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活动犯罪是全人类的公敌,其所摧毁和挑战的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秩序、人类文明共同的底线。恐怖主义的产生可视为一种宗教发展或社会文化的演化过程,若以更宽的模式来探究恐怖主义形成原因与底蕴,则潜在的恐怖分子将会受宗教、种族、民族主义等意识形态因素影响而加入恐怖组织。总之,恐怖主义可视为是社会化的一个演化过程。[1]
20世纪60年代,现代恐怖主义犯罪真正地将恐怖主义活动作为手段而频繁实施,国际社会才对现代恐怖主义开始产生普遍认识。[2]恐怖主义作为当今世界的一大毒瘤,严重威胁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稳定。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恐怖活动猖獗,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遭受着恐怖活动的困扰,以至于有人称其为“政治瘟疫”“一场永无休止的地下世界大战”。[3]而在所发生的恐怖活动中,绝大多数是由恐怖组织来策划和实施的。[4](www.xing528.com)
一些深受恐怖主义荼毒的国家较早地迈出了反恐立法的步伐,例如,以色列于1948年制定了《预防恐怖主义条例》,英国于1974年制定了《1974年预防恐怖活动(暂行规定)法》,美国于1984年制定了《1984年禁止支援恐怖主义活动法》《1984年提供恐怖主义活动情报奖励法》等。但总体来说,当时恐怖主义尚未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进行反恐立法的国家屈指可数。此外,恐怖组织数量和规模较小,以及恐怖主义犯罪在当时的我国是十分罕见的,不是我国刑法所主要打击和规制的对象,故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及1979年至1997年之间颁布的一系列单行刑法中并没有涉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其中也仅有一条单行刑法涉及恐怖活动犯罪,即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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