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尔法律全书》是拜占庭法的最重要表现形式。这一全书是在智者列奥六世(公元886~912年)皇帝在位时期编订的,事实上,他只不过完成了已由乃父巴西尔一世(公元867~886年)开始实施的计划。为了能理解这一全书的意义,有必要把它放在整个拜占庭法史的背景中加以考虑,从拜占庭法的起源开始进行探讨,因为只有这样,这一作品对以后的法律传统的影响才能凸现出来。
对拜占庭法起源的考察面临的首要的根本问题是:什么时候人们才开始谈论拜占庭法?这一问题可能看起来貌似一个修辞学问题,但它实际上表达了一个实质性的困难。事实上,从逻辑的角度言,拜占庭法的提法假定存在过一个拜占庭国,而拜占庭国形式上的诞生从未发生过,因为归根结底,在1453年土耳其人征服君士坦丁堡之前,皇帝们、官员们、法学家们和被西欧人称为拜占庭帝国的居民们本身,都一直把自己看做、并把自己界定为“Romaioi”,换言之,罗马人,并且总是把其国家界定为“罗马帝国”,因为他们自认为是这一帝国的继承人。[2]
这解释了现代学者们在标定拜占庭帝国的开始时,以及由此而来的拜占庭法的开始时为什么不存在一致的意见。多数学者为了便利的缘故才把君士坦丁的在位时期(公元306~337年)界定为拜占庭史的开始[3],因为在这一皇帝的统治下,君士坦丁堡城,即“新罗马”被建立起来(公元326年),它是罗马帝国的第二首都,而罗马是帝国的第一首都,接着它成为帝国的东方部分,再往后就成了拜占庭国。但显然,这种界定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我们可以指出如下这些:
(1)在君士坦丁堡建城之际,罗马帝国仍然是一个拥有两个首都,但只有一个皇帝和一套行政和军事机器的单一国家。
(2)发生在公元395年的帝国形式上的划分要归于狄奥多西一世皇帝,他把帝国分为西方的部分或曰西罗马帝国,以及东方的部分或曰东罗马帝国,把它们分别交给自己的儿子和诺留和阿卡丢治理。[4]
(3)尽管有这样的划分,但是罗马帝国继续被看做一个单一的国家。确实,《狄奥多西法典》于公元438年在帝国的所有两个部分生效(在西方部分的生效经过了瓦伦提安三世皇帝的批准)[5]。
(4)在西罗马帝国于公元476年以末代皇帝的被废黜为标志终结之时[6](从此时开始,人们通常认为欧洲的中世纪开始了),东罗马帝国也继续有国家机器和罗马法制。众所周知,构成罗马法的最高之“纪念碑”的优士丁尼《民法大全》,是在公元530~533年的期间编订的,此时西罗马帝国已不复存在。
(5)由于埃拉克流皇帝(公元610~641年),我们看到了一场深刻的国家行政和军事机器的重组和变革,它通常被认为标志着东罗马帝国的中世纪时代的开始,该帝国从此时开始,可以有理由也被称为拜占庭帝国。但如果说在这一方面,相较于4~5世纪的罗马帝国时代已经实现了变革,那么在另一方面,即在私法领域,正如我们在本文的第3节将更好地看到的,先前的法律传统继续维持。[7](www.xing528.com)
正如人们所看到的,在理论上,人们既可以把拜占庭法的开始定在公元395年,因为此时帝国在形式上已经分为两部分;也可以定在公元476年,因为此时西罗马帝国已终结;也可以定在埃拉克流在位的时期,因为这一时期相较于先前的时代,开始了东罗马帝国历史的新阶段。
事实上,这些观察表明了在罗马帝国、东罗马帝国和拜占庭帝国之间存在的一种明显的连续性,它们使人可以理解在三个帝国之间作出一种精确的和纯粹的区分的困难。毫无疑问,有过这些不同的“国家形式”相互交融的历史时刻,它妨碍了作一种精确的历史分期。
因此,就我们进行探讨的目的而言,在年代上作某种限定,是有益的。但首先必须作出两方面的提示:①这些限定具有相对性和约定俗成性,仅仅用作为我们的阐述提供方便;②这些限定不可能与拜占庭国家的政治—宪法史、拜占庭法完全一致。
在政治—宪法领域,在我们看来,拜占庭国家的诞生时间可定在395年,这一断代与狄奥多西一世在形式上对帝国的划分是一致的。从此时起,行政、军事和法律机器就二元化了,虽然帝国的两部分仍然保持同一,并且尽管帝国在形式上继续是单一的,但是事实上,帝国的各部分开始有了自己的生命。因此,在公元395年,产生了东罗马帝国,它一直存在到1453年被土耳其人征服。在拜占庭的原始文献中,缺少一种术语上和概念上的对东罗马帝国与拜占庭帝国的区分:拜占庭帝国就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人本身一直这样定义自己的帝国直到其终结。拜占庭帝国的说法仅仅是一个便利的表达,从7世纪起在西欧使用,因为西欧人认为,相较于东罗马帝国,自己“更加现代”、更加适当地反映了新的现实。
在法律领域,确定拜占庭法的诞生更为困难。在优士丁尼的统治结束(公元565年)之前,罗马法与拜占庭法间的界限非常模糊,这种界限几乎不存在,因为法律的官方语言仍然是拉丁语,并且法律制度的基础是《民法大全》。尽管如此,在6世纪的期间,人们在先前的罗马法传统的基础上发展了新的因素,如同我们在本文的第2节将可更好地看到的,这些新的因素使谈论拜占庭法早期的内核成为正确的。在我们看来,虽然在6世纪中,在拜占庭帝国仍然存在着罗马法——这种罗马法是对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中所包含的全部法律经验的一个综述——以及萌芽于罗马法的新法的早期内核,但是通过这些内核,人们建构了将被称做希腊—罗马法的法。[8]只是从7世纪初开始,人们才有可能谈论这样的后来被称做拜占庭法的法。
在结束本节之际,有必要作一个最后的观察。在描述拜占庭法的历史进化的过程中——《巴西尔法律全书》是这一进化过程的最高表达——人们应该不仅考虑世俗法的原始文献,而且从5世纪始,要考虑产生于东方基督教会的教规的法,这不仅是由于拜占庭帝国内东正教与国家的强烈彼此渗透,而且也是由于世俗法的许多规范通过教会法的汇集才留传下来。因此,在对各历史阶段的考察中,也介绍包含世俗法的教会法著作,将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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