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是指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本国媒体和公民采访、写作、报道、发布及接受新闻,创办媒体,出版、发行媒介产品等的自由权利。又称出版自由、新闻出版自由。新闻自由是民主制度的鲜明标志,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权利,在近代民主制度中得到了普遍的确认[1]。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导师高度评价新闻自由[2]对于人类社会和精神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强调新闻出版是个人表达其精神存在的最普遍的方式[3]。同时他们批判资产阶级新闻出版自由的虚伪性。在他们看来,只有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消除了阶级压迫,人民才会有广泛的真正的新闻出版自由。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第一次能够谈到真正的人的自由,谈到那种同已被认识的自然规律相协调的生活”[4]。
世界上没有所谓无限的新闻自由,新闻自由既要受到所在国家宪法、法律和规范的约束,也要受到国家利益的制约,还要受到社会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的影响,在具体实践上呈现多种样态。例如,从国家政治与新闻传播媒介的关系上看,“老欧洲”与北美两国共18个“西方民主国家”的传媒体制就可以划分出三大模式:“地中海或极化多元主义模式”“北欧/中欧或民主法团主义模式”“北大西洋或自由主义模式”,英美式的自由不过是其中一个模式,甚至英国与美国的传媒体制尚且有所不同[5]。因此,不能片面将美国式的奠基于传播媒介私有制上的新闻自由视为“普世价值”。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新闻自由具有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具有不受资本奴役、新闻生产资料由国家掌握和支配、社会最大多数人实际享有等特征。如果说西方新闻界也主张新闻媒体要承担社会责任,认可政府对新闻界的适当干预,但是更强调自由的优先价值,也就是“自由前提下的责任”。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新闻自由的价值,但更强调新闻工作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提倡责任的优先价值,也就是“责任前提下的自由”[6]。由于社会政治制度的根本差别和意识形态的尖锐对立,我国的新闻自由状况长期受到以美国为主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诋毁和攻击,比如受到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援助的“记者无国界”组织,把支持“私有媒体”、反对“国家垄断媒体”作为最重要的评价指标,在每年的“全球新闻自由指数”中抹黑中国,即是其中一例。我们一方面不能受西方干扰,否认或者讳言新闻自由,一方面不能停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思想体系建设,其中,新闻自由与宣传纪律的辩证关系,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www.xing528.com)
本章结合新闻自由与宣传纪律两个主题来评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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