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资金供给问题也就是资金来源问题,是“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决定因素。各类型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可以是公共部门如政府及诸类型基金,也可以是私营主体如保险公司、大公司、富裕家庭和个人等等。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必须和东道国当地的资金主体合作。然而,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模式、政府监管机制以及风险投资发展阶段的异质性,不同类型国家资金供给之主体结构亦有不同,政府资金在所有来源中所占比例的差异是其中最重要的不同。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补充现有多边开发性金融体系的不足,吸引了英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加入,壮大了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金融力量。2008年次贷危机后,全球经济进入“新常态”,国际市场正面临着总需求不足的问题,但“一带一路”沿线旺盛的基础设施需求却无法得到很好的满足,症结在于供需资金性质和风险承受能力差异令富余资金无法顺利地流通至投资需求区,金融体系不能很好地调节储蓄和投资的关系。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能否充分调动沿线建设的投资热情取决于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是否有能力有效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扩充基础设施投资的“钱袋子”,调动私人主体和全球其他资金富余国家的参与热情是扩展资金来源的关键。一方面,私人主体的决策依据在于收益和成本的匹配,是非常市场化的行为。开发性金融在引导私人主体投资方面将发挥重要角色,政府入口、开发性金融建设,市场出口的运营模式有助于吸引商业性资金在追求收益的前提下参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任。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中前期可能面临一些东道国局势动荡,营商环境较差等私人主体无法承担的风险,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信用评级和运营经验推动项目运营走向常态化,使得项目具有较好的盈利前景,从而提高私人主体的参与意愿,实现市场出口。单一化的资金来源将令项目缺少足够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利于项目成功运营。(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在巨大的基础设施融资缺口和投资资金有限的矛盾下,项目融资的顺序应如何安排又将涉及成员内部的博弈。就中国而言,最希望得到优先满足的是符合我国对外发展战略的项目,如中巴经济走廊的贯通、中缅铁路的修建等,但这不可能完全符合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葛伟等(2018)已预见到邻国经济影响力对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负面影响。譬如,中国在亚投行中支持中巴经济走廊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申请就可能受到印度的阻挠,项目申请的反复博弈必然降低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刘刚等,2017),也不利于维护机构和其他出资国的利益,特别是域外成员的利益,长此以往必将造成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解体。幸而亚投行等新兴开发性金融机构成立伊始便建立了稳定高效的运营机制,但融资供需异质问题造成反复博弈形成运营的风险仍是需要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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