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息网络,公民个人信息在网络上泄露并被贩卖,网络攻击、黑客攻击、网络谣言和暴戾之气充斥着网络空间,我国的网络环境受到党中央的高度关注。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此后,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在北京宣告成立,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担任组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3]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并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网络犯罪,刑法适时更新,不断完善相关规定,以形成对网络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是必然选择。《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的第3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七)》将本来是一个共同犯罪行为中的帮助行为独立入罪,而《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正式延续了这一立法思路,对与犯罪实行行为明知但无共谋,也未深入参加后续犯罪行为的帮助行为加以规制。在法益保护的严苛化和前置化的立法指导精神下,限缩中立行为的出罪空间,将帮助行为予以正犯化,是刑法积极预防功能的体现,也是对过往司法解释的一种确认。
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国家战略的网络空间不应成为犯罪分子得以滋生的“法外之地”。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网络视为打击犯罪活动的重要“战场”,在加强公民信息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维护信息网络安全、遏制网络虚假信息等方面作出重要修改。《刑法修正案(九)》从我国网络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和网络立法的现状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是对当下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以及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态势的最新回应,有利于完善我国信息网络法治顶层设计,有助于我国信息网络运行的数据安全、产品和服务安全,净化网络空间。因此,从预防和规制网络犯罪的视角来看,将网络帮助行为作为独立罪名纳入《刑法》之中,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手段。《刑法修正案(九)》第29条的规定主要涉及网络预备行为实行化和对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内容,这些规定对于加大对信息网络保护,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重要作用。(www.xing528.com)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充当着较为特殊的角色,既囊括传统帮助行为的部分要素,也因网络信息的特质衍生出新的性状,传统刑法中对于帮助犯的规定往往难以与之相适应,从而造成对该类犯罪的立法空白。网络犯罪问题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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