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的形式(或称体式、程式),是文书内容的外现,包括文书的载体材料、表达手段、结构组织、格式安排等方面。由于文书的表现方式有文字、图表、声像之别,反映在上过各方面,也就各有特点。本章着重说明以文字为表达手段的机关文件的语言、构成、、格式等,附带介绍一下格式比较持殊的合同等文书。
同其它事物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一样,文书的形式也是由其内容决定并为之报务的。但比较起来,文书的形式又有自己的特点:相对的稳定性,广泛的适应性。尽管文书的形式随着内容的发展变化也有发展变化,但在一定阶段,文书的形式还是保持一个基固定的状态这是因为,文书的形式不仅要适应表达内容为需要,还有保证文书完整、有效的职能,还要为文书的处理提供便利。所以,尽管文书的形式有时也有根本的改革,但更多的则是不断的完、善随意的标新立异,无益于文书效能的发挥,而只会给文书处理带来麻烦,甚至造成实际工作的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现文书形式问题,多次作出规定与改革,以期文书更好地成为实际工作的工具。195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关于文件纸型与格式的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在第三章,对文书形式作了规定。之后,又通过发通知、作指示等方式,对文书形式作补充规定与改革,使国家机关的文书形式日趋完善,便利文书的处理和利用。文化大革命期间,文书制度遭到破坏,文书形式失去规范保证,不仅给当时的工作造成混乱,也为日后的查考利用带来麻烦。“文革”结束之后,机关工作得到整顿。适应形势需要,于198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三章,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公文格式。1987年2月18日,总结新时期文书工作经验,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在第三章,重新规定了公文的格式。(www.xing528.com)
对文书形式的规定、规范,并不影响文书内容的表达;相反,科学的文书形式有助于文书内容的传达、贯彻、实施,是实现文书价值的一种保证。
当然,为使文书形式适应表达复杂多样的内容的需要,对它的规定不应过于死板。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文书形式的主要方面有原则性的规定、规范,其次要方面有一定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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