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重侵蚀媒体公信力。
新闻媒体与社会公众之间其实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新闻出版自由权利。不过受智力、财力及媒体市场容量等条件所限,专门从事新闻传播的人和经办媒体的机构毕竟不多。可以说,职业新闻人和媒体组织是受公众委托在进行专门的新闻采访报道工作,其新闻采访报道权来自公众的让渡。权利让渡在两者之间便形成一种契约关系:公众期待并要求新闻媒体发布的消息真实全面,立场客观公正;新闻媒体必须对公众忠诚,获得公众的信赖。这种契约关系其实就是“媒体公信力”问题。所谓“媒体公信力”是指:“公众对于大众媒介的社会期待被落实情况所引起的公众心理感知和评价,同时公众的这种感知和评价也是媒介获取公众信任的能力和素质的体现。”简单地说,媒体公信力就是“公众对媒介的社会期待与媒介实际表现之间契合程度在公众心理上的反映”[24]。
媒体公信力的核心是公众对媒体的信任度,而信任度的高低取决于媒体的品质,或者说媒体履行职业承诺、信守职业责任的表现。媒体公信力是社会成员对媒体可信度的集合性判断与评价,有三个基本维度影响着这种集合性评判:①媒体作为社会分工体系下的专业主义特质,即媒体发挥社会功能与角色扮演所需的客观、公正、平衡、全面、深刻等品质。②公众对于媒体的社会角色期待的中心指向。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结构和社会发展阶段,社会及公众对于媒体所履行的社会功能和要求其扮演的角色并不同。“只有媒介所表现出来的履行其社会职能的特质与特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社会和公众对媒介基本角色的期待相吻合,媒介的公信力才有可能得到好评。”③公众对媒体社会角色扮演的感知与认同[25]。
与新闻失实、新闻侵权等失范行为相比,新闻敲诈对媒体公信力的损害尤为严重且难以修复。因为新闻敲诈行为扭曲了媒体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或者说背离了公众对媒体最基本的角色期待。媒体具有传播信息、整合社会、传承文化、刊登广告、提供娱乐等诸多功能,但是传播信息为其首要功能,也是媒体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新闻工作的首要目标是为公民提供自由和自治所需的信息”[26]。从公众角度来说,公众对媒体的最大期待也在于媒体能够及时传播真实可靠的信息,充当“社会雷达”“社会守望者”的角色,进行舆论监督,维护社会正义。部分新闻从业者和媒体机构以负面报道威胁报道对象,以“有偿新闻”为报道对象“涂脂抹粉”,使信息传播变异为牟利,舆论监督变异为敲诈勒索,等于愚弄、欺骗了公众。由于心理的联想机制,公众会认为部分新闻从业者、媒体机构的新闻敲诈行为乃整个新闻行业的普遍现象。从目前曝光的情况来看,新闻敲诈在当下中国新闻界也的确不是个别现象。公众一旦认为被媒体所愚弄和欺骗,则会对不良媒体乃至整个新闻业进行“经济惩罚”和“信任惩罚”双重惩罚:在行为层面不接触媒体,在心理层面不信任媒体[27]。公众通过不接触媒体或不信任媒体的方式行使“退出权”,会导致媒体、公众、社会三方利益受损:传媒体系衰亡,公众实现知情权受限,整个社会因信息传播的滞碍而无法良性运转。(www.xing528.com)
(2)引发社会成员价值观混乱。
21世纪网总裁刘某身陷囹圄后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这样的反思:“媒体作为一种公权力,如果使用它的人心怀不轨,造成的危害将无法想象。长此以往,我们不仅不会成为社会进步的推动者,相反会成为价值的毁灭者。”[28]这绝非危言耸听。新闻敲诈行为不仅严重违背新闻职业道德,严重侵蚀媒体公信力,而且还可能引发社会成员价值观混乱,甚至成为毁灭正确价值观的“恶之花”。新闻媒体具有引领道德风尚、育人化人的社会功能,新闻媒体的价值取向、善恶标准、褒贬态度,会影响受众的态度和看法,潜移默化为受众的价值观念。在公众心目中,新闻业本是“铁肩担道义”的崇高事业,媒体人是“社会的良心”,代表着诚实、公正、向善的力量。然而,有偿新闻、新闻敲诈者置职业操守和国家法律于不顾,不择手段,唯利是图。这种行为向社会传递的是拜金主义价值观,如果上行下效,蔚为风气,极其不利于良好社会道德共识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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