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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恐怖组织罪的组织、领导和参与者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主要来自“东突”恐怖组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不仅仅直接威胁公众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并且其往往具有政治性,力求制造社会恐怖气氛,实现其深层次社会目的,即意图通过暴力恐怖手段,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因此,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共安全,又包括国家安全。

参与恐怖组织罪的组织、领导和参与者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共安全,又包括国家安全。20世纪70年代肯尼斯·华尔兹的理论中,“安全”比“权力”更重要,是“安全”而非“权力”构成了支配国家在国家社会中行为的根本动力。[19]从词义上讲,“安全”概念的基本特征就是与“威胁”“危险”相互参照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对“安全”一词的解释是“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韦伯大学词典》对英语“security(安全)”一词的解释是“安全的状态,即免于危险,没有恐惧,不被解雇”。一般认为,“安全”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定义,即主观上不存在恐惧,客观上不存在威胁。

所谓“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所谓“公共安全”,存在抽象与具体的区分。从抽象的角度来讲,无论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还是诸如杀人、伤害、抢劫等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利益的犯罪,本质上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均属于侵害公共利益的犯罪。从具体的角度来讲,该罪名所侵犯的“公共安全”较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公共”概念而言,是相对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社会利益。[20]该社会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公众,因此,“公共安全”可以进一步具体化为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由此,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中的“公共安全”属于狭义的、具体的、现实的概念,即公众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公众”,是指不特定的人或者众多的人。“不特定的人”,是指行为威胁到公众中不确定的一个或者几个人,因而具有社会危险性。公共安全的等级与损害的大小和危险程度的高低成正比,包括实害、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抽象的危险是一种主观评价,不需要司法上的具体判断,只需要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依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即可。[21]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恐怖活动组织是否实施了恐怖活动犯罪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其是对于社会秩序的抽象扰乱,不是具体地、现实地威胁、破坏公共安全。(www.xing528.com)

目前,我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主要来自“东突”恐怖组织。“东突”恐怖组织是极端民族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结合体,其长期盘踞国外以外国某些政治势力、经济势力或社会团体为背景,以分裂为目标,以宗教为外衣,以恐怖为手段,企图分裂我国新疆地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和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不仅仅直接威胁公众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并且其往往具有政治性,力求制造社会恐怖气氛,实现其深层次社会目的,即意图通过暴力恐怖手段,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因此,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共安全,又包括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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