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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中的教学、法学家和法律著作的优化方式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东罗马帝国,5世纪已在公立学校中教授罗马法,这些学校的教授由国家给付工资,君士坦丁堡和贝鲁特就是这样的;同时,在私立学校中也教授罗马法,这些学校的教授由学生们偿付入学费,在亚历山大和恺撒利亚就是这样的。正如人们可以证实的,法律教学基本上仍然以学习古典法学家的作品为主,只有一年用于学习皇帝们的敕令,以适应古典时期后法律制度的发展。该敕令是颁发给君士坦丁堡和贝鲁特的法律学校的教授们的。

学校中的教学、法学家和法律著作的优化方式

在东罗马帝国,5世纪已在公立学校中教授罗马法,这些学校的教授由国家给付工资,君士坦丁堡和贝鲁特就是这样的;同时,在私立学校中也教授罗马法,这些学校的教授由学生们偿付入学费,在亚历山大和恺撒利亚就是这样的。[24]

通过狄奥多西二世的一个敕令(载《狄奥多西法典》14,9,3),我们了解到在君士坦丁堡有两位由国家偿付工资的法学教授以及许多其他的“私”教授,他们在自己的家里进行教学,由学生们付给报酬。在上述敕令中,还谈到了像从前一样,在君士坦丁堡建立了那个时代的高级公立法律学校。有3个拉丁语修辞的教席,10个拉丁语语法的教席,5个希腊语修辞的教席,5个希腊语语法的教席。这些课程具有入门的特征。学习以一门哲学课程和一门法学课程结束,前者也设有一个教席,后者设有两个教席。

教学的语言,如同人们所看到的,是拉丁语和希腊语两种语言,但在上述课程中,从5世纪开始确认了希腊语为教学语言,东罗马帝国之学生的多数都不能很好地懂得拉丁语。

对于愿意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来说,学习法律是不可或缺的。事实上,从公元460年开始,列奥皇帝的一个敕令(载C.2,7,11,2)规定,如果一个人不提交教授开具的证明法律学习成绩的证书,他就不可在高级法院被接受为律师。此外,这些学习对于希望担任行政和军事职务并达到更高职位的人,也是必需的(对此,可参看有关的阿那斯塔修斯皇帝的公元505年和公元517年的载于C.2,77,22,4和C.2,7,24,4的两个敕令)。这样的规定之成功的最明显的例子是特里波尼安,由于他受过的法学训练,他被优士丁尼选作司法大臣和皇帝的法典编纂委员会的负责人。

关于紧靠着优士丁尼之时代之前的时代的法律学校的组织和教学,我们是通过公元533年的Omnem[25]敕令知道的,通过这一敕令,优士丁尼皇帝在这一方面采取了一个改革,以满足把《民法大全》包括在教学计划中的需要。在优士丁尼之前,对法律的学习在5年内完成。一年级的学生被称做Dupondii[26],他们必须掌握盖尤斯《法学阶梯》和古典法学家们关于嫁资、监护、遗嘱和遗赠的教材。二年级的学生被称做“告示学习者”(Edictales)[27],因为他们必须掌握古典法学家的《告示评注》的第一部分和这些评注中关于审判和物的某些部分。三年级的学生完成对上述评注的学习,并学习帕比尼安的8卷《解答集》,他们因此被称为“帕比尼安者”。在第四年,他们学习保罗的《解答集》,该年级的学生被用一个军事术语称做“攻击兵”(Lutai)。最后是五年级的学生,Omnem敕令没有谈到对他们的学习的安排,但其他原始文献谈到了,他们要致力于学习包括在《格雷高利法典》、《赫尔摩格尼法典》和《狄奥多西法典》中的皇帝敕令。

正如人们可以证实的,法律教学基本上仍然以学习古典法学家的作品为主,只有一年用于学习皇帝们的敕令,以适应古典时期后法律制度的发展。这种类型的学习计划解释了为什么在优士丁尼的时代,从事诸如编纂《民法大全》这样的浩瀚和复杂的工作的有教授、律师和受过训练的官员。

这里描述的体制由优士丁尼按如上引述的公元533年的Omnem敕令进行了改革,以使法律教学与法典编纂相适应。该敕令是颁发给君士坦丁堡和贝鲁特的法律学校的教授们的。在这一时代,这些教授得了Antecessores的名字,这是一个拜占庭军队使用的军事术语,指以寻找更便于军队通行的道路和更好的扎营地点为使命的侦察兵和工兵。正是在这些“侦察兵和工兵”中,应该产生了第一批独立于先前时代的罗马法的拜占庭法的专家,尽管拜占庭法是来源于罗马法的。

在上述Omnem敕令中,法律的学习年限依然被定为5年。一年级的学生被称做“优士丁尼新生”,他们被教授《法学阶梯》(当然是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的“头编”(Prota),也就是该书的前4卷。第二学年中,学生们像改革前一样,仍然被称做“告示学习者”,他们要选择要么掌握《学说汇纂》中关于审判的部分(第5~11卷),要么掌握关于物的部分(第12~19卷),进而掌握还是《学说汇纂》的第23、26、28、30卷,这些卷,在教学计划中被以关于嫁资的单卷本(或关于订婚的单卷本)、关于监护的单卷本、关于遗嘱的单卷本和关于遗赠的单卷本来称呼。在第三学年,学习的材料是《学说汇纂》中在前一学年中未被学习的关于审判的部分或关于物的部分,以及《学说汇纂》本身的第20~22卷,它们在某种意义上取代了在改革前的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帕比尼安的《解答集》。尽管如此,三年级的学生继续被称为“帕比尼安者”。在第四学年,学生们学习《学说汇纂》的第24、25、27卷和第31~36卷,他们像在改革前一样,被称做“攻击兵”。而第五学年被用于学习被编入在优士丁尼《法典》中的皇帝敕令,学生们被以“侦察兵”(Prolutai)的名字称呼。

教授们在教学过程中阐述的《学说汇纂》的第1~23、26、28、30卷,被称为Prottomena[28]biblia(意思是“通常被阐述的卷”);所有其他的卷,被称为Extraordina biblia(意思是“非常的卷”,换言之,在正常的教学计划之外的卷)。(www.xing528.com)

教授们在根据Omnem敕令的教学计划进行教学的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是学生们的拉丁语知识有限,他们的母语都是希腊语。因此,在上述敕令发布后不多的几年内,他们已经开始为克服这一困难而使用特别的方法。教授们两次分别地阐述课文:第一次他们口授拉丁语课文的希腊语的非直译译文,这种翻译是相当意译化的,以便使其法律内容清楚。这种翻译被叫做“指南”(Index),学生们必须通过把它与拉丁原文的课文相比较,学会理解它们。然后教授们第二次从语言和法律的角度评论拉丁文的课文本身。这些评论被称做“释义”(Paragraphai),当然是以使拉丁课文现实化并符合6世纪的法律需要为宗旨。

这些关于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的各个部分的讲义被以书本的形式投入流通,对于它们,除了我们马上就要讲到的提奥菲鲁斯的《法学阶梯释义》外,我们只了解一些片段。那么,这些讲义的重要性何在?一方面,它们是拜占庭法的初步表达,因为通过意译和评注法学家之著作的拉丁语片段,教授们使之适应了其时代的法律实务的需要;另一方面,它们构成了于10~11世纪出版的《巴西尔法律全书》的旁注的基本内核,关于这些旁注,我们将在本文第5节中考察。

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唯一完整地留传给我们的讲义是提菲鲁斯的《法学阶梯释义》,其作者是曾经参与编订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君士坦丁堡的教授。[29]这是一部用希腊文写成的作品,包含了可能是在公元533~534年根据《法学阶梯》的文本为学生准备的课本,其中“指南”,即对拉丁文课文的意译,和“释义”,即对上述课文的评注,两个部分清晰可辨。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其中包含的许多词汇和术语表达都是拉丁文的。

在教授们为学生准备的课本中,我们所知中最重要的是斯特凡对《学说汇纂》的希腊文翻译和评注,作者是贝鲁特的教授,以及塔雷雷奥对优士丁尼《法典》的希腊文翻译和评注,作者也是贝鲁特的教授,以及以西多罗对优士丁尼《法典》的评注。[30]斯特凡的作品,从其编订开始,就是在拜占庭法后来的发展中最为人所知和被使用最多的作品,它放弃了用拉丁文直接研究《学说汇纂》,我们拥有其许多包含在《巴西尔法律全书》的旁注和其他著作中的片段。这是一部大部头的作品,因为《学说汇纂》的每一拉丁文本的“指南”都非常明确,而评注(Paragraphai)非常详尽和数量众多。塔雷雷奥关于《法典》的作品采用了斯特凡对《学说汇纂》采取的同样的方法,但对各种敕令的评注不那么丰富和细致,具有减少最终的卷数的意图。为了克服拉丁语修辞和4~5世纪的许多敕令的浮华文体带来的困难,塔雷雷奥广泛地使用了Katapoda体系,即把敕令中的拉丁术语逐字地翻译成希腊语。以西多罗的作品也是关于《法典》的,却遵循了一种更容易的方法。考虑到塔雷雷奥的方法过分复杂和令人厌烦,他满足于更简单和更少矫饰的途径,留传给我们的其作品的片段包含了对《法典》中的每一皇帝敕令所作的相当详尽的希腊文摘要,并附有一些解释性疏证,尤其是对比较难的拉丁词和修辞手段的疏证。

除了讲义外,法学家们在这一时期力图编订面向实务的法学作品以便利《民法大全》的适用。事实上,如果它对学生的教学是困难的,那么,问题对于法官、律师和行政官员该更严重一些,他们也是以希腊语为母语的。由于要对为教学准备的《法学阶梯》、《学说汇纂》和《法典》的译本和评注进行查阅,它们内容过分庞大、卷帙浩繁而造成了复杂的局面,于是人们采用了一种新方法,即把希腊文的非常节略的译文附在《民法大全》各部分之文本的边沿上。这些被节略的译文被以拉丁词称做Summae,即“梗概”之意。[31]

关于《学说汇纂》的“梗概”,我们知道两个:一个是名叫西里尔的法学家的;另一个是不知名的法学家的,他被后来的法学家们称做“老无名氏”。起初这些“梗概”是与《学说汇纂》的版本以人们可以相互参照的形式一起出版的,但后来这样的“梗概”也被单独出版,这样,它们最终取代了《学说汇纂》本身。它们的唯一目的是提炼出《学说汇纂》包含的法律规则,排除了理由说明、历史沿革说明、法学家们的不同观点,因为所有这些都被认为对于规则的实际适用无用。因为在当时,一条法律规则是否可以追溯到一项元老院决议或古典法学家们的解释,或一项古代皇帝的批复,已无任何重要性。此外,这些“梗概”以连续不断的文本为特征,并不指出各选段的开端和结尾,因为在这种以实务为目的的情况下,这些选段所由出的古典法学家是谁无关紧要。关于西里尔的“梗概”,我们在《巴西尔法律全书》的旁批中得到了许多片段,而到达我们手里的“老无名氏”的“梗概”,我们除了从上述旁批得到外,还从其他后世的法律著作中得到,尤其是从9世纪和10世纪的法律著作中得到,关于它们,我们在下一节中就要谈到。

关于《法典》,为我们所知的最重要的“梗概”是被称做阿那托流的法学家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以西多罗就《法典》编订的教学课本的影响,对此我们已在前面谈到了,这种影响达到了整段地抄袭后者或对后者稍加浓缩的程度。对于这一“梗概”,我们也只有一系列包含在《巴西尔法律全书》的旁批中的以及作为附录包含在提奥菲鲁斯的《法学阶梯释义》的某些版本中的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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