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故意的认定
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故意拒不向司法机关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极端主义犯罪的相关情况、证据才能够构成本罪。仅因行为人疏忽大意,或一时忘记相关情况、证据的,无法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无论行为人明知自己拒绝提供证据的行为必然或是有可能影响到相关案件的顺利办理,都构成本罪。
(二)“明知”的认定
成立本罪需要行为人的主观上明知他人有间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行为。这里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包括行为人亲身经历、亲眼目睹的“目见”事实和从他人处得到的“耳闻”事实。同时,行为人需要认识到其所知道的事实、持有的证据属于间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若司法机关并未向行为人明示其正在收集的情况、证据属于间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情况、证据,而行为人误认为相关事实属于其他犯罪或不构成犯罪,因而拒绝提供的,不能适用本罪。
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明知司法机关中正在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但如若行为人未被明确告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未告知其进行调查的目的,不构成犯罪。例如,若司法机关以调查其他案件的名义,向行为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行为人也误以为嫌疑人触犯的是其他罪名,从而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不成立本罪。
行为人所故意不提供的情况、证据须是他人涉嫌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或极端主义犯罪的相关情况、证据。行为人应当知道司法机关向其调查、调取的是有关嫌疑人涉嫌间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情况、证据。如果行为人误将嫌疑人实施的其他犯罪认为是恐怖主义犯罪,或行为人误将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情况、证据认为属于其他犯罪或正常行为,则即使行为人以使嫌疑人逃离刑罚处罚为目的,拒绝提供证据的,也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将司法机关调取的他人实施间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情况、证据的行为误认为在调查自己所实施的以上三种犯罪的情况、证据;或将调取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情况、证据误认为在调取他人实施的犯罪情况、证据而拒绝提供的,不构成本罪。
(三)考察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时应注意的问题(www.xing528.com)
通常,拒绝提供情况、证据的行为与本罪可能引发的危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要构成本罪需要等待相应情节严重的情节或结果的发生,而如何反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实践中的难点。由于本罪是纯正不作为犯,导致难以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考察其主观态度。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应当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主观故意的客观证据予以充分论证。
第一,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背景信息认定其主观故意。在考察本罪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时,应当对其本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关系、行为轨迹、工作关系、网络浏览记录、通信记录等进行综合考察,着重考察其在日常生活、交往过程中是否与间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人员有过接触,是否发表过支持西方反华势力、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抱有同情态度的言论。
第二,通过调取客观证据考察行为人对相关情况、证据是否“明知”。应当通过走访、调查与行为人关系较近的亲友,询问当时进行侦查的侦查人员,了解侦查人员将行为人纳入侦查范围的原因、行为人在案发前后的行动轨迹、行为人在互联网上的通信记录、资金往来等,调取行为人与间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人的交往情况记录,间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人所保存的各种资料、工作记录、组织名单、活动影像、密码本等材料。
认定本罪需要通过大量客观证据严格把握其“明知”这一状态。若只有言辞证据能够证明,则至少需要2份以上与行为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恐怖犯罪等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才能够证明行为人对相关犯罪的情况、证据是“明知”的。
第三,在间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中应当提前固定证据。司法机关在对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及间谍犯罪的侦查、调查过程中,要有意识地对侦查活动的过程及发生的事项进行书面记载,详细记录案件线索的来源、相关证据的摸排过程、走访调查时的经过、具体进行调查的人员及大致经过、内容,并及时归进卷宗中进行有效保存。公安机关在调查上述犯罪案件时,应当对每一次的询问、讯问都进行记录,保存证据。在对相关嫌疑人进行本罪的立案调查后,可以通过前期的工作记录及案卷材料来证明嫌疑人拒绝提供证据的行为。同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调查、侦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履行告知义务,保证行为人明知其所拒绝提供的证据属于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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