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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身份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发展历程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最古的罗马法律制度中,外邦人成为权利主体,以至于可以缔结市民法上的交易,或根据这些交易接受权利和义务的可能性,是被排除的。市民法之名称的词源本身指出了它是一种保留给市民的法。这样的经济—法律现实和从公元前1世纪以来遵循的、有利于越来越广泛地把罗马市民权授予给外邦人的政策,解释了为什么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对这种身份的理论思辨只具有有限的重要性。

在最古的罗马法律制度中,外邦人成为权利主体,以至于可以缔结市民法上的交易,或根据这些交易接受权利和义务的可能性,是被排除的。这种可能性只存在于有承认这种可能性的专门的国际条约的情况。市民法之名称的词源本身指出了它是一种保留给市民的法。尽管如此,随着时间的流逝,在最古的时代,已经承认某种能力,允许外邦人与罗马人发生法律关系,但仅仅以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非正式交易为基础。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表法》为我们反映了这种类型的情况。市民法的主要交易(要式买卖、拟诉弃权、取得时效、要式口约和遗嘱)只可以由市民实施,但存在很少的与外邦人进行的法律活动,这是可以由《十二表法》的两个规范加以证明的[11]:第一个规范允许市民把与另一市民的诉讼推迟至另一日,如果他在该日与外邦人有诉讼的话[12];第二个规范规定,外国出卖人的追夺担保没有时间限制[13](不是像在市民间所发生的那样,是1年或2年)。

公元前4世纪之后,罗马的统治权先是在意大利和地中海,然后在欧洲、近东和北非的扩张带来了史无前例的与其他民族的接触和商业交往的发展,这些民族常常在罗马的征服之后,也维持了自己的市民权。这显然要催生一种法律关系,要求创立新的私法工具。这一事业起初(从公元前3世纪末开始)是由外事裁判官,然后(从公元前1世纪开始)是由内事裁判官、法学家和元老院,在帝国建立之后,是由皇帝完成的。新产生的交易先是在万民法内部试验,然后由市民法或罗马的裁判官法加以吸收。在这些交易中,记住买卖、合伙、租赁、委任、要式口约和交付就够了。[14]这些交易也可以与外邦人达成,表明外邦人已经在契约领域取得了完全的财产性权利能力,在物法领域取得了广泛的权利能力。市民的身份,现在只对于涉及家族关系的能力(婚姻、对子女的支配权)和涉及继承的能力(订立遗嘱的能力、通过遗嘱接受遗产的能力)才是重要的。

这样的经济—法律现实和从公元前1世纪以来遵循的、有利于越来越广泛地把罗马市民权授予给外邦人的政策,解释了为什么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中,对这种身份的理论思辨只具有有限的重要性。事实上,在关于人的一卷的开头,该法学家只指出了外邦人中,没有各种权利能力的降服人(在战争中被打败的人)和各种类别的拉丁人以及他们各自的能力。其他关于外邦人的能力的说明,相对于各个单个的制度而言,被在其《法学阶梯》的其他要点上作出(例如,在谈到婚姻、所有权、契约的地方)。(www.xing528.com)

作为成为权利主体的前提条件的市民身份的重要地位,最终因公元212年的卡拉卡拉敕令终止了。在该敕令发布之后,在罗马帝国内部,作为外邦人留下来的只有一些类别的拉丁人(他们实际上是以非法方式被解放的奴隶)和降服人。最后的行动,如同我们在第二节中已经说过的,是由优士丁尼完成的,他废除了所有的拉丁人身份,并把他们转化为罗马市民,《市民法大全》的目的,是对世界的所有的居民完全不适用市民-外邦人的二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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