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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境罪的客体及相关问题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边境行使的正常管理制度作为刑法分则中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基础罪名,本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国家对国境、边境行使的正常管理制度。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以及国家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发现,本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所偷越的是国境抑或边境的不同,分别构成偷越国境罪或偷越边境罪。

偷越国境罪的客体及相关问题

(一)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边境行使的正常管理制度

作为刑法分则中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基础罪名,本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国家对国境、边境行使的正常管理制度。国境的安全和不受侵犯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对国境、边境的正常管控也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偷越国(边)境犯罪也扰乱了其他国家对其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国(边)境管理制度,通过对出入境人员的筛查和选择,确保国境、边境的安全。所有出入我国国(边)境的人,无论身份、无论国籍,都必须遵守相关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任何形式的偷越国(边)境行为都破坏了国家对出入境人员的正常监管,侵犯了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制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罪的客体不应包含“国家形象”

作为发展中国家,如何防治公民非法出境是我国出入境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改革开放前后,由于地缘条件与国际政治斗争的背景等原因影响,东南沿海各省的非法移民现象泛滥。非法移民偷渡至他国后,由于没有合法身份,只能从事薪水低廉的“黑工”,扰乱了所在国当地的就业市场;一些非法移民通过实施违法犯罪维持生活,甚至组成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体,扰乱了当地治安;偷渡过程中也发生了大量惨案,例如,1990年在福建平潭县一艘“闽平渔5540”号渔船内有25名偷渡客窒息死亡;2000年英国多佛港的一辆货车内发现了58名被闷死的中国偷渡人员。这些现象及事件确实有损国家的形象,为我国在国际上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这种压力却不适当地体现在了国内法之中。在制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组织、运送等案件解释》、2012年两高出台的《妨害国(边)境案件解释》的过程中,司法解释机关都表示出了要通过处罚偷越国(边)境罪来打击“有损国家形象”行为的目的。[16]

本书认为,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虑,作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一种,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仅停留在国家对国境、边境行使的正常管理制度当中。只要行为人在没有违反国家对国境、边境行使的正常管理制度的出入境情况下,无论其在境内外的行为如何损害了国家的海外形象,在政治上如何破坏了外交大局,都不应当通过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处罚其行为。仅当行为人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达到了《刑法》的处罚标准时,才可以本罪对其定罪量刑。

3.国境、边境的认定(www.xing528.com)

国(边)境是国境和边境的统称。对于国(边)境的理解,不同学者有着不同观点。有学者将国(边)境理解为一定的“领域”“范围”,具有立体的特征,主要包括四个组成部分:①国境,即由边境线所圈定的国家领域,包括领土、领空、领海等;②主权边境,指国家间在国境两边所划定出的特定区域,例如边境互市贸易区或各种缓冲管理区等;③非主权边境,指由于历史或政治的原因,一国政府所划定出的各种特别行政区域,例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④拟制边境,指国家行政管理中法定的准予公民进入或离开本国时必须经过的特定标志点,这些标志点有些在国境线上或边境管理区内,被称为口岸或国际通道;有些在指定的内陆码头、机场、车站等地点,称为内陆港。也有观点认为,国(边)境应当指各种分界线,国与国之间的分界线就是国境,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分界线就是边境。有学者将刑法中的国(边)境概念分为地理上的实际国(边)境与法律上的虚拟国(边)境,其中实际国(边)境指国家之间疆域的实际交界线、我国内地与港澳之间、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交界线等;虚拟国(边)境是指国家对出入境人员设置边防检查的各种对外开放口岸与指定口岸。[17]

本书认为,刑法上的国(边)境应当指广义的国(边)境。从狭义的角度来讲,国境是指我国领土和外国领土的疆界;边境是指在我国国境内,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界线,以及我国与周边一些少数邻国尚有争议的未定国界线。而除了针对由自然地理、历史、政治等原因所产生的基于领土或领海相邻而确定的国境、边境外,广义的国(边)境还包括了国家为方便管理出入境事务而拟制的国(边)境,包括在国境线附近或边境管理区内设立的各种口岸、国际通道或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还包括在一些指定的机场、码头、车站等内陆口岸。国家允许出境人在接受并通过这些口岸设立的检查站的检查后,直接搭乘各类交通工具出境;入境人则需要在到达地理位置已经属于入境国的口岸,并接受检查后方可入境。采取欺骗、隐瞒等违法手段非法穿越拟制的国(边)境的,仍然侵犯了国家对国境、边境行使的正常管理制度,构成偷越国(边)境行为。

4.对本罪罪名的准确认定

一直以来,司法机关在本罪的罪名适用上较为混乱,对本罪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的认识也不统一。例如,对于单纯偷越国境的行为,应当认定行为人触犯“偷越国境罪”抑或“偷越国(边)境罪”,各地司法机关在实务中多操作不一;也有实务界人士研究认为,本罪实质上是一种“准选择罪名”。[18]本书认为,出台《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确定刑法分则罪名的有权机关。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以及国家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发现,本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所偷越的是国境抑或边境的不同,分别构成偷越国境罪或偷越边境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所审理的“马哈买提江·达吾来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偷越国境死刑复核案”中,明确了该案被告人为潜逃而偷越中哈边境,违反出入境管理而偷越国境,构成了偷越国境罪。[19]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些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案件中,也坚持将组织他人偷越中蒙等国境的行为定性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此外,1992年两高与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非法越境赴台人员的处理意见》也曾明确规定:“非法越境赴台按照偷越边境处理”。

所以,虽然无论行为人是偷越国境还是边境,在主体、客体以及行为方式上都没有明确的区别,但偷越国(边)境罪本质上应仍属于选择性罪名,根据所偷越的国境或边境线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罪名:偷越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国境的,构成偷越国境罪;偷越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边界或我国与邻国之间的未确认国界的,构成偷越边境罪。对于偷越拟制国(边)境,已成功穿越拟制国(边)境但尚未实际成功出境便被查获的,则应当根据行为人所试图偷越到达的地区,来确定其构成偷越国境罪或偷越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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