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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立法沿革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上述类型化的帮助恐怖活动之行为本质上是帮助犯,但在刑法分则将其规定为犯罪后直接以正犯处理,故形成对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例外规定。刑法对资助、招募、运送行为的规制意在切断恐怖活动犯罪的实施途径,提前阻止其顺利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进而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

我国有关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立法沿革及优化措施

世界范围内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反恐形势,我国也并非一片净土。特别是2009年以来,我国重特大暴力恐怖袭击事件频发,从乌鲁木齐的“7·5”事件,到2013年的天安门事件,再到2014年的昆明“3·1”事件,暴力恐怖活动呈现出由新疆扩展至全国各地,犯罪地域扩大化的趋势。[5]一些反华势力和组织与我国“三股势力”相勾结,大力支持暴恐分子在我国境内进行暴力恐怖活动,并积极为我国的恐怖活动组织及其恐怖活动培训捐赠、筹集资金,提供各种条件培训恐怖活动组织成员,甚至帮助恐怖分子偷渡至国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参与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一些恐怖活动组织成员在接受培训之后,返回国内,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招募恐怖活动人员,或者为恐怖活动犯罪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不排除一些信教民众或者青少年在接受恐怖活动组织系统培训之后返回国内,潜藏蛰伏,等待恐怖活动组织的指示,伺机发动袭击。不断发展壮大的恐怖活动组织、系统化的恐怖活动培训、频发的恐怖活动犯罪以及不断呈现出的复杂化趋势,使得我国反恐怖主义工作面临空前压力,配套法律的完善迫在眉睫。恐怖事件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恐怖活动组织往往组织严密,宗教极端思想浓厚,行动诡异隐蔽。为了加大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遏制对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人员的支持,从源头上截断恐怖活动犯罪,我国对《刑法》相关条文进行了增设与修订。

第一,《刑法修正案(三)》将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入刑。为了加大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遏制对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人员的支持,从源头上截断恐怖活动犯罪,2001年11月14日,我国签署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进一步重申对帮助恐怖活动行为的坚决打击,表明我国对待恐怖主义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次从刑事立法层面全方位展开对恐怖主义犯罪罪名体系的构建,其增设了三个恐怖主义犯罪专有罪名[6],其一即为资助恐怖活动罪。此前,在1979年和1997年《刑法》以及在此期间的一系列单行刑法中尚未规定该罪名。《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规定:“刑法第120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恐怖活动组织的运作需要大量资金,而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是导致恐怖活动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和根除的重要原因之一。《刑法修正案(三)》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主要是处罚资助恐怖活动行为,多表现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劳务、交通工具、活动场所以及其他提供支持、便利的行为。为切断恐怖活动组织、人员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财物来源和物质条件提供了刑法依据,同时是对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积极回应,是我国迎合全球打击恐怖主义犯罪,遏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资助恐怖活动的重要举措。同时,终止了我国此前仅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方面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刑法规制的局面,为我国惩治以提供资金、财务等方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的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遵循,以期从源头上抑制恐怖组织的发展壮大,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促进世界和平稳定作出贡献。(www.xing528.com)

第二,《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罪状的扩充。《刑法修正案(九)》第6条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纳入犯罪处罚,扩大了入罪范围,将该罪罪名改为“帮助恐怖活动罪”。尽管上述类型化的帮助恐怖活动之行为本质上是帮助犯,但在刑法分则将其规定为犯罪后直接以正犯处理,故形成对总则关于共同犯罪例外规定。《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将恐怖活动培训的资助行为和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等帮助行为独立成罪,行为人只要有上述行为即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的正犯,而不再成立其他罪名的帮助犯。

刑法对资助、招募、运送行为的规制意在切断恐怖活动犯罪的实施途径,提前阻止其顺利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进而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至此,形成了我国《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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