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了提高归档文书材料的质量,并减少档案中庞杂臃肿的现象,我局在修改一九六四年制定的《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试行草案)》的同时,对一九五六年制定的《关于几项不归档的文书材料的销毁暂行规定》也作了相应的修改。现就不归档的文书材料重新规定如下:
一、不归档的文书材料的范围
1、本机关的重份文件;
2、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3、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定稿除外)、铅印文件的各次校对稿(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稿和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
4、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议或意见的人民来信;
5、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
6、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机关职务形成的文件材料;
7、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搜集的文件材料;
8、参加非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带回的不需要贯彻执行和无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www.xing528.com)
9、下级机关送来的不应抄报或不必备案的文件材料;
10、上级机关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
11、越级和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一般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12、外机关送来的征求意见的文件未定稿。
二、对不归档的文书材料的处理办法
1、各机关每年在文书立卷归档时,应清理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并应加强保管,不要随便堆放,以免造成泄密。需要销毁的应及时销毁。
2、销毁不归档的文书材料,对密级较高的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一般文书材料可以采用简便方法进行登记(如只登记收发文号码或在收发文簿上加盖“销毁”戳),经本部门有关领导人批准后即可销毁。
三、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机关、本系统不归档的文书材料的范围和处理办法。
附录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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