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与骗取出入境证件罪的界限
骗取出入境证件通常是偷越国(边)境行为的预备或帮助行为。但骗取出入境证件罪要求行为人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而骗取,单纯为自己出入境骗取或非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的第三人为偷越者骗取,都不构成骗取出入境证件罪,应当分别构成本罪的犯罪预备或帮助犯。
(二)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主要惩治“人蛇”等偷越行为的组织者,而偷越国(边)境所处罚的是直接实施了偷越行为的行为人,不论行为人是否受组织者组织抑或自发偷越国(边)境。两罪的主要区别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体现为行为人有组织、有计划地煽动、拉拢、串联、动员、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在共同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出于江湖义气或亲友私情,为个别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提供有关帮助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34]
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者自身也偷越国(边)境的,其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有牵连说、并罚说、吸收说、犯罪目的同一说等观点。[35]本书认为,从一般的观念上来看,偷越国(边)境行为并不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必经阶段,组织偷越国(边)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偷越国(边)境行为。同时实施组织与偷越国(边)境行为的,不构成吸收犯。对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者自身也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着重考察组织者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故意。当组织者的组织行为与偷越行为的主观故意相同时,即不论是组织者为完成组织行为而偷越国(边)境,或组织者为自己偷越国(边)境而组织他人一同偷越的,其组织行为与偷越行为都形成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构成牵连犯。如果组织者的组织行为与偷越行为分属两个不同的主观故意的,或组织者与被组织者不同时出境,组织者偷越国(边)境并不是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的,应当对组织者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并罚。(www.xing528.com)
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实施恐怖活动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人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帮助恐怖活动罪形成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
(三)本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惩治的是提供交通工具或通过步行直接带领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行为人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由于偷越国(边)境行为必然是运送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应当吸收偷越国(边)境行为,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处罚。
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实施恐怖活动运送人员,行为人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与帮助恐怖活动罪形成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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