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古时代的罗马法中与古典时期(直到公元前1世纪)的部分罗马法中,只有一种自权人,因此,只有家父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自权人是不受制于他人的权力,即使没有自己的家庭,也被称做家父的人。相反,如果有自己的家庭,他是这个家庭的头和所有受制于他的权力的家庭成员的头。这些权力有:对子女和孙子女的家父权、对妻子的夫权、对奴隶的主人的支配权(potestas dominica)、起担保作用的对债务人的奴役权(mancipium)和对为偿付私犯的罚金而被交付的他人的子女(交出加害人)的奴役权。
这样的现实反映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在第49节中区分他权人为在权力下的人、在夫权下的人、在奴役下的人的不同类别(在人当中,有些受制于他人的权力;有些处在支配权下;有些在夫权下;有些在奴役权下[15]),在接下来的第50节中,确认了与自权人相对照地谈论这类人的必要。然后接下来讨论对奴隶的主人的支配权(第52~54节)、对子女和孙子女的家父权(第55节)以及人们怎样被置于家父权之下(在合法婚姻中出生、收养,第56~107节),这样就谈到了婚姻和各种类型的收养。然后分析了受制于夫权的妻子(第108~115节)和在奴役中的人(第116~123节),然后以对他权人可以变成自权人的方式的论述结束(第124~141节[16])。
尽管如此,有一些自权人也只有有限的行为能力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未成年、女性、精神病和浪费的习性。在这些情况中,头两种情况中的自权人需要一个监护人;其他两种情况中的自权人需要一个保佐人。事实上,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关于人法的一卷以对未适婚人、对妇女的监护的法律规定结束,同时简单地提到了保佐(第142~200节[17])。
他权人的财产方面,如同前面已经观察到的,被在第2卷的第86~96节中提到。(www.xing528.com)
尽管如此,由盖尤斯描述的家族身份的法律体制,从公元前1世纪开始发生了改变。人们可以缔结不对妻子取得夫权的婚姻(无夫权的婚姻),由此导致了在夫权下的人的类别的消失。裁判官和法学家以及后来的皇帝的立法,承认家子日益增长的权利能力。而债务的担保变成了财产性的。这意味着家父权在财产方面减少了其重要性以及在奴役中的人的类别的消失。只是对奴隶,仍保留了原来的法律制度。
对达到成年年龄的自权人妇女的监护,也越来越失去其重要性,直至几乎消亡。
但是现在,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要反映新的现实。虽然他尊重盖尤斯的上述体例(家父权、婚姻、收养、家父权的终止、监护和保佐),然而现在,他权人仅仅是那些受制于主人的支配权的人(奴隶)和那些受制于家父权的人(子女和孙子女)(《法学阶梯》1,8和9)。前者相较于最古的时代和古典时代的情况,没有受到大的改变,仅仅限制了主人对奴隶的惩罚权并竭尽全力有利于他们的解放,而家父权在人身方面(人们不再出卖子女或为了偿付罚金而交付他们)和财产方面(只给父亲保留了对子女获得的财产的用益权,而子女是这些财产的所有人)(《法学阶梯》2,9pr.及以次)被大大地缓和了。对已达到成年年龄的自权人妇女的监护最终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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