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一简短的历史交代是适当的。公元前6世纪末,罗马人共同体的宪法形式发生了改变。君主制为共和制所取代,共和制的主要机关是执法官(它们中的两个,即执政官是国家元首)、僧侣团体、元老院和民会(人民大会)。公元前1世纪末(通常说到的时间是公元前31年),共和制为帝制所取代,第一个皇帝奥古斯都取得了宪法体制中权力顶峰的地位,他把一些机关(执法官、僧侣和元老院)降为第二等机构,并取消了另一些机关(民会)。帝制政府一直持续到罗马帝国终结(公元5~6世纪),但公元4世纪被确立为国教的基督教取代了传统的宗教,以不同的方式影响法律。这就解释了我们把这一阶段的时间下限确定在公元3世纪的原因。[9]
按照早先的共和制、后来的帝制,由于权力基础不同,在僧侣团体与执法官和君主之间,有一种清楚的区别:前者的权力基础是神;后者的权力基础是人民。[10]事实上人们没有忘记,共和制的执法官是由民会选出的,君主也要通过由人民投票产生的谕令权法(Lex de Imperi,一个授予一些权力的法律)确认自己权力的基础,但僧侣的选择并不涉及选举,而是按增补制进行(由现任僧侣选择新的僧侣)。执法官和僧侣的职位可由同一人承担,执政官也是占卜师的情况经常发生。在帝政时代,皇帝也担任主要宗教团体的僧侣(通常是僧侣的头)的职位(例如,他是大祭司)。
可以这样来理解乌尔比安的《法学阶梯》的三部分内容,即公法由圣事(in sacris)、僧侣的事务(in sacerdotibus)和长官的事务(in magistratibus)构成。我们已经谈过了第二个和第三个术语,第一个术语指调整这一时期罗马人宪法生活的许多方面的法律——宗教规范的那个整体。这方面的例子,只要我们回忆一下如下的事实便可找到许多:在举行元老院会议和民众会议之前,要先举行献祭仪式,如果得到的兆头不吉利,则推迟开会。还可回忆一下,罗马城最古的中心为城界(Pomoerium)[11]所围住,这是执法官以及皇帝进入其中不能行使其兵权的宗教类型的界线。[12]宗教的这种地位并未阻止公法和宪法的发展,以我们现代人的眼光看,这两者在整体上是世俗的。事实上,罗马人的传统宗教从来不使人感到压抑,而总是出于人的需要的。只在某些历史时刻(例如公元前1世纪)才有人试图用它做政治武器,但常常鲜有结果。人民(Populus)和罗马市民(Civis Romanus)的基本概念是非常世俗的。[13]人民的概念并不包含神的标记,这点可从西塞罗在其《论共和国》一书对其所给的明确定义中看出来:人民是以法律上的同意和共同的利益为基础相联合的人的整体(Populus est coetus multitudinis iuris consensu et utilitatis communione sociatus)。因此,联合的要素是法律上的同意和共同的利益,排除了任何种族的、语言的和宗教的区分。(www.xing528.com)
罗马市民的概念与人民的概念紧密相连,因为市民是人民的一分子,人民是由市民的整体构成的。罗马市民权并不只授给在罗马出生的个人,而是对所有的人开放。因此,外邦人和奴隶也可以通过特别的行为(例如解放、户口登记、授予市民权的法律)变成罗马市民。
最后,活着的皇帝从来不被神化,而总是被看做一个人,尽管他在宪法上居于最高地位。因此,如果他可随其所好地提出新的法律规范的话(quod pricipi placuit legis habet vigorem,君主规定的事情具有法律的效力),一旦作出规定,他自己也受其支配。只有在死后,皇帝才被称做神(Divus),因而与其他的神平等。但这首先是表达尊敬和敬意的方式,不对法律方面产生实质的影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