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于1982年2月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审议修改,经中央和国务院原则同意转发研究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经常性的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改进领导作风,密切党群关系,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这件大事认真办好。
第二条 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要求、建议、批评和揭发、控告、中诉,是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也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国家各项工作、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方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保障人民群众行使这项民主权利。
第三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正确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
第四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实行按地区、按系统分级分工,归口办理的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领导和机构
第五至七条 (略)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信访部门的基本任务是:
(一)受理本地区、本系统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
(二)定期综合研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有关党政领导机关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向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交办来信来访的问题,并有责任督促、检查;直到解决为止。
(四)协助党政领导机关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组织交流经验。
第三章 原则和方法
第九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遵循下列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分工负责,归口办理;件件有着落、有结果。
(一)对于群众的合理要求,凡属能够解决的,要认真地给予解决;一时难以办到的,要讲清情况,耐心说服;对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二)对于群众的申诉,要认真复查、核实,妥善解决;处理意见要同申诉人见面。
(三)对于群众的揭发和控告,要认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处理结果要通知揭发、控告人。对确属利用来信来访诽谤诬告他人者,应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处理。
(四)对于人民群众的合理建议和正当批评,要热情欢迎,虚心采纳;有重要创议的,应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十条 对于涉及到几个部门、情况又比较复杂的信访问题,应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办理。(www.xing528.com)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同当地党政机关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信访问题,原则上由当地党委或政府出面主持,会商办理。
第十一条 严禁把人民群众揭发和控告的信件、材料,转交给被揭发、控告的单位或本人。对揭发、控告、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处理。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正当要求,采取官僚主义态度和顶着不办的,应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上级领导机关和负责同志批办或要求查处结果的信访问题,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上报处理结果;到期不能上报的,要主动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材料、记录、文件等,要整理归档。要建立和健全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对于来访群众要进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教育和法制教育,要求他们遵纪守法,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许诬陷他人,不准无理取闹。
对无理取闹,妨碍社会秩序和工作、生产秩序的上访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至第十九条 (略)
第五章 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第二十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信访工作人员的光荣职责。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所有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向群众学习,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改善工作作风。
(二)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受贿,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如实地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对持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员,要敢于和善于做教育疏导工作。
(四)顾大局、识大体,主动、热情地搞好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明结,互相尊重,密切合作。
(五)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可根据本条 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细则。
附录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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