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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立法沿革及间谍犯罪的局限性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1979年《刑法》本没有规定本罪,仅在分则“反革命罪”一章中的第97条规定了间谍犯罪。对拒绝提供属于反革命罪的间谍犯罪的情况、证据,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罪定罪量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仅保护侦查能力相对较强的国家安全机关,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在未设立国家安全机关地区侦查间谍犯罪的难度,也使得本罪的适用范围较小。

我国刑法的立法沿革及间谍犯罪的局限性

(一)1997年以前的立法情况

在数千年儒家思想的潜移默化之下,我国民间以涉诉为耻的思想已然根深蒂固。回避官司、回避冲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想法深入人心。在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之中,群众往往不愿因诉讼加深互相之间的矛盾,而可能会遭到的打击报复,更打消了群众指控他人犯罪行为的积极性,为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我国1979年《刑法》本没有规定本罪,仅在分则“反革命罪”一章中的第97条规定了间谍犯罪。相较于其他犯罪而言,间谍犯罪的行为手段更为隐蔽,危害更为严重,国家安全机关难以顺利开展调查、侦查,更需要公民的配合。随着我国法制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反间谍工作的现实需要,为了有效地惩治间谍犯罪活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在第26条规定了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行为的刑事责任。该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162条的规定处罚。”1979年《刑法》第162条第1款规定了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刑事责任: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拒绝提供属于反革命罪的间谍犯罪的情况、证据,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罪定罪量刑,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1997年《刑法》立法情况(www.xing528.com)

1997年《刑法》专门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下独设了“妨害司法罪”一节。其中,为了回应反间谍工作的特殊需要,第311条明确规定了“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该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1997年《刑法》在第110条明确了间谍罪所处罚的两种客观行为手段,也为第311条适用的范围提供了清晰的界限。

1997年《刑法》中本罪的罪状与1993年《国家安全法》的第26条相同,在刑法上仍仅承认行为人有对国家安全机关如实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的义务。然而,随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诉讼参与主体的职责逐渐明晰,履行刑事诉讼程序责任的各机关也都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的方式,对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义务和权力范围进行了规定。公安部在1998年颁布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将间谍案(主要为发生在未设国家安全机关的县、市的案件)的刑事侦查职权赋予了公安部国内安全保卫局。这意味着公安机关也有了对间谍案件进行刑事侦查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规定,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也可以由侦查机关进行侦查,赋予了检察机关一种“广谱”的侦查权。在对间谍犯罪的侦查中,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手段、情报来源往往均强于地方公安、检察机关。刑法仅保护侦查能力相对较强的国家安全机关,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在未设立国家安全机关地区侦查间谍犯罪的难度,也使得本罪的适用范围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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