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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发展与基本经历

时间:2026-01-23 理论教育 凌薇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12月25日,经合法数量的国家批准后,《协定》即告生效,亚投行正式成立。其中遵循互利共赢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的基本体现。另一方面,对待外部融资国,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应当与其协商求同,积极对话,通过寻找经济合作基本点,在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下确定融资项目。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未来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面对非政府部门发起的项目或投资。

习近平主席在2013年10月2日提出筹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倡议后,包括中国、印度、新加坡等在内21个首批意向创始成员国的财长和授权代表于2014年10月24日在北京签约,共同决定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2015年6月29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以下亦称《协定》)签署仪式在北京举行,亚投行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财长或授权代表出席了签署仪式,其中已通过国内审批程序的50个国家正式签署《协定》。2015年12月25日,经合法数量的国家批准后,《协定》即告生效,亚投行正式成立。2016年6月25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其成立以来的首场年会,在年会上亚投行宣布成立特别项目准备基金,中国政府首先向该基金注资5 000万美元。

亚投行的法定资本为1 000亿美元,中国初始认缴资本目标为500亿美元左右,占比50%,为最大股东。各意向创始成员同意将以国内生产总值(GDP)衡量的经济权重作为各国股份分配的基础。2015年试运营的一期实缴资本金为初始认缴目标的10%,即50亿美元,其中中国出资25亿美元。

亚投行开业仅仅两年,就接连拿下穆迪、标普、惠誉三家机构的最高信用评级。如图4-6所示,合作建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目的在于为“一带一路”有关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并促进沿线各国经济合作,获得三大国际评级机构的最高信用评级有助于亚投行扩大资金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并降低金融风险。就资金管理方式而言,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是一个政府间的金融开发机构,要按照多边开发银行的模式和原则运营,并且中国已表明将持开放的态度,不追求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绝对主导地位,因此其他国家的资本投入仍存在进一步增加的空间。

图4-6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增信机制

李皓(2014)认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是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同,其成员主要是主权国家;与一般的国际会议不同,它设有常设机构并通过经常性的组织活动来实现其基本文件规定的宗旨。它在金融领域的竞争力将主要来自它的特殊地位:一方面,以各成员认缴的股本为后盾,通过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和健全的运营机制,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可以在国际上获得美国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等信用评级公司较高的资信评级,从而能在国际资本市场以较为优惠的条件筹措到大量资金,降低亚洲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成本,促进亚洲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主要创始成员国在国际上的信用评级总体较高且展望稳定(如表4-2所示),股东良好的信用评级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融资起到较好的背书作用,同样能够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表4-2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主要创始成员国信用评级

(续表)

数据来源:wind资讯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将按照多边开发银行的模式和原则运营,重点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在全面投入运营后,亚投行将运用包括贷款、股权投资以及提供担保等一系列金融支持方式,为亚洲各国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保障,以振兴包括交通、能源、电信、农业和城市发展在内的各个行业(如图4-7)。

图4-7 亚投行投资方向

资料来源:笔者自行整理

截至2019年中,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共批准了成员38个项目的贷款(部分早期项目如表4-3所示)。从目前已批准的项目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投资的项目主要涉及能源和交通领域,其他项目包括城市化建设与多领域投资基金的设立等。在投资结构上鲜有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单独出资的项目,所发放的贷款主要是和当地政府、银团或其他多边开发机构联合注资,这种合作方式有利于亚投行提高自身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投资项目的覆盖广度。亚投行对表4-3中所列项目共发放信贷超过43亿美元,这些项目的总规模已超过213亿美元,因此亚投行在所有投资项目中的投资金额大约为20.27%。亚投行法定资本虽然有1 000亿美元,但这和亚洲地区庞大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相比显得九牛一毛。由此可见,亚投行解决亚洲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的关键是带动社会资本的投资,而不是掌握多少资源和放出多少贷款。

表4-3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已批准项目(https://www.xing528.com)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官网公开信息整理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成立和运营应遵循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按以下几项原则进行制度设计。

(1)互利共赢原则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运行应遵循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中遵循互利共赢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的基本体现。国际金融组织治理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各国共同的利益,只有建立在广泛同意基础上的国际金融组织治理模式及其规则才具有合法依据。一方面,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成员内部,应该做到各成员之间相互合作,互利共赢,不论国家大小和经济发展水平强弱,其国家经济利益均应当受到相同程度的重视和尊重,通过协商合作实现各成员共同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对待外部融资国,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应当与其协商求同,积极对话,通过寻找经济合作基本点,在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下确定融资项目。

(2)东道国意愿原则

国际经济法中,尊重东道国意愿原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体现。与其他市场主导投资的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基础设施行业是政府主导下的投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属性,因此,遵守东道国法律,尊重东道国意愿,符合东道国对本国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整体规划,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经营活动需要满足的最基本条件。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具体项目的选择和执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借款国的实际需求和对贷款的吸收能力,注重发挥借款国的项目设计和执行能力,由此调动借款国参与项目的积极性。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未来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面对非政府部门发起的项目或投资。对于这些由私人资本作为发起人的项目或者借款人是为项目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而非主权国家,同样也要遵循东道国同意原则,尊重东道国在本国基础设施领域的主导地位。

(3)催化原则

催化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的体现。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应注重发挥新兴开发性金融组织的催化功能、示范功能和聚集功能,通过金融杠杆撬动和吸引更多金融机构与私人资本参与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不应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或私人投资者直接竞争,在合理条件下可获得足额政府投入或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是其业务重点。作为亚洲国家加强区域合作的新平台,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应当在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对政府、商业性金融以及私人资本的作用加以补充而非简单重复,从而实现丰富和充实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渠道的作用。

(4)可持续发展原则

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可能会带来污染、森林面积缩小、耕地退化等问题,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国际经济合作长期发展的稳健保障。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应注重支持具有改善和治理环境效益的项目,并且在项目中不仅要考虑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纵风险等传统金融风险的控制与防范,还应通过建立可持续的政策体系对项目的环保风险和社会风险等非传统风险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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