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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士丁尼法典编纂中的市民法:定义与概念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第二种较为宽泛的含义,从优士丁尼所进行的政治立法的角度来看,则具有相当的重要性。[16]关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概念的历史变迁,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从一个方面继续反映了存在于古典时代的法学家的学说之中的双重概念。

优士丁尼法典编纂中的市民法:定义与概念

古典时代的法学家的理论很自然地由优士丁尼皇帝所任命的法典编纂委员会沿袭。委员会的任务是对于发展到那一时代为止的所有的罗马法进行收集和整理。

在《学说汇纂》中,正如前文已经叙述的,开篇的第1题讨论正义和法的概念,包括了一系列上文已经提到的有关乌尔比安、帕比尼安、盖尤斯和保罗的法学思想的片段。第2题的内容是法的起源、长官以及法学家的沿革,包括了我们已经分析了的彭波尼的《教本》中的长片段。重新提出这些法学家的思想无法重构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关于市民法的概念所发生的变迁。它们的目的在于确认这些思想对于现在的时代仍然有效。

这种接受先前时代的法学思想以用于现今时代的做法,在皇帝的《法学阶梯》之中可以较《学说汇纂》更明显地看出来。众所周知,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是法学家特里波尼安、提奥菲鲁斯、多罗兑乌斯编写的,并发布于公元533年,其中,皇帝以第一人称的语气对学习法学的第一年的学生说,他们必须认真研究该书以作为以后的学习的基础(Omnem敕令,2)。《法学阶梯》第1题的结尾处(I.1,1,4),重复了乌尔比安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以及后者的三个组成部分,即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第2题关于市民法的定义(I.1,2,1)与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中给出的定义相同:“我们也这样把为罗马人民使用的法叫做罗马人的市民法;或把奎里提斯使用的法,叫做奎里蒂法。事实上,罗马人从奎里努斯取得了奎里提斯的名字。但一旦我们未补充说明是哪个城邦的,我们指的是我们自己的法”。

因此,很明显,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仍然继续了关于市民法的双重含义。比较狭窄的含义是指适用于某一特定城邦的市民的私法的一部分。比较广泛的一种含义是某一特定城邦的所有法律规则的总体。(www.xing528.com)

关于第一种含义,需要考察的是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由于其后续的法学传统的发展,而被确定了以下的内容:市民法所论述的问题因此通常被确定为人与家庭、物、财产和物权、债和死因继承。

关于第二种较为宽泛的含义,从优士丁尼所进行的政治立法的角度来看,则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事实上,其不仅取消了市民与外邦人在人法上的区别(很突出的表现是市民权再也没有在《法学阶梯》中涉及),而且认为他所进行的法律编纂是为了世界上所有的居民进行的,甚至包括那些处于罗马统治之外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来作为罗马的内部的法律规范的市民法获得了普世的特征,变成对于世界上所有的人都适用的“共同法”。[16]

关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概念的历史变迁,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从一个方面继续反映了存在于古典时代的法学家的学说之中的双重概念。从另外的角度看,他引入了一个新的因素,也即在这一概念的较广的含义上,实现了该概念的普世性,用来指称所有来自皇帝的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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