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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物和证人在缺席审判中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故证人、被害人等知情人仍负有提供未成年人实施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义务。所以,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客观证据尤为重要,拒绝提供情况、证据所导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刑罚追究,或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更大,拒证的社会危害性更高。

证物和证人在缺席审判中的重要性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

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的相关情况、证据的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够构成犯罪。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对“情节严重”的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现有研究成果与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本罪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①行为人在司法机关要求提供证据时进行暴力抗拒的;②行为人拒不提供证据手段恶劣的;③由于行为人的不配合而延误对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案件的侦破,致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或致使国家安全、利益遭受损害的;④妨害了司法机关执行维护国家安全任务等情形。[10]

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未造成“情节严重”的情形发生的,不构成本罪,应依照《反间谍法》第29条之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行为人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未造成“情节严重”的情形发生的,也不构成本罪,应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82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特殊刑事程序适用本罪的问题

在普通的刑事程序之外,《刑事诉讼法》尚规定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及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共五种特殊程序。除去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实施的间谍犯罪案件、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案件;缺席审判程序可以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间谍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可以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恐怖活动案件。对在以上特殊程序,以及强制医疗程序的诉讼过程中拒不提供相关犯罪的情况、证据的,能否适用本罪,需要单独探讨。(www.xing528.com)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坚持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证据的收集方面,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主要在于讯问时需保证未成年人犯罪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对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要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故证人、被害人等知情人仍负有提供未成年人实施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义务。司法机关在对知情人收集未成年人实施的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情况、证据时,拒不提供,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本罪。

第二,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如上文所述,要构成本罪,行为人需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刑事诉讼法》第291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案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第298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可见,缺席审判程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启动前提仍是犯罪的发生,符合本罪要求行为人需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要件。

此外,与一般刑事审判程序不同的是,在缺席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在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法院后,法院必须先进行审查,当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才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也为缺席审判程序的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往往必须要依靠在没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其他在案证据能够清楚、明白地证明被告人所犯的犯罪事实,才能够启动缺席审判程序。所以,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客观证据尤为重要,拒绝提供情况、证据所导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刑罚追究,或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更大,拒证的社会危害性更高。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对逃匿或已死亡的恐怖活动犯罪实施者实施的一种“兜底性”刑事责任追究手段。实质上是一种特别的起诉程序。[11]故对于拒绝提供已逃匿至境外,或是在提起公诉前逃匿至境外的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情节严重的,或是对于拒绝提供相关情况、证据,有暴力抗拒、因不配合而延误时间,导致应被追缴的财产被转移而无法追缴等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构成本罪,依照《刑法》第311条定罪量刑。

第三,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可见,强制医疗程序所处理的并不是犯罪,仅因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通过《刑事诉讼法》对《刑法》第18条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予以规范。强制医疗也不是法定的刑罚之一,不具有刑罚的教育或报应机能;检察机关提起的强制医疗申请不是一种起诉行为,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更不是一种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故对于在强制医疗程序中拒绝提供相关情况、证据,情节严重的,不构成本罪,可以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82条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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