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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县级机关文书处理与档案工作优化改进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1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的原则制定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党委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民族特点制订施行细则,进行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

中国共产党县级机关文书处理与档案工作优化改进

(195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批准)

第1条 本办法是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 例”的原则制定的。

少数民族地区的党委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民族特点制订施行细则,进行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

一、文书处理工作

第2条 县级机关的文书处理工作,包括文书的收发、登记、运转、催办、缮印、立卷和归档等项内容,这些工作可以由机关秘书部门(办公室、秘书室、秘书处,下同)集中进行,也可以在秘书部门统一指导下,由秘书部门和各部委的文书处理人员共同进行。

(一)文书的处理程序

第3条 外收发室收到外机关送来的文书,要在收文分送簿上进行登记,并送交收件单位的文书处理人员签收。

第4条 文书处理人员收到的文书,一般都要在收文登记簿上编号登记,在文件上盖上收文章并注明收文顺序号和收文日期。领导人亲收的文件应送交领导人或指定的专人拆阅,并办理登记手续。

对于某些不重要的便信、介绍信、临时性的通知等,可以由机关规定具体范围,不进行编号登记手续。

第5条 经过登记的收文,除去有明确分发规定的一般文书以外,应该分别送给有关负责人批示,重要的还应该送给书记批示。

第条 经过批示的收文和有明确分发规定的收文,要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阅办,并由有关单位的收件人在收文登记簿上签收。

第7条 需要传阅的文书‘由文书处理人员在传阅登记簿上登记,直接送交每个传阅人,交接时履行签收和注销手续。重要的文书可以在规定的地点阅读。

第8条 需要办理的文书送交承办人以后,文书处理人员要根据负责人的批示,按时进行催办,并定期向领导人汇报承办情况。

文书处理人员可以利用收文登记簿的复文号一栏进行催办,也可以把需要催办的文书登记催办卡片进行催办。

第9条 用党委名义发出的文书,要经过书记签发(书记不在可指定其他负责人签发);用部门名义发出的文书,要经过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10条 缮印文书和使用印章,必须经过有关领导人批准。发出的文书要缮印清楚,校对无误。

第11条 文书的格式应该按上级党委办公厅的规定执行;少数民族地区党委的文书格式可自行规定,报上级党委办公厅备案。

第12条 发出的文书要编号,并在发文登记簿上登记。

第13条 等待答复的发文,应当把发文底稿单独存放,根据发文底稿定期向有关机关催办;复文来了以后,应当同发文底稿一起存放。

第14条 县委会议和其他重要的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决定要办理的事情,应当按时催办。

第15条 利用电话收到或发出的指示或汇报,应当在活页登记簿上登记,分别当作收文或发文处理。

(二)文书的立卷和归档(www.xing528.com)

第16条 领导人和机关各部门阅办完毕的文书(包括收文、发文、电话记录、内部文书、簿册、照片等),应当及时交给文书处理人员集中管理和统一立卷,个人不得保存。

第17条 几个部门会办的文书,由主办部门立卷;部门起草用机关名义发出的文书,定稿和有关收文的立卷地点由机关统一规定;同其他机关联名发出的文书,本机关需留存一份立卷;党委机关起草以国家机关或群众团体名义发出的文书,党委机关的定稿和有关收文留在本机关立卷。

领导人因兼任其他职务所形成的文书,应当送交有关机关立卷。

第18条 立卷应根据案卷类目进行。案卷类目在每年年初由秘书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编制、经领导人批准后使用。

案卷类目可以全机关统一编制,也可以按部门分别编制。

第19条 文书处理人员应当根据案卷类目的条 款名称准备卷夹,随时把阅办完毕的文书,按照案卷类目的有关条 款分别放在卷夹里。

文书放入卷夹以后,应当在原收发文登记簿和文件上注明这一文件归入的卷号(即案卷类目的条款号)。

案卷类目的条 款应当随时根据文书形成的情况加以修正或补充。

第20条 本机关的有关人员如需凋阅已归卷的文书,应由文书处理人员负责查找、登记并按时催还、注销。

第21条 文书处理人员在向档案室移交案卷以前,要将全部案卷进行加工调整,填写案卷封面,把卷内文件统一编注张号,并填注备考表。

重要的案卷须填写卷内目录。如果卷内有一部分文件是重要的,可以只填写这一部分重要文件的目录。但是案卷内容单纯、标题能概括全部文件内容的,可以不填写卷内目录。

第22条 立成的案卷应当装订。保管期限在十年以上的案卷用线装订,装订时要去掉文件上的钉书针、回文针等。

第23条 重要文件除把一份原稿或正本立卷保存外,还可以把一份或几份抄本,另行保存,以供调阅。

第24条 案卷应当按重要程度或工作性质的类别排好次序(如果集中在秘书部门统一立卷,案卷还应当按照组织机构排列;然后编制案卷目录,第二年向档案室归档)。

案卷目录应复制二份,一份交档案室,一份存原部门。

第25条 案卷归档的时候,文书处理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要根据案卷目录点交清楚,并在目录上签名。

没有办理完毕的文书暂时不归档,可转入办结年度归档。

第26条 工作人员的个人档案,由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保管。如果本人调动工作,档案也随着转移;如本人退休或死亡,档案交档案室保存。

二、档案工作(略)

附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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