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一词由来已久。在中国思想史上,“责任”范畴最初有两种涵义:一是表示臣民对君主的效忠和尽职;二是表示个人应对自身行为的不良后果和过失负责。在西方思想史上,苏格拉底把责任看作是“善良公民”为国家和人民服务所应具备的本领和才能。伊壁鸠鲁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责任是表示人应该对自身行为的后果负责。如伊壁鸠鲁说:“我们的行为是自由的。这种自由就形成了使我们承受褒贬的责任。”从字义上说:所谓“责”就是要求做成某事或行事达到一定的标准;所谓“任”,就是担当、承受;“责任”,即指人份内应做的事和没有做好份内的事而应承担的责罚。所谓道德责任,是指主体对其选择的行为善恶及价值所应承担的责任。它包含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指主体对社会成员、社会集体所应自觉履行的责任,用康德的话说,责任意味着“做所应该做的事情”;二是指主体对自身行为选择的过失及不良后果在道义上所应该负的责任。
道德行为选择以意志自由为前提,又以道德责任为结果。主体在自由地选择活动对象、方法、途径的同时,也自由地选择了责任。因此,责任是道德选择的价值属性,否定责任就是否定了选择。责任和自由一起构成道德选择的条件。一般来说,承认选择自由的理论也都承认人应该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任。因为选择将人带进了价值冲突的氛围中,使人在多种可能性中进行思考、权衡和取舍,表明自己的价值倾向,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既然选择是自由的,人也就应该要为自己的选择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只有自由才能使选择者负有责任,也只有责任才能说明选择者是自由的。
宗教预定论和机械决定论认为人的一切行为完全是由某种外在的力量所预先决定的,人在客观环境面前只能听任摆布,没有什么自由可言,因而人也无需或无力为自己所做的事情负任何责任。这种理论的错误在于由否认人的意志自由,进而否定人的行为责任。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在自己的行为被谴责时,也往往搬出“不由自主”的托词来替自己辩护,把一切过失全部归咎于客观,把个人的道德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如果这种行为果真是不由自主的,那当然另当别论,但只要是运用自己意志自由去选择的,社会或他人理所当然可以给予其或褒或贬的评价。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还有通过主体的意志进行不同选择的可能,主体对自身的选择就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马克思主义认为,既然人能够自我决定和自我完善,人就应该而且能够对自己的选择负责。责任作为道德选择的固有属性,一旦为人们所接受,就会养成一种责任感或责任心,这种责任感或责任心在主体的道德选择活动中起着特殊的调节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www.xing528.com)
第一,主体的责任感或责任心支配其选择的动机。不同的责任感和责任心使人们在同一选择环境中,做出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选择。例如,在同一可供选择的可能性中,有人会从个人利益出发进行选择,也有人会从社会利益出发进行选择,这都是由各人所具有的不同责任感、责任心决定的。一个社会责任心很强的人,无论在什么样的选择环境中,都会自觉地把社会利益、社会需要作为第一“参照物”来选择自己的行为。因为强烈的社会责任心告诫他,让其在选择时不能回避自己对他人和社会所应尽的一份义务。一旦把为社会尽义务这种思想变为主体内心的自觉信念,行为的主体也就获得了真正的自由。
第二,责任感或责任心有助于主体确定和实施行为选择的具体方案。在复杂的选择环境中,主体要想确定和实施自己行为选择的具体方案绝不是容易的事。因为选择动机的纯正和选择方向的准确,并不能保证具体的选择方案一定是科学的和切实可行的。在多种选择方案中,责任感会指导主体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以及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把正确的方案付诸实现。如在责任感的驱使下,人们会奋不顾身地抢救落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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