依据仍然是优士丁尼的罗马法。最重要的改变涉及家庭法:家父权的约束力减少了、妇女和未成年人被承认为有更高的地位、婚姻得到了加强并禁止哪怕是双方情愿的离婚。这些改革可能已由生活在优士丁尼与上述列奥三世之间的皇帝们的新律采用了。第17题被用于刑法:皇帝们企图达到的理论目的是把刑法改善得更人道和更仁慈,因为对许多不法行为以身体刑取代了优士丁尼法规定的死刑——这些身体刑有以棍棒或鞭子抽打、削去鼻子、砍掉手或脚、割去阴茎(用来惩治性犯罪)、弄瞎眼睛。事实上,这些身体刑也被规定在优士丁尼法规定罚金刑的各种情况中。如同人们所看到的,这是一套非常不同于从罗马法继承的制裁体系的制裁体系,它们受到了波斯和伊斯兰之传统的影响。我们不知道这样的制裁是否由上述列奥三世皇帝的新律采用或由其前任们的新律采用,可以肯定的是,它们已经事实上作为习惯法被适用。无论如何,《选集》作为正式的成文法是头一遭采用了它们。这样的肢体刑有两个来源:一方面,是受了军刑法的影响,在这一领域中,这些刑罚是长期使用的;另一方面,是已在优士丁尼刑法中留给法官的在决定课加给受判处者的刑罚类型上的以不超过死刑为限的巨大自由。《选集》的第18题则包括了一个可能是起源于习惯的、关于军事征伐的战利品在国库与士兵间的分配的条例。[44]
《选集》的重要性并不仅在于其实务目的,而且在于提供了学校中的法的教学模式。因为我们知道,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它有两个改写本:其一,《私家选集》(Ecologa privata),我们保存了这一选集的各种各样的片段,其内容与上述选集相同,但探讨的顺序部分有别;其二,《经增订的私家选集》(Ecloga privata aucta),它完整地留传给我们,通过把它与《选集》相比较,我们发现其中添加了一些规定,并以更明确的方式重写了其他的规定。[45]
三部“特别法”,更确切地说,三部私人完成的关于单个特别论题之规范的汇集,也要追溯到8世纪初。[46]它们以拉丁语和希腊语两种语言的名字为人所知:《农业法》(Lex rustica或Nomos georgikos)、《罗得法》(Lex Rhodia或Nomos nautikos),以及《军法》(Lex militaris或Nomos stratiotikos)。它们常常被一起收集在一些手抄本中,并且是《选集》的一个附录[或是我们将在第6节谈到的《巴西尔法律全书全览》(Synopsis Basilicorum)的一个附录],它们摹仿了《选集》的形式和阐述方式,但没有摹仿其内容。而事实上,如同我们已看到的,《选集》恢复了优士丁尼《民法大全》的许多因素,但这一说明对于下面的三部规范集是不适用的:《军法》只有一半的规范有这样的渊源;《农业法》中不到一半的规范有这样的渊源;而《罗得法》几乎没有任何规范有这样的渊源,尽管它与在《学说汇纂》第14题第2节中谈到的“关于共同海损的罗得法”(Lex Rhodia de iactu)在名字上相同。因此,它是大部源于6世纪末至8世纪初之间的皇帝们的“新律”的法律规则,而其中的一小部分源于习惯法。因此,这三个法律的重要性是这样的事实造就的:它们包含了“独立”于优士丁尼《民法大全》的拜占庭法,并与产生于农业关系、军事关系、海商关系的三个基本领域的实务需要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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