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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客体研究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我们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表现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侵犯的威胁或危险,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管制秩序的侵犯。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客体研究

本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这类罪名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从犯罪客体的层级关系上来看,公共安全是同类客体,而作为本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却是直接客体,同类客体对直接客体具有指导意义,因而本罪的客体一定反映的是公共安全或者具有公共安全的属性。[5]但是,作为同类客体的公共安全能否直接认定为本罪的客体,却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第一,这样的界定反映了作为具体罪名的直接客体与类罪名的同类客体之间的联系。因为类罪名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侵害客体等都可以通过具体罪名来予以体现,直接客体也必然会反映同类客体的内容。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作为我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具体罪名,肯定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侵犯,只不过这种侵犯未必是现实的、直接的侵犯,而只是对公共安全的一种侵犯威胁或危险。

第二,这样的界定忽视了具体罪名和直接客体的特殊性,公共安全虽然系同类客体,但其在具体罪名中的表现形式却存在差异,有的是现实侵害,如交通肇事罪等;有的是侵犯公共安全的威胁或危险,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作为一个具体罪名,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公共安全受到现实侵犯,即不会直接导致不特定或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损失,但由于行为人持有法律禁止的特定物品,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侵犯的威胁或危险,这是公共安全这一同类客体在本罪中的具体表现。(www.xing528.com)

第三,由于在本罪中行为人所持有的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依法属于违禁品,这类物品不得由行为人非法持有,而应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收缴、销毁等,这体现了国家对这类违禁品进行管制的要求,因而行为人持有这类违禁品又侵犯了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管制秩序。所以,我们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表现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侵犯的威胁或危险,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管制秩序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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