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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本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合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构成要件来讲,对“拒不改正”这一客观要件的理解至关重要。如果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但没有造成四种情形之一,也不构成犯罪。综上所述,本罪并不存在未遂犯罪形态。

探讨本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本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关于纯正不作为犯是否存在未遂犯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一些纯正不作为犯明确将结果发生作为犯罪成立条件,比如《刑法》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第261条遗弃罪都被认为是纯正不作为犯的典型,前罪明确将“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成立要件,后罪也以“情节恶劣”为成立要件。既然存在犯罪结果,则当然具有发生未遂的可能性了。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纯正不作为犯分为两种情况,两种情况全都不存在犯罪未遂。第一种情况,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行行为要件即可构成犯罪,例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按照法律规定,这些不作为犯罪中,只要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着手实施就可视为犯罪的完成,又由于这些不作为犯罪必然不包含犯罪结果的要求,因此也不可能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因此并没有既、未遂的犯罪形态的区分,仅仅只有罪与非罪的区别。第二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在具备实行行为的基础上,还要达到‘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的犯罪,例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这些犯罪里的‘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后果’,仅是作为区别罪与非罪的构成要件规定的,而不是作为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志规定的”。因此,关于判断犯罪既遂、未遂问题,应当着眼于具体罪名的具体规定,不能一概而论。

结合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构成要件来讲,对“拒不改正”这一客观要件的理解至关重要。“拒不改正”表明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后已经产生了对自己不作为可能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主观认识,即自己不履行自己的特定义务,不采取措施可能导致产生法益侵害的结果。此外,拒不改正也正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犯罪构成中行为要件”的着手的标志。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又作如何解释?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犯罪主体想要得逞的是什么?是希望本罪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发生吗?结合《刑法》第286条之一的规定,要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涵盖了几个不同的方面。首先有不履行义务的不作为的存在,其次要有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客观行为,最后是上述行为还要符合四种法定情形,即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果本罪存在未遂犯,未遂犯所要求的主观目的未得逞只能是指四种情形之一。可是,依据本罪的规定,四种情形是构罪要件,如果最终没有出现这四种情形之一的结果,都不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罪名都不成立,何来未遂犯一说?换言之,在本罪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特定义务的行为,如果缺少了“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最终即使造成四种情形之一规定的结果,也不构成犯罪。如果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但没有造成四种情形之一,也不构成犯罪。综上所述,本罪并不存在未遂犯罪形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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