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它们的活动范围已经逐渐遍布全球,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也开始逐渐全球化,其存在已不是一个孤立或者局部性的威胁,已不仅仅是某几个国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全人类所共同面对的一大威胁,因此对其打击和制止离不开国际间的相互合作。对于人口占世界1/5的我国而言,不仅要很好地配合国际反恐合作,而且还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参与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之中。恐怖主义最早诞生于国外,但是我国也深受其害。
近年来,我国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地域上由边疆向内地延伸、手段上呈现多样化、组织上与国外恐怖组织相勾结等。据统计,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煽动分裂国家、暴力恐怖袭击等案件共计558件,比2013年上升14.8%,判处犯罪分子712人,比2013年上升13.3%。[1]到了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共计1084件,同比上升94.3%,判处犯罪分子1419人,同比上升99.3%。[2]由此可见,近年来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在我国呈上升趋势。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危害已经超出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上升到了社会安定、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高度。因此,亟需国家加大惩处力度,扩大打击范围,对于一切企图颠覆国家政权,制造民族矛盾的行为,我们的对策是打早打小,不能任其蔓延,不能让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获得任何生存的机会。因此,即使只是强制穿戴这样的行为,只要其目的在于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就应当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予以严厉打击,让其没有任何蔓延的机会。(www.xing528.com)
在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中,刑法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和信仰自由权。首先,民众对于宗教服饰、标志的穿戴有其自身的自由,而强制穿戴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众人身自由权,所以将此行为入罪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其次,本罪的强制行为是一种对受害人信仰自由的不尊重,同时也是对受害人信仰自由权的一种侵害,所以该行为入罪还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信仰自由权。当然,我们都知道刑法对于人权的保护并不局限于受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也极其重要,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正当性基础之一。因为刑法的实施者、刑罚权的拥有者是相对于个人而言拥有绝对优势的国家,因此国家在运用刑罚的时候必须予以制约,否则可能侵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在反恐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对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如果不在《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行为时就没有一个明确标准,那么在面对此类犯罪的时候,对于罪与非罪的把控将会出现较大的随意性,很容易将一些不是恐怖主义或者不是极端主义行为的犯罪直接判定为恐怖主义或者极端主义犯罪,因此很有必要将该行为入罪以明确其标准,并且该行为入罪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当然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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