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三的规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是指实施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在论述本罪犯罪构成之前,需要先对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关系予以厘清。
第一,2018年10月修改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的主张和行为”。一方面,从内容来讲,极端主义包括极端思想和极端行为两部分。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极端主义表现出的内容有所不同,有时主要表现为极端主义思想的传播,有时主要表现为极端主义行为的实施,有时二者兼而有之。其发展规律也是一般先有极端思想形成,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衍变为外在的极端行为。另一方面,从类型来讲,极端主义可以分为宗教极端主义、民族极端主义、政治极端主义、种族极端主义、个人极端主义等不同类别。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将视野拓展到极端主义的广阔范围内,这既为当前的反恐怖斗争实践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为将来防控和打击其他极端主义预留了法律空间,具有一定的前瞻性。[7]
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极端主义”采用广义范畴,并未将极端主义仅限定为宗教极端主义,只是由于宗教极端主义影响力大,是目前《反恐怖主义法》遏制的重点,而其他形式的极端主义目前在我国尚不存在或者影响力较小,并非《反恐怖主义法》遏制的重点而已。很多学者在学术研讨过程中,直接将“极端主义”等同于“宗教极端主义”,对二者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区分,这种认知是错误的。总之,极端主义活动(言论主张和行为表现)多种多样、极为复杂,包括但不限于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大量其他极端主义言论主张和行为表现。[8]当然,该条款所规定的“极端主义”也并非指所有的极端主义,而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为手段,以“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为目的的极端主义。此处的“歪曲宗教教义”,是指故意曲解宗教思想和仪式含义,迷惑、引诱他人对宗教教义等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是使不同民族、宗教、地域、群体的人之间产生心理上、感情上的歧视和仇恨,渲染鼓吹使用极端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进而最终陷入暴力恐怖主义的泥沼。司法实践中,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手段和目的的极端主义才是《反恐怖主义法》打击遏制的极端主义。例如,2018年9月12日,湖南衡东一辆红色SUV轿车闯入衡东县洣水镇滨江广场,并冲撞休闲人群,导致3人死亡,43人受伤。该极端行为的目的只是宣泄个人对于社会的不满情绪,并不符合“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的目的规定,故其并不属于《反恐怖主义法》及《刑法》第120条打击的“极端主义”,而只是一种极端个人主义犯罪。
第二,宗教极端主义,是指披着宗教外衣的个人或者组织利用宗教信仰的唯一性和排他性,通过煽动宗教狂热、煽动歧视、鼓吹仇恨和暴力等手段,以建立本教教法统治的、政教合一的国家为目的的主张和行为。[9]宗教极端主义是社会问题投射到宗教后产生的结果,一部分信徒从宗教中寻找精神慰藉,而另一部分人却试图从宗教中寻找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这便导致宗教工具化,进而为达成某种政治目标服务。[10]宗教极端主义可能会发展演变为否定现有的政治法律制度,甚至试图通过暴力等手段来支持自身主张。宗教极端主义的特征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①手段极端性。一般而言,宗教极端主义者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他们往往采用曲解宗教教义、散布非科学思想、非法集会等方式误导信徒,传播极端思想,或者通过自杀、爆炸、绑架、杀人、恐吓等极端手段制造社会恐慌,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进而给政府施压,以达到其在政治领域、意识形态、民族、个人利益等方面的特殊要求。②目的特殊性和反人类性。宗教极端主义者虽然在极端主义手段上形式多样,但其一系列的极端思想和极端行为背后,必然存在一个明确一致的目的,要么是宗教的,要么是政治的,抑或是其他特定目的。而且这个特定目的必然是与当下主流文化所倡导的社会价值格格不入,具有反人类、反社会属性。③形式欺骗性。以伊斯兰宗教极端主义为例。作为对历史和现实问题的回应,伊斯兰复兴主义运动或原教旨主义成为席卷伊斯兰世界的社会思潮和运动。伊斯兰复兴主义或原教旨主义,是伊斯兰教教义在现代条件下的转换,是为其政治社会主张而作的重新解释,用于动员和组织群众、批判和否定现实,因此呈现出政治宗教化、宗教政治化的趋向。伊斯兰宗教极端主义可以说是伊斯兰复兴运动或原教旨主义运动的一部分走向畸形发展道路的产物。伊斯兰宗教极端主义分子,主要是伊斯兰各国的政治反对派或原教旨主义组织分化出来的激进派别,其所表现出来的形式特征就是具有极大的欺骗性或迷惑性,他们的观念和行为有着强烈的宗教色彩,但更加远离伊斯兰教教义本身,是对伊斯兰教的利用和曲解。伊斯兰教的基本教诲和教法原则要求穆斯林行事处世时宽厚仁慈,反对滥施暴力,禁止伤害无辜平民,那些以伊斯兰教名义实施极端主义和恐怖活动的行为,不可能从《古兰经》中找到相关依据,他们在宗教的名义下犯下种种罪行,其目的是政治而非宗教,可以说是在利用、曲解宗教的同时损害、破坏宗教,因此应将作为宗教的伊斯兰教及宗教界与被极端主义曲解的教义及极端组织区分开来。[11](www.xing528.com)
第三,就恐怖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的关系而言,当前宗教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共性,且在某些区域和国家内二者高度趋同,往往宗教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交织在一起,难以分割。[12]宗教极端主义往往是恐怖主义的根源之一和前期表现,恐怖主义则往往是宗教极端主义的高级表现形式之一和最终归宿,宗教极端主义和民族分离主义思潮会推动一些人走上恐怖主义的道路。极端主义,尤其是宗教极端主义,作为恐怖主义的重要背景、思想根源和首要诱因,在政界和学界已成共识。[13]恐怖主义通过宗教“话语”动员恐怖能量,“宗教动员”不仅是当代全球恐怖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而且也是当代国际恐怖主义泛滥的路径。在中东地区,阿拉伯民族和犹太民族之间为了各自的生存和民族利益,多年来斗争不断,其中个别利益集团和小部分宗教狂热分子鼓吹宗教极端化和民族极端化,成为中东地区长期动荡不安的重要因素;在我国部分地区,“东突”组织、“藏独”组织等极端势力,打着宗教的旗号,不断进行分裂国家的非法活动,也是宗教极端主义的典型表现;在东南亚、南美、欧洲、非洲等世界其他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宗教极端主义的身影。
要想阐述宗教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的关系,需要先厘清两个关键问题:①正确认识宗教及其本源。从人类文明进程来讲,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历史文化现象,其社会功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其最主要的功能是通过共同的信仰以及相关的宗教感情和认同意识,使不同群体和个人凝聚为统一的整体,并且以教义或传统的力量,使现存社会秩序合法化和神圣化,也就是所谓的社会整合和控制功能。一般来讲,宗教以继承文化传统、缓解社会矛盾、维护既有秩序为使命,在政治上偏于保守、温和,在行动上崇尚中庸而抵制极端,大多数宗教在社会生活中谴责暴力、关爱生命。所以,从根源上讲,宗教与恐怖主义是存在清晰界限的。②认清宗教与宗教极端主义的区别。从二者关系来讲,宗教极端主义虽然与宗教存在关联,但也只是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从二者本质来讲,宗教极端主义并不属于宗教范畴而应归于政治范畴。以伊斯兰教为例,其反对杀害无辜,而且反对自杀,教义中完全没有极端主义的内容,相反,其经典中有许多反对极端主义的内容。《古兰经》中指出:“凡枉杀一人,如杀众世人;凡救活一人,如救众人。”恐怖分子残害无辜生命的行为,践踏了伊斯兰教尊重生命的精神,其杀害无辜,或以自杀方式进行袭击等行为,都是伊斯兰教教义所不容许的。可见,宗教与宗教极端主义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宗教极端主义只是打着宗教的幌子,宣扬和实现其政治目的而已,明确这一点,是我们正确理解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关系的重要前提之一。
在我国,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三股势力”沆瀣一气、同流合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罪恶活动,从这一意义上讲,三股势力的本质是一致的。具体而言,宗教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①从概念来讲,二者的共性表现为强烈的目的性和手段的偏执性,但区别在于,宗教极端主义行为含有一定的宗教因素,而恐怖主义则既包含宗教因素,也包含其他政治、经济、社会因素。②从特征来讲,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都具有政治性、暴力性等特点,但区别在于,宗教极端主义行为是单纯的政治性行为,而恐怖主义行为却是综合行为,其既有政治性又有经济性或文化性。并且,宗教极端主义行为表现为团体性,而恐怖主义行为既可能是团体行为也可能是个人行为。③从产生根源与条件来讲,宗教极端主义行为与恐怖主义行为产生的根源与条件多有相似之处。例如,意识形态格局的变化、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家政治当局政策和舆论执行双重标准等,既是宗教极端主义产生的根源,也是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但二者区别在于,宗教极端主义行为多数根源于原教旨主义倾向的超自由发展,其宗教因素占据绝对地位,而恐怖主义中宗教因素仅是其中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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