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恐怖活动组织本身具有实施恐怖犯罪的极大危险,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必要性大。为了满足保护法益的需要,我国《刑法》将这种抽象的危险行为规定为犯罪。故此,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抑制刑法介入早期化所引起的诟病,应当严格注意适用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换言之,此时的组织、领导、参加行为本身,并非参加后的具体犯罪行为,已经进入刑法规制的范畴。
恐怖活动组织本身具有实施恐怖犯罪的极大危险,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必要性大。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行为本身就是正犯,具有抽象危险。为了满足保护法益的需要,我国《刑法》将这种抽象的危险行为规定为犯罪。故此,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抑制刑法介入早期化所引起的诟病,应当严格注意适用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本罪不以行为方式的暴力性和破坏性为前提。换言之,即使行为人没有实施暴力恐怖行为,只要符合“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犯罪构成就应当受到刑法规制,至于其后续犯罪则按照触犯的其他罪名处理。
第二,行为人实施组织、领导、参加行为之一的,便成立本罪,事实上是否开始实施恐怖活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与否。换言之,此时的组织、领导、参加行为本身,并非参加后的具体犯罪行为,已经进入刑法规制的范畴。(www.xing528.com)
第三,行为人应当具有成为恐怖活动组织成员的目的。这是行为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直接目的,也是其成立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必备条件。如果行为人因不明真相,受蒙蔽、欺骗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不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将行为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直接目的与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动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最终目的区分开来。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并非参加恐怖组织罪成立的必备目的,事实上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只是绝大多数意图加入恐怖活动组织者的目的,但实践中并不排除意图谋取经济利益或者为了将恐怖活动组织作为保护伞而加入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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