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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处理公文的指南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条公文的文字应简明、确切、条理清楚;处理应迅速、准确、周密,手续力求简便,并严格注意保守国家机密。性质不明确的,送请上级处理;同一文件,其性质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应送主要业务单位会同其他有关单位处理。一般文件,可先行办稿,连同来文一并送核签发;较重要的应当面请示或先签拟办法,送上级核批后再办;紧急重大的文件,得机动处理,径送首长批办。在处理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层层交办、报核。

高效处理公文的指南

(1951年9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文是政府机关宣布和传达政策、法令、报告、商洽和指导工作,交流经验的一种重要工具。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须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态度,正确掌握运用,以达到密切联系群众,有效地贯彻政令与改进工作的目的。反对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和以办理公文为唯一工作的文牍主义;同时应克服粗枝大叶、推诿、迂缓、紊乱等不良作风。

第二条 公文的文字应简明、确切、条 理清楚;处理应迅速、准确、周密,手续力求简便,并严格注意保守国家机密。

第二章 种类

第三条 公文种类规定如下:

(一)报告:对上级陈述或请示事项用“报告”。

签报:为报告的另一种形式。为简便迅速地处理某些重要事项,由首长亲笔书写,直接送上级首长批答,不必经过普通公文手续,只签名不用机关印信。

(二)命令:颁布法律、条 例、通则、决定、规定、办法或任免、嘉奖、惩戒、通缉、赦免以及指挥行政等均用“命令”。

(三)指示: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时用“指示”。

(四)批复:答复下级的请示或报告事项时用“批复”。

(五)通报:对于使各机关(不分上行、平行、下行)周知的事项用“通报”。

通知:对于使特定的机关或人员知道的事项用“通知”。

(六)布告:对人民公布关于法令性的事项时用“布告”。

公告:重大事件需要宣告国内国外周知时用“公告”。

通告:一般事件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人民或机关、团体通告周知时用“通告”。

(七)公函:平行机关及不相隶属的机关行文时用“公函”。

便函:介绍、商洽、询问、催办等事得用“便函”,只须个人署名或盖用机关长戳、圆章即可。

军事、外交、司法等部门的公文种类,可因工作需要另行规定,不在此限。

第三章 体式

第四条 公文用纸,除任命通知书、奖状、布告以外,其尺寸长二十六公分,宽十八公分。直行竖写,自右而左(如需要横写时,必须自左而右)。少数民族文字从其习惯。

第五条 公文用纸第一页须包括文种、发文字号、事由、附件、主送机关、抄送机关、拟办、批示等栏。受文机关填写在规定栏内,文前、文尾不另写受文机关。

第六条 公文除综合性质的报告外,采一文一事制。其事涉及两个机关以上的,采用“主送”和“抄送”的办法,应将所送的部门在公文规定栏内分别填写,以便受文者知道此件已分送了某些方面。抄送个人者同。

“主送”机关是主办与答复公文的机关;“抄送”机关是有关机关;无“主送”、“抄送”之分的,应将所送的几个机关在公文上注明。

第七条 公文以用语体文为原则,并加注标点符号。旧公文套语如:“仰”、“理合”、“合行”、“相应”、“等因奉此”和模棱两可的语句,如:“大致尚可”、“尚无不合”等,均应废除。

第八条 公文写法务求简洁、明确、条 理清晰、合于文法,切忌冗长杂乱。除简短者外,一切较长的公文,均应开门见山,首先提出要点,即于开端处,先用扼要的文句说明全文的目的或结论,唤起阅者注意。然而,再作必要的解释;如分为几段时,每段亦应采用此法。

第九条 公文程式应力求简易。一件公文有几层意思或几项要求时,必须注意按照条 理,分清层次,以数目字标明段落和项目。转叙来文时,应交代清楚,将来文年、月、日、字、号写明,并将事由及处理过程摘要叙入;如必须加录原文,除在公文内摘要引用外,可另抄原文附送。

第一〇条 公文内应尽量避免使用简称,举例如下:

一、公文内引用年、月、日,均须具体写明,如一九五一年,不得写成“五一”年,并须避免用“去年”、“明年”、“上月”、“明日”等字样。

二、叙及机关名称时,第一次应用全称,以下一般可用简称,例如;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华东军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华东财委”。

三、叙及地名时,应用全名,例如:上海”、“福州”“广州”、重庆”不得写成“沪”、“榕”、“穗”、“渝”,福建不得写成“闽”,湖南不得写成“湘”。仅在两个以上著名城市或著名省份联写在一起的时候,例如:“京津”、“沪宁”、“豫鄂湘赣”、“粤桂边界”等,或者和其他文字结合在一起成为流行的特殊用语的时候,例如:“沪东”、“皖北”、“津浦路”、“天兰路”等,始得用简称。

四、叙及事物名称时,应用全名,例如:“减租减息”“生产救灾”,不得简称“双减”、“生救”,美帝国主义不得简称“美帝”。

第十一条 公文缮写、油印,必须整洁清楚,避免使用不易辩认的简字或草字,尤须校对无误。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文办理程序规定如下:

一、收文:

(一)来文由收发单位拆封(密件除外),经检查文件齐全后,按照公文内容、性质,统一编字、编号,登入收文簿(来文未具备公文用纸格式者,填写来文登记表贴于来文上)。

(二)亲收信件送收件人亲收(或指定的专人代收亦可),收件人认为有登记必要的,仍送收发单位补办登记手续。

二、分文:

(一)来文经过登记手续后,即依其性质分送各主管单位承办,紧急重大案件可先提送首长批阅。性质不明确的,送请上级处理;同一文件,其性质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应送主要业务单位会同其他有关单位处理。

(二)承办单位收到文件后,应即分给各承办人处理;如认为非本单位主管业务范围,应注明理由迅速退回原分文单位改分,不得自己转送。

三、办文:

(一)承办人收到文件后,应即周密研究考虑,签注处理意见送上级核批。一般文件,可先行办稿,连同来文一并送核签发;较重要的应当面请示或先签拟办法,送上级核批后再办;紧急重大的文件,得机动处理,径送首长批办。在处理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层层交办、报核。

(二)来文如有前案承办人应将前案处理情形摘要说明,有调卷必要时,应调卷送核,并于文面注明“附原卷几件”。

(三)处理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尽量减少行文,有需与有关部门商榷时,可采取座谈、面洽、打电话等方式交换意见;座谈应制成记录,面洽及电话应登记录单,所有记录应存备查考;重要案件,须补办公文手续。

(四)处理案件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问题时,应先会同各关系部门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再会同提出意见,报请领导机关解决。会办的文件,主办部门必须负责办理会签、会核手续。

(五)来文经本部门负责人批示后,须交下级部门或移其他部门办理的,可用交办单或移办单送出。交办或移办的文件,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应送交主要业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主办部门已直按处理的,应将处理情形回报。如有复文时,用“抄送”办法,不另办文回报。

(六)处理案件中,有时须用上级机关名义行文,或奉上级机关交办代拟文稿,此项文稿应由首长核稿签字送上级机关核发;如系越级办稿,应送由直接上级首长核签转送。此项文稿应专封送达,不另备文,必要时可用签条 叙明拟办原由。如上级交办时附有原案的,办理后应随稿退回。

(七)承办人撰稿时对于“急件”、“密件”、“亲启件”或有“主送”、“抄送”的,应在稿上一一注明(非必要时不得写急件、密件、亲启件)。撰稿及核稿人员均须于稿面上签字,并注月、日。

四、签发:(www.xing528.com)

(一)凡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及工作计划等重大问题的行文,其最后文稿应由首长亲自签发。

(二)在既定方针、政策、法令、工作计划范围以内和已经会议决定或首长指示处理办法的行文,得由首长依照具体情况授权副首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代为签发。

(三)关于例行业务行政事项的行文,经首长授权,得由副首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代首长签发。

(四)(二)、(三)两项代签人如对文件性质或内容认为应送首长裁定时,仍须提送首长签发。稿件签发后,并应定期(每周或每句)将签发的文件案由及处理情形、签发时间列表送首长查阅。

(五)稿件内容经签发人修改签发,应于发出后退还原承办部门参阅。稿件经签发人修改,如签发人认为有再交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原承办人审阅时,可在签发的稿件上批明“送某某阅后发出”。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原承办人应缜密校阅再送缮发出,如发现修改的部分有疑义时,可申述意见提请另作考虑;并应注意事由与修改后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时,应予改正。

五、缮、校、印:

稿件缮写、校对及用印,各承办人应在原稿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月、日。

六、发文:

发文单位对送发的文件,必须详细检查后,再行编号、登记、封发,并在原稿上注明发文字号及发出日期。

七、归档

文件发出后,原稿应即归档。档案管理办法见第七章。

第十三条 关于人民来信的处理,其收发文登记、编字、编号与存档,均应单独办理,不应与一般公文混杂,以便稽查。

第十四条 电报及密件处理办法另定。

第五章 行文关系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间相互行文,一般以不越级为原则;但因特殊紧急问题必须越级命令或越级报告解决的,亦得越级行文。越级命令时,须同时抄送其直接下级;越级报告时,须同时抄送直接上级。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间(如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所属的委、部、会、院、署、行与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委、部、会、局)得根据已定政策、方针并就业务与技术的指导范围内相互行文;但如涉及全局性者,应同时分别抄送行文者或受文者的领导机关。

第十七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时,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分别注明“主送”、“抄送”,以免批复时发生重复和抵触。上级领导机关依其规定的领导关系,对受双重领导的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其另一领导机关。

第十八条 上级领导机关因工作需要,得规定各级机关报送各项报告,不受越级限制。

第十九条 省(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凡具有普遍性质的行文(如通报、布告、决定、指示、条 例、法规等)经批准交新华社发布及指定之报纸、公报刊载,注明不另行文的,各级机关应作为来文处理,并应剪、录存档。需要行文的,应由发文机关一直发送到行文范围所规定的机关。文件上注明行文范围及分发的机关,以避免重复行文和层层印刷抄写。

第二十条 主办机关收到“主送”文件时,得因需要分别征求各有关机关的意见,办理复文,并于复文办出时,分别抄送各有关机关(抄送文件非必要时不抄送附件)。有关机关收到“抄送”文件时,可不必办复;但得向主办机关提供意见,或供给参考资料。

附录参考文件:

一、政务院与所属各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行文关系的暂行规定

二、政务院关于工作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三、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第五条 条 文。

四、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第五条 条 文,

第六章 催办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建立公文催办检查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 催办检查时用催办单;在同一地区的,可利用电话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一般公文的处理,以不超过一周为限,过期应即声明理由。紧急公文随到随办。

第二十四条 凡未结办的文件,应由负责催办检查人员掌管,随时查询。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电话联系人员遇对方以电话催办检查时,应即负责答复;不能解答时,应即转告主办单位或主办人答复。

第二十六条 催办检查负责人,应将催办检查情形,作成记录、按期报告(重要的随时报告),以供首长检查总结的参考。

第七章 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机关应于秘书部门之下设置专管档案机构,其人员名额得视业务情形本精简原则酌定,在保守国家机密的要求下,严格掌握机关的档案。

第二十八条 档案以集中管理为原则,其机关内部单位较多,办公地点分散的,得设立分档。

第二十九条 档案的管理,应建立分类体系,由秘书部门的负责人,根据机关主管业务行政的性质和范围,按现实情况并照顾发展前途,通盘考虑制定。

第三十条 档案应按卷编号,编号的方法,以便于检查为原则。每卷应于卷面内,设文件目录,按收发文的先后次序逐件登记案由,并记明其页数。

第三十一条 文件批存或稿件缮发后,应即由收发单位归档;其由承办单位注明暂不归档的,应送还原承办单位暂存,俟全案处理完毕后再行归档。

第三十二条 归档文件应依照档案分类系统登记编号,分别登录卡片,暂时不能使用卡片管理方法的,应设登记总簿及分类簿,分别登录。同一文件有必须登入两个以上项目的,应按照文件的内容以原件编入其主要项目,另以互见签编入次要项目,分别登录卡片或分类簿。

第三十三条 归档文件以一案一卷为原则。应按收发文的次序,顺序先作临时装订,俟全案结束后,再作正式装订,逐页依次注明页数,于装订处加贴标志并盖章。

第三十四条 调阅档案应建立制度,手续力求简便,原承办人调阅经办文卷时,由承办人签名盖章;如凋阅非本人经办的文卷或其他单位主办的文卷时,须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三十五条 档案于年度终了时应加以清理,按其历史价值和使用时效,分别留用、封存或销毁。销毁时应由秘书部门负责人缜密审查,造具明细表,报经上级批准,始得执行。

第三十六条 档案的保管,应有必要的物质设备,以足够防止盗窃、水、火、虫、鼠的损害为最低限度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机要档案及人民来信的档案管理办法另定。

第八章 保密

第三十八条 公文的处理,应严密规定保密制度,教育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并切实实行责任制,加强检查,严明纪律

第三十九条 对于公文收、发、阅、办、缮、印、校对、归档、典守印信等过程,务须指定专管部门或人员确实掌握,订定保密细则,防止疏漏泄密。密件应设专管部门或专人管理。

第四十条 一切文件的处理,在未正式决定或虽已决定而尚未公开宣布前,经办人员须保守秘密,不得随便与无关人员谈论或外传。

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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