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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丰富了舆论传播的内容

时间:2026-01-23 理论教育 安安 版权反馈
【摘要】:信息公开是指国家机关掌握的信息向公众开放。从各国信息公开立法来看,主要是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各国的信息公开法一般是围绕信息公开请求权规定各项制度的。“信息公开”与“言论自由”“知晓权”有着紧密联系。信息公开与言论自由,前者是政府的义务,后者是人民的权利。一般来说,言论自由对人民来说是一种消极自由,信息公开是从消极自由发展到积极自由的转折点。信息公开主要体现为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指国家机关掌握的信息向公众开放。从各国信息公开立法来看,主要是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有的国家信息公开的机关还包括议会、法院、教会会议、公共服务管理企业等,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仅指中央行政机关,有的国家则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但行政信息都作为主要内容。

信息公开一般有两种途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实施机关主动公开,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义务,该机关主动公开某些信息。主要方式有:及时公开、定期公开、设立官方信息出版物、出售官方信息出版物、公众任意查阅公开的信息等。实施机关依申请公开,是指公众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向义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该机关向其公开特定的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在信息公开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其核心是公众的信息公开请求权。各国的信息公开法一般是围绕信息公开请求权规定各项制度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直接影响个人和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并且在一定情况下不能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个人的利益相矛盾。因此,该有关制度的确定及运行比较复杂[23]

“信息公开”与“言论自由”“知晓权”有着紧密联系。三个概念都来自“人民主权”的政治理念,均从“人民主权”推导而来。在所有的自由中,“言论自由”是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实现的关键。而言论自由实现的前提是知晓权的实现。知晓权的实现前提是信息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与言论自由,前者是政府的义务,后者是人民的权利。一般来说,言论自由对人民来说是一种消极自由,信息公开是从消极自由发展到积极自由的转折点。知晓权则是接通言论自由与信息公开的桥梁[24]。在我们原先的传统中,政府有“信息保密偏好”,掌握信息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掌握了某些“神秘的”权力,因此保密成为行政传统,政府成为信息的垄断者和把关人。政府把一部分信息传达给新闻界,这些信息在传媒过滤、选择后,根据媒体想象的受众范本,进行大众传播。从这个意义上说,传媒成为另一类信息的垄断者和把关人。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应该是公民。人们在信息公开的原则下,可以要求政府和传媒提供他们需要的信息,打破政府和媒体的双重垄断[25]。(https://www.xing528.com)

信息公开主要体现为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政府的信息管理有了一个制度性的刚性约束,但舆论管理的权利归口于党的部门。理论上讲,政府是在执政党的领导之下的政府,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如果没有执政党的领导和推动,是不可想象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提速,说明执政党对公共信息的管理更加开放。不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与舆论管理部门的舆论管理还不同步——政府系统的信息公开先走了一步,而舆论管理部门对新形势下的舆论引导在制度衔接上还存在不少实际困难,致使一边推动信息公开,另一边则面临着舆论安全压力。面对开放的信息环境,如何把握舆论导向?强调政府依法公开政府部门所掌握的信息,而这些信息一旦释放出来后,会产生怎样的社会效果呢?会不会造成环境的不安全?民众获得的信息越多,会不会激发他们更高的信息期待?把民众的胃口吊起来,对政府的压力会很大,对政府的要求也会更高。这些问题成为考验当下中国舆论管理者舆论引导能力的难题。

如今,政府信息公开已走出一大步,这给媒体舆论监督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为媒体舆论监督提供了宽广的可能性空间,也对舆论引导提供了不少新的要求。要真正把媒体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落到实处,仅仅依靠政府信息公开显然还不够。因为它们涉及党和政府、媒体和公众的多角关系,推动了其中的一角,固然有利于整个局势的改变,如果三角关系结构不能整体发力,其效果可能会大受影响。因此,需要从党和政府、媒体、公众三角关系出发,对三者之间的边界加以界定,对三者行为进行规范或者约束,以刚性的制度框架来保障媒体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的有序、深入推进。媒体舆论监督的主体是新闻媒体。只有尊重、保障媒体舆论监督的主体性地位和权利,对其权利和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制,并通过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赋予媒体舆论监督以刚性保证,才有可能解决当前媒体舆论监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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