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建设亟需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撬动沿线金融市场的各类型资金,但也需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特别是不同经济体之间的风险传染。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金融监管合作问题,若不能妥善解决可能阻碍“一带一路”建设的开展。具体而言,这种金融监管合作问题的根源在于约束力较差、执行力较弱、系统性较欠缺、覆盖面较低的双边金融监管合作协议,这也导致“一带一路”沿线金融监管合作缺乏统一的标准,而且也没有一个专门负责国际金融监管协调的多边国际部门。
究其原因,在公共品供给的跨国集体行动中,参与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异质性制约了区域金融监管合作的开展,更何况国家自利性引发的国际博弈令各国均有激励提升本国的信息优势,进一步提高了金融监管合作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另外,“一带一路”是中国创新性提出的全球治理方案,在国际上并无可直接适用的经验。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应致力于强化沿线国家的金融市场合作,鼓励沿线国家政府开发本国债券市场,逐步移除境外投资者准入限制。具体的实施政策包括缩短境外合格投资者的准入审批周期,批准更多合规投资者加入银行间债券市场。(www.xing528.com)
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建设是金融建设的重要支撑(徐忆斌和马小晴,2019),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促进沿线国家间的监管金融合作,提升区域内协调监管的完善程度。对于跨国金融监管合作,最重要的是要有一个专业的中立性协调组织,因此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可设置一个专门负责此事的多边部门,并联合各成员以协商一致的办法确立一个金融监管合作的统一标准。具体而言有三点建议:一是扩大沿线国家信息共享范围,强化监管当局的协商沟通;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审批、拨款、采购等全过程在阳光下进行;三是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还应搭建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有效监测区域内各类型风险的发生,做到提前预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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