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1日,美国纽约发生的“9·11”恐怖袭击事件,使世界各国都感受到了恐怖主义带来的空前压力。“9·11”恐怖袭击事件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更直接影响到联合国反恐公约的制定和世界各国反恐立法的进程。同年9月29日,联合国安理会第4385次会议迅速通过了旨在打击恐怖活动的《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2001)号决议》[以下简称1373(2001)号决议]。该决议强调对于参与资助、计划、筹备或者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或者参与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人都要追究责任,将其绳之以法;同时要求各成员国有必要通过有效的国内立法,将为恐怖活动提供或者筹集资金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防止和制止资助和筹备恐怖主义行为,并将与恐怖主义有关的活动以及对这些活动的协助规定为犯罪。[1]
近年来,国际恐怖主义组织“伊斯兰国”利用叙利亚、伊拉克乱局迅速崛起,武装人员不断扩编,控制区域不断拓展,已成为国际暴力恐怖主义的主干,不仅威胁叙、伊两国政权,而且催生“溢出效应”,对地区和全球安全构成挑战。[2]从财力上看,沙特、卡塔尔等国的一些伊斯兰基金会为“伊斯兰国”提供长期资助,使其不断加大用于培训活动的人力、物力投入,加强吸引信教民众进入恐怖活动组织接受培训,以增强其组织自身的生命力和再生力。欧洲国家的一些信教民众赴土耳其和叙利亚接受“圣战”教育和培训的趋势愈演愈烈,对欧盟各国国家安全之威胁愈来愈大。一些恐怖分子在接受恐怖主义培训后,选择返回来源国,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招募组织成员、为恐怖主义犯罪提供资金支持,甚至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由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事后打击难以弥补其造成的巨大损失,为此,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重点在于如何有效做到事前预防。[3]打击资助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培训行为,是当前以及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有效措施。2014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78号决议,要求联合国会员国均应确保将任何参与资助、筹划、筹备或者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或者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人绳之以法,以预防和阻止组织、招募、转运或者装备人员前往来源国以外的任何国家,进行筹备、实施或者参与恐怖活动以及接受恐怖活动培训等行为,并通过边境管制、情报共享和立法等措施制止其流动及实施恐怖行动。该决议正是对资助恐怖活动行为处罚范围的扩大化与重刑化立法需求的回应。(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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